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女士问:
我与彭某系自由恋爱,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年长我五岁。恋爱一年后于1992年2月8日结婚,当年底生育一女孩。1996年初,我发现彭某有外遇,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于是我诉诸于法院要求与他离婚,他表示同意。在法官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住房、家电、家具归我所有。桑塔纳出租车归彭某所有。1996年4月6日法院下达调解书,双方都签了字。离婚后,虽然我们之间不往来,但是女儿却连着他的心,再忙他也主动开车准时接送女儿上学,有时候我身体不好有个头痛脑热的也由他接送就诊,我多次拒绝均无济于事。他在女儿面前是个好爸爸,为了女儿,我们于2002年2月28日登记复婚,复婚后他对我特别好,一切又都恢复如初。
最近,我又发现他与另一位女子有越轨行为,真是色心难改,我忍无可忍,对他彻底丧失信心,再次提出离婚。由于他理亏,不得不同意。于是,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对房子分割持有分歧意见。我主张属我婚前财产,理由是上次离婚经法院确认归我所有。他则认为:原本就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没有变化,要求分割房屋。我被他的话弄糊涂了。请问离婚后复婚,观在又离婚,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邵继华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见,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复婚,就时间上来讲,夫妻关系应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开始确立,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登记领证之日以前的相处时间,通常称为婚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的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综合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与彭某夫妻关系应以2002年2月28日登记复婚这—天算起,此日前各自财产视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虽然你和他有过一段婚史,但是按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4月6日予以解除,且对原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达成了协议,法院已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彭某的说法是不对的,他以复婚为理由,想在离婚时分割你婚前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房屋归你个人所有,彭某无权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