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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应如何归属?

  郭女士问:

  我是某超市收银员,1998年元月,经人介绍与本区丁淼勇相识,同年5月1日结婚。由于恋爱多次受挫,加上自己年龄偏大,当时我已30岁,而他只有24岁,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完婚。婚后,我发现他原来是个无业游民,好吃懒做,性情暴躁。于是,我好言相劝,并托人在另一家超市为他找了一份理货员的工作,他嫌工资低,工作累不愿做,我说他是社会的寄生虫,却遭他侮辱,反骂道:“你这个没有人要的老妇女,不下蛋的老母鸡,还嫌我没有工作,狗屁”。一气之下,我回了娘家。从此,丁淼勇三番五次来向我要钱,我母亲看不惯,便说了一句“一个男人靠女人养活不怕丢人现眼”,他便直冲老母辱骂,见状我就与他打起来了,邻居赶到才劝止。

  2002年12月,我母亲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不久逝世。临终前她交给我—份遗嘱,此书由律师代书,两名证明人签字。遗嘱特注明丁淼勇品行不端,存款12万由女儿郭菁萍继承,归她个人所有,应急备用,考虑到女儿郭菁萍的婚姻不稳定,为消除其后顾之忧,现住房二室—厅产权房—套,其中朝北一间16平方米归女儿郭菁萍一人所有,其它由儿子郭菁水所有。母亲病故后,丁淼勇得知我继承一笔遗产,天天闹着要钱,我不给则大打出手,致使我全身青一块,紫一块。忍无可忍,我提出离婚,丁淼勇则提出离婚可以,但必须把继承所得财产分—半给他,作为离婚条件。我认为是我个人财产,丁淼勇无权要求分割。请问主持人:夫妻存续期间,我继承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我个人财产?

  邵继华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继承和赠与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被继承人和赠与人、遗赠人的意愿;如果一律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和赠与人的意志,易使那些歧视、虐待过原遗产所有者的人,也因婚姻关系而获得财产。因此《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其中情形(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定的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你母亲去世前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明存款12万归你个人所有,并明确指出由于你丈夫丁淼勇为人品行不端,考虑到你们婚姻关系不稳定,为消除女儿后顾之忧,另将一间房屋由你一人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显然存款12万元和房屋一间是你个人财产,而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丁淼勇索要,以分一半给他作为离婚条件是错误的。离婚时,你继承所得财产归你个人所有,他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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