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6日消息:上海长行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宋先生,工作刚满一年就被单位辞退。但涉及单位是否赔偿一事,双方却在申诉时效上产生分歧。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该公司不向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200元。 今年3月8日,单位发给了宋某辞退书。4月21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向宋某送达了退工单,退工单上记载的退工日期为3月8日。对此,宋某不服于5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宋某于2004年3月8日已在辞退书上签字。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宋某的申诉已超过了法定时效,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