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问:10年前,我和妻子离了婚。当时法院判5岁的孩子随他母亲生活,我每月承担350元的抚育费。今年,孩子参加中考,虽然成绩不佳,但上一所公办普通高中是不成问题的。为让孩子上重点高中,前妻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交了2万元的择校费,事后要求我分担一半。我的经济条件并不好,根本没有这个承担能力,而且我每月给的费用中已包括了孩子的教育费,所以不同意分担这笔择校费。请问,我可以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吗?
潘家永答:《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你们离婚时,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笔费用在一段时间内已基本满足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的需要。由于法律规定父母只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掌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要原则”,即必须是子女成长中必要的、不能缺乏的,如子女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学校的学费、书杂费等;二是“履行能力原则”,即是否增加抚育费,既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到支付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如果不出这笔“择校费”,你孩子也可以在其他学校读书,并不会由此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行使,所以这笔由于择校增加的费用不是孩子必要的教育费。而且,你的前妻在事前未征求你的意见,事后你也没有明确表示认可这笔费用,加之你也没有这个承担能力,因此你可以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