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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时期工作回顾

  2001年由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儿童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015年规划思路》,以满足儿童发展需求为本,以推进上海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提出了21世纪头五年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到2015年儿童发展的水平要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规划思路。五年来,上海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坚持“儿童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措施有效改善了本市儿童优生、保护与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逐步缩小了与世界发达国家儿童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受到广泛重视,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并提供系统保健和特色服务,使上海儿童保健事业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78‰、4.68‰,均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儿童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教育资源结构和配置日趋合理,各年龄段入学率均达到99%以上,早期教育得到重视,义务教育向优质、均衡的目标推进,家庭教育受到广泛关注,特殊教育的内涵更加丰富。

  ——儿童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的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全社会儿童优先的意识、监护人的教育责任意识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儿童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不利于儿童生存、成长的各种社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儿童产品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安全性不断提高,儿童文化生活的可选择性日趋丰富。

  “十五”期间,上海儿童发展总体态势良好,儿童整体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已初步取得了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成效。面对“十一五”期间上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任,进一步提高上海儿童发展水平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与指导亟需加强;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一体化进程有待加快;儿童的参与权需进一步得到尊重;儿童产品的安全监管力度需不断加大;儿童文化作品的创作、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等。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儿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方向,按照“科学发展、儿童优先、与时俱进”的原则,在“十五”上海儿童发展良好的基础上,特编制本规划。

  二、“十一五”发展思路和总体目标

  在研制儿童发展目标时,力求既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和服务全国的特色,又体现上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与建设和谐社会中儿童发展的本质特点与发展需求,力求通过规划实施进一步增强政府促进儿童发展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儿童优先”原则成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自觉行动,切实将规划实施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动议程和决策范畴。

  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儿童发展的全局,以满足儿童发展需求为本,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为目的,切实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继续保持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关注可持续发展中的儿童安全成长环境;继续尊重儿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权利,将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保护儿童权益和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等方面作为“十一五”期间儿童优先发展的领域,进一步缩小上海儿童发展水平与国际大都市儿童发展水平的差距。

  总体目标:以推进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发展战略相一致的儿童发展为总目标,不断优化儿童优生、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环境,使儿童充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不断满足上海儿童发展的需求,保证儿童得到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生活娱乐、权益保障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到2010年,使上海儿童发展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儿童发展的平均水平。

  三、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9‰和15/10万以下。

  ——进一步健全妇幼保健服务和监测网络,保证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的监测与辅导。

  ——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各方和儿童对健康知识的了解与应用。

  支持性指标:

  1、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做好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工作,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障碍筛查率达到90%以上。

  2、保持98%以上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

  3、将四个月以内婴儿母乳喂养率稳定在80%以上。

  4、完善妇幼保健服务和监测网络,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营养监控,控制中小学生单纯性肥胖发生率的增长,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6、15岁儿童牙周健康人数百分比达到60%以上,小学生龋齿充填构成比达到35%以上。

  7、加强儿童用眼卫生的宣传和指导,中小学生视力不良新发病率控制在6.5%以内。

  8、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在校体育锻炼。

  策略措施:

  1.1 贯彻实施《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保障儿童健康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1.2 推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加强三级预防、出生缺陷监测和婚前、围产期保健;全面开展孕产妇营养指导;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诸环节的质量控制,视情逐步增加筛查的种类。

  1.3 提高妇幼保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全面改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效益;针对儿童保健的重点和难点指标开展合作攻关;进一步加强社区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

  1.4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监测和辅导。研究建立上海儿童心理健康评价体系,定期测查,加强监控。完善教育机构心理辅导机制,对中小学生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和评估;开设各区(县)儿童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门诊;辅导和咨询人员须持证上岗。

  1.5 加强儿童营养卫生指导和体重管理。实施学生午餐质量监控计划,对生产机构资质和学校餐饮设施加强管理;学校要配备专业营养师,规范儿童膳食行为;进一步加强对0-6岁儿童的肥胖监测和干预,健全6岁以上儿童体重管理网络。

