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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是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却反过来还要自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让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小梁百思不得其解,日前他在朋友的陪同下,走访报社寻求对策。
  据小梁反映,他去年应聘进入这家私营公司负责公司内部网络等电脑技术方面的工作。当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薪为3500元。后来由于单位提供了一些特殊待遇,所以又与他签订了5年的服务期。目前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还有3年的服务期未满,所以尽管外面有不少单位需要他去,他还是一门心思在单位上班。
  没想到这次国庆长假后,公司总经理突然提出:既然合同到期了,单位的经营情况又不妙,就结束双方的关系,终止合同吧。他当然求之不得,于是赶忙按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移交离职手续。可是在结算工资时,总经理竟提出由于他还有3年服务期未满,要他赔偿公司的损失,但看在他工作尚可的份上,就扣1个月的工资算了,也就是说这个月的工资单位不准备发给他了。毕竟3500元,小梁很心疼,但又无可奈何,因为他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
  如果单位提供给了职工特殊待遇,照理就有权利提出服务期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合同期限满了,但小梁工作得好好的,没有离开公司不做,也就不存在违约行为。明明是单位主动放弃约定的权利,即不要小梁再上班,尽管这也不能说是单位违约,但至少不得再要求职工赔偿,否则对愿意主动履行合约的职工来讲是不合理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三条明确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引人关注的是,类似小梁的投诉本报最近已收到好几起。为此,记者提请一些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务必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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