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期间,1日、2日、3日是法定休假日,4日至7日是休息日。凡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1日、2日、3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的,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由企业安排加班的,应通过调整计件单价支付加班工资,即1日、2日、3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300%。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200%。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由企业安排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也应按不低于平时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过,企业安排劳动者值班的不能视为加班。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