  1.6 督促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要加强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的宣传和视力矫正与保健指导,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养成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

  1.7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的作用。开辟和健全多层次、多形式和全方位的健康教育网络与传播途径;在儿童中加强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禁毒教育等。

  1.8 重视残疾儿童监测和康复网络的建设。不断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的能力,完善残疾儿童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努力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创造康复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儿童教育发展条件,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主要目标:

  ——实现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以社区为依托,加强家庭教育服务与指导,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保障处境不利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

  支持性指标:

  1、3-6岁儿童入园(所)率保持在98%以上,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保持在99%以上。

  2、进一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类教育),使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保持在98%以上。

  3、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要求高中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98%以上;初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学历分别达到本科85%、大专85%和大专85%;适当提高小学男教师的比例。

  4、科学指导家庭教育,0-18岁未成年人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2.1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不断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教。

  2.2 倡导科学育儿理念。加强对0-3岁儿童发展规律的研究,构建0-3岁科学育儿的公共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幼教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教养水平。

  2.3 进一步推进学校标准化和信息化工程。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校园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教育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和机制。

  2.4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加强师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2.5 开展儿童教育的获益性研究。关注儿童在公民、诚信、合作、责任意识等方面和在文化、科学、艺术等领域的实质性发展,并进行科学的评估。

  2.6 积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以社区和学校为载体,继续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网络;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优势,办好各类家长学校。

  2.7 完善特殊教育的支持与保障体系。建设5-6所特殊教育示范校;规范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残障儿童随班就读的质量;对不能上学的残疾儿童,要送教送训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为残障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与服务。

  2.8 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受教育公平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扩大公办学校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比例;确保处境不利儿童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三)进一步依法落实儿童各项权益,尊重和维护儿童的主体意识

  主要目标:

  ——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保障儿童参与权,培育儿童的公民意识。

  ——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整合社会力量,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各种犯罪,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支持性指标:

  1、维护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和文化生活的权益,保证儿童每天享有自主支配闲暇时间不低于1小时。

  2、加强儿童法律教育和罪错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六以内。

  3、市、区(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处理率为100%。

  4、将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自然状态。

  策略措施:

  3.1 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积极组织儿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中小学生提高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

  3.2 尊重儿童及儿童组织的主体地位。支持市、区(县)红领巾理事会及学校大队委、学生会在学校、社会事务和管理中发挥参与作用,确保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的各类事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加大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力度。

  3.3 尊重保障儿童的自主权和娱乐权。重视培养儿童的独立意识,减轻儿童的学习负担,保证儿童享有自主支配休闲时间的权利,定期对儿童各项权利维护状况进行监控和报告。

  3.4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快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格局的建设。依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及时受理和处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工作机制;发挥社团组织的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法制辅导员制度,开设法律知识课程。

  3.5 监督和保障《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公检法司机构人员儿童权益办案技能培训;对未成年人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给予有别于成年人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加强对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现象的遏制和社区干预;探索在少年法庭的基础上筹建少年法院。

  3.6 加强儿童网络安全保护。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有效预防、控制儿童网络成瘾、网络不良信息毒害以及网络犯罪;建立网络内容审查制度,实施网络内容分级保护;规范网络接入商、网络内容供应商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3.7 发挥新闻媒体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媒体要加大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帮助市民了解和利用法律资源保护儿童的权益;扩大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儿童。

  3.8 保障男女儿童平等出生的机会。严格控制非医学需要利用技术手段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加强对技术鉴定人员的监管;在农村广泛开展关爱女童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氛围

  主要目标:

  ——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培养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创设安全的儿童生活环境。

  ——满足儿童文化需求,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完善儿童福利与公益事业,整合社会资源帮助处境不利儿童,努力实现全体儿童的共同发展。

  支持性指标:

  1、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本市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率为100%,大型游乐设施定检率为100%。

