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我是一名回沪知青子女,现在上海工作,父母亲还在外地。公司每年给我一次探亲假,但每次休完探亲假后,当月工资就会扣去很多。我想了解一下,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到底按什么标准发放,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林小姐)
林小姐:根据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因为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至于探亲假期工资发放的标准,约定优先,“规定”托底。林小姐可以先看一下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探亲假期间工资基数如何计算是有约定的,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约定的职工所在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再看一看单位是否有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都有约定,而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如果林小姐和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公司也没有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对此作出约定,林小姐的探亲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你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