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维权驿站>>法律法规>>正文
 
“评丑”活动是否侵权?

  问:我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别出心裁地搞了一次“评丑”活动。那天,我和单位里的三位姐妹正好出差在外。回单位后,才知道我们四人均被评为“企业最丑的人”。经与企业主管交涉,得到的解释是:该“评丑”实际是评最好的,是为企业树立新形象。上级领导后来撤销了这一评选结果,并向我们四个女工赔礼道歉。请问:这样的“评丑”活动是否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刘菖菖)

    答:这样的“评丑”活动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企业主管的解释,并不能掩盖侵权的实质。“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丑是丑陋,不好看,讨人厌恶或者瞧不起,带有贬低的成分。“评丑”,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尤其是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更构成对人格的侵害。对人格的侵害就是对人们名誉的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尽管这一“评丑”活动只是在企业内部进行,企业领导事后已经撤销了这一评比结果,并已向你们赔礼道歉,但这还不够,应当在与“评丑大会”同等规模的场合,消除影响,公开向你们四人赔礼道歉。而如果这一“评丑”活动是对外的,并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你们可以要求企业在社会上消除影响,甚至可以依法要求企业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闭窗口】
东方新闻网与上海妇女联合会联合主办,上海女性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
沪ICP备05024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