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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要求公司算加班吗?

  《劳权》专刊:公司经劳动局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去年为赶一批出口订单,经与公司工会和职工协商,决定十、十一两月连续加班加点,并采取了一些保障职工健康的措施。我们计算了一下,共工作了500个小时。公司通知,十二月份集中休息,前两个月就不算加班了。对赶订单我们没有意见,但对不算加班我们想不通,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小云小云: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明确:“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注:现为502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对照该项规定,你们所在的公司赶出口订单,在计算周期的总工时、实施的程序和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措施等三个关键问题上均符合劳动部的规定,不应视为违法。另外,你们综合计算的周期以季为单位,在第四季度中你们的总的工作时间为500小时,没有超过法定的每季502小时的规定。按规定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此,你们应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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