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问:最近,女青年王某感觉自己的下身奇痒、疼痛,后经某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淋病。王某的邻居刘某正巧在该医院皮肤科工作,两家素来不和,得知此事后大肆宣扬,一时之间许多人对王某议论纷纷,王某的丈夫也向她提出了离婚要求。但是,王某认为医院诊断有误,便到市里的另外两家医院进行了复查。两家医院一致诊断她患有皮肤病,而非性病。王某认为某医院的误诊给她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为她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请问,她的理由能成立吗?
陈志萍答: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着他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有歪曲、捏造、丑化、侮辱、诋毁、诽谤等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公然丑化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三是要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某医院的医生在为王某检查时,没有侮辱、诋毁等损害她名誉的行为,更无损害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医生的行为只是履行职责,所以不存在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过错。但是,该医院的诊断结果有误,给王某造成损害应按我国有关医疗方面的规定承担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在该医院工作的刘某的行为却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王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