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近日在报上看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解释,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7月1日起从原来的5元调整为每小时5.5元后,用人单位还应另行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5元。这是不是说用人单位也应该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保费?个人缴费是不是也在工资里扣?(小吴)
小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其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用人单位应当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正如你来信中提到的最低工资问题解释,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应当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的。
非全日制员工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也可以在取得工资收入后,按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员工应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带好《劳动手册》及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带好的文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无论员工为几家用人单位工作,都只须办理一次登记手续。员工为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将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号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发放工资后,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缴至指定的个人缴费账户中。
(上海市圣信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