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我们是某企业的配料员,今年春节后,单位以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8人承担的工作改由我们5人承担。这样一来,我们每天都要多干两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我们提出增加人手,可单位不同意,但答应超时超量工作可以给加班费。这些天,我们实在吃不消了,但单位领导说:“干不了就走人。”请问,单位可以这样要求我们吗?我们该怎么办?
阿城等
阿城等: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们单位的做法是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你们的休息权。虽然单位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但每天都要多干两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这样的长期加班时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时限制的规定。
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请执法部门制止企业要你们长期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