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我们公司规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员工还是公司都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最近,我们有一名员工提出辞职,但其在递交辞职信的第二天就不进公司,公司要求其履行提前两个月通知的义务,但该员工对此置之不理。我们想请教贵刊,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员工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ELTD.
ELTD.:贵公司的案例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是有关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期的设置,另外一个是关于相应违约责任的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同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那么作为离职前的脱密期,用人单位可以设置更长的提前通知期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该脱密期最长可达6个月。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员工履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提前通知义务。因而,如果贵公司是基于保守商业秘密而设置员工2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那么员工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反之,贵公司的规定将缺乏法律效力。
虽然法律规定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违约行为而言,法律只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即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那么自通知之日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法律却没有直接设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即如果员工没有履行相应的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将不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贵公司从两个角度来考虑解决问题:首先,公司可以考虑损失索赔,如果公司可以证明由于员工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公司可就损失向员工主张赔偿;其次,公司可以在员工递交辞职信以后30天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在这30天内仍然要求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行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权。
本案中贵公司要求员工承担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首先两个月的期限是否成立还须确认,再者,对于违约金的主张必须是基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双方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贵公司的这一主张将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