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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时约定的债权复婚后可否追偿?

  李××问:我与妻子谭某离婚时,书面约定由她补偿给我各项夫妻共同财产折价5万元,15个月内付清。一年后,我俩复婚,谭某遂以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仍由双方共同使用为由,不同意支付约定的补偿费用。请问:我是否有权索要原先约定的补偿费用?

  缪军答:你有权要求妻子支付离婚时约定的补偿费用。因为:第一,你们在离婚时所作的书面约定,改变了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即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你的个人财产,你与你妻子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你妻子具有给付约定款项的义务。第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将复婚作为债权债务消灭的理由。《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复婚前属于你妻子的财产,尽管你可以使用,但仍然是她的,属于你的债权自然还是你的;只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第三,要使财产、债务性质发生转化,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只能由双方约定,既是约定,必然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具有独立权利的主体,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你妻子不能以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仍由双方共同使用为由拒付约定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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