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维权驿站>>法律法规>>正文
 
节日加班报酬是否已经到位?

  “十一”长假刚过,本报信访接待室就接到不少关于节日期间加班调休和加班报酬如何计算的来电咨询。现就广大读者关心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作答如下:
  一、10月1日至7日7天长假中,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是休息日。在1日至3日其间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4日至7日其间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是另外支付的。
  三、计算加班工资,除了要搞清楚计算比例外,还要搞清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总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四、加班工资支付办法同样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4日至7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如果是安排在1日至3日其间加班的,即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关闭窗口】
东方新闻网与上海妇女联合会联合主办,上海女性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
沪ICP备05024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