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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及其工资如何计算?

  “五一”长假即将来临,加班工资又成为众多职工关注的问题,而关于加班加点及其工资计算一直是一个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在此,本刊再次强调一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加班加点须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在法律中叫做延长工作时间。实际生活中,大家习惯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称之为加班,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称之为加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经履行一定的程序,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才能称之为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自愿、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不能算作加班加点,也不能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二、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首先应安排其补休,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在其正常工作日工资以外计发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是按该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是拿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三、特殊工时制加班有特别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仍应支付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但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均为其工资的150%。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支付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四、计件制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应合理
  按照合情合理的原则,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乘150%、200%、300%的计发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上海市圣信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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