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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名无实能否认定“无效”

  我结婚一年多了,却不知道真正的"夫妻生活"是怎么回事一一因为她有"阴道幼婴型"病。我带她去京城的大医院看过,没结果。很失望,我们只好分手。但我不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只想解除婚姻关系,觉得这么处理更符合我们的真实状况,对我以后再找对象也会影响小一点儿。她的意见却正好相反,于是争执起来。我认为她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按法律规定"应作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她则坚持她得的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这两种意见哪个对?找谁来评判?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白立勋

  白立勋朋友:
  
  你提出的问题,焦点就在她的病是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是,你们的婚姻就"应作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如果不是,就得进行离婚登记。这一点你们两个人都很明白,而你们不明白的事情,恰恰是法律规定也不甚明白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作为无效婚姻",却并未列举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更没确定由哪一部门采判断当事人是不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如果你非要和她争出个高低对错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让判案法官依据有关法律自行裁量了。
  其实,如果不存在其他方面(如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要求离婚都无所谓,只要达到分手的目的不就得了?非要兴师动众地去讨一种"说法",对当事者来说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来源: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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