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终止租房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否则把订金作为当月租金,虽然我没能提前一个月,可我另外付了当月租金,为什么还要扣订金?”日前,徐小姐和其朋友满腹委屈地向记者投诉。
去年10月,徐小姐在普陀区桂杨苑新村租了一套住房,双方约定,从10月1日始租期3年,月租金1000元,按照合同,徐小姐另外付了1000元押金。
今年7月,徐小姐突然接到调令,被调去北京工作。徐小姐决定终止租约。由于事起仓促,徐小姐只提前10天通知房东。可麻烦事来了,房东要从押金中扣700元,为下次出租时充当中介费。“可是我已经另外支付1000元作为当月租金,再扣700元定金完全没有道理。”徐小姐对此表示不解。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李庆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有合同应该参照约定的内容执行,根据合同,徐小姐另外支付1000元作为当月租金,房东不应该再从押金中扣钱。他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徐小姐可通过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