  2、保障儿童交通安全,学校、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为100%。

  3、将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

  4、社区儿童活动场所或儿童图书室的配备率达到80%以上。

  5、向儿童免费开放部分科普、文化、体育等活动场所,儿童凭相关证件可在指定场所享受优惠票价。

  6、每年出品不少于1部儿童故事片和2部儿童电视剧。

  7、关注处境不利儿童,鼓励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增加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人数和配套康复设施数量。

  策略措施:

  4.1 全社会树立儿童安全意识。加强儿童产品(食品、用品、家具、家居装修和玩具等)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完善儿童产品与游乐设施等各项配套的特别保障制度;严格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及时召回;定期检测与维护社区儿童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学校、儿童活动场所装修应达到绿色环保标准。

  4.2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或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加强儿童意外伤害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建立和健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应急反应系统;完善相关交通安全标识;加强对学生专线或校车的监督与管理。

  4.3 针对儿童生理特点,开展适用于儿童的配方药物研究与应用,使儿童专业药品数量逐年提高。

  4.4 扩大儿童活动场所利用率。尽快明确上海图书馆二期的选址,研究新建一所现代化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提高各级少年宫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活动质量;加强社区儿童活动场所或儿童图书室的建设;开放学校活动资源,并利用校园网络为儿童提供相关科普、文体设施服务信息。

  4.5 推动构建服务上海和全国的儿童文化产品的产业链。设立优秀儿童作品创作奖,鼓励原创;提高儿童戏剧、木偶剧、动漫、科教片、图书等文化产品的质量;发挥少儿频道在繁荣儿童文化产品中的主导作用;开展儿童文化产品需求特征研究;严厉查处和整治危害儿童成长的读物、音像和网络产品;推进儿童影视作品的分级管理。

  4.6 为丰富儿童文化生活创设交流平台。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校园文化节”、三年一度的“上海国际儿童文化艺术节”和两年一度的“为了孩子”国际论坛。

  4.7 进一步发展儿童福利事业。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改善孤儿和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康复治疗;关注单亲家庭及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开展对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救助。

  四、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促进儿童发展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上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规划分解的目标任务、本系统的职责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纳入本系统、本地区的“十一五”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目标;纳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常务会议)日程,并将本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正职领导向人大述职、主管责任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2、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组织、监督本规划的实施。建立目标任务分解制、责任签约制、责任追究制、监测统计制和监测评估制,推动本规划的如期达标。

  ——加强工作队伍的建设: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干部。加强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联络员、监测统计人员、专家评估人员和维权人员的业务培训。

  ——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增加规划实施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将实施本规划每年所需工作经费编制预算上报同级政府,实行专款专用。

  ——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规范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规划实施动态。定期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上海儿童发展状况。

  3、加大科研工作的力度,对儿童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活动,注重理论和对策研究,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设立“儿童发展研究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励儿童发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同时,加强与国外的交流合作。

  4、建立激励机制。通过上海市“儿童工作白玉兰奖”的评选,每五年表彰奖励对本规划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儿童发展办实事。

  5、发挥社会各界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本规划的评议监督作用,建立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规划的状况进行实时监督。

  6、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将对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计划,积极配合本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监测评估

  1、加强本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与评估,反馈与交流工作,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将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常规统计制度,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为预测发展趋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服务。应认真组织好中期、终期评估工作,准确评价实施效果,为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建言献策,为如期达标提供策略思路。

  2、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和由市统计局牵头的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相应成立评估统计机构。

  ——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议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

  ——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指导方案的执行。评估检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规划实施情况,审评中期、终期统计监测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委员会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统计协调监测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市、区(县)两级统计监测工作;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完善儿童发展数据库;指导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对本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向国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统计监测报告。

  3、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对依法实施规划工作的检查、监督,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4、设立分级、分性别的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提高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5、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执法手段,相应建立自查、自评制度和报告制度,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抓住实施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及瓶颈,采取相应的干预对策,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6、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每年向国家递交市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2008年和2011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向国家递交市级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本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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