老马同志:我是企业的一名工人。虽然我和单位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最近我们单位因故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具体的经济补偿金时,我和单位产生了争议。我认为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了1年零7个月,照理应该取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单位却只认可1年,即给1个月的工资补偿,这样一来我不是白干了7个月?究竟如何,想请你评判一下。谢谢了!读者于前
于前同志:
如果你和单位的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那么你们单位的计算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是你们单位的原因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你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所谓的“工资收入”是按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的。如果你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条例当中规定的“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进入本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本单位工作年限;二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1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剩余时间不满6个月的,不能按一年工作年限计算。
那么你在单位工作了1年零7个月,扣除1年,剩余的7个月已经大于6个月,当然可以按1年计算,即你可以取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