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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提出解除合同的?

  【案例】林女士于2002年10月进入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000元。2004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公司即将关闭。当日下午,公司人事部向公司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等事项的通知。公司总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林女士谈话,口头提出了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林女士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日,林女士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患急性胃病,林女士在交接了部分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一周之后,林女士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林女士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
  仲裁中,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相反林女士在2004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病休一周的假条后便再未到单位上班,并委托律师于3月14日前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是林女士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补偿。
  仲裁委经过调查取证,依法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
  【劳动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意向主体,恶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案件。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的关键。本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随后,公司总经理以单独谈话的方式同林女士进一步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人事部门也张贴了公司关闭安排和经济补偿标准,从这些事实来看,已经非常明确是由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入实施阶段。但是,公司采取口头谈话,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方式,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公司不景气,员工自行辞职,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故单位败诉。
  【友情提示】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以免陷入被动。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玩法律游戏,而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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