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婚前就约定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并经公证机构认定约定有效。婚后,丈夫以此为由拒绝让妻子同住一房。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女方可以继续住在丈夫的房屋里。
叶某和毛某通过婚介相识,没多久就举行了婚礼。婚前,双方订立了婚前财产约定书并经过公证,约定两人婚前拥有的财产,在结婚后仍然归属各方名下,各有支配权、处分权,不能干涉对方的权利。
然而结婚不过4个月,夫妻俩就闹起了矛盾,妻子叶某一气之下,离开了新居。半个月后,当叶某返回新居时发现,丈夫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拒绝妻子回该房居住。
叶某认为作为夫妻,婚后一直在该房内共同居住,自己应享有该房的居住权,遂将丈夫告至长宁法院。
而丈夫则在法庭上出示了那张婚前财产公证书,表示根据这张合法有效的公证书,这套房子的产权归他所有,妻子无权干涉自己如何处理这套房屋。
长宁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姻住所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遂判决妻子叶某可以继续在该房内居住。其后,丈夫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然强调自己房屋产权所有者,妻子必须经自己同意才能入住。日前,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长宁法院承办此案的蒋良明告诉记者,这对夫妻为婚内房屋使用权产生的纠纷非常少见,我国法律中也没有“婚姻住所”的概念。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此夫妻要基于平等原则协商选择婚姻住所。而支配权或处分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不能因丈夫享有支配权等,就剥夺另一方住所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