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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不批准还扣押金对不对?

  问:王小姐两个月前进酒店做服务员时只签了一个星期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后没有再签正式用工合同。一个月前,王小姐提出书面辞职,可酒店不予批准,因为已经按要求交了300元服装押金,所以如果酒店不同意王小姐辞职,她就拿不回押金。请问酒店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何解决?

  答:虽然没有与酒店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根据王小姐所说的情况,单位不批准你辞职并以不退押金要挟的做法不合法。王小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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