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时期工作回顾
《上海妇女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015年规划思路》是1995年以来上海妇女发展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十五”期间,上海各级政府坚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努力使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妇女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表现在:
(1)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追求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内化为引领现代社会生活新的人文理念和社会道德风尚;(2)各界妇女积极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妇女整体综合素质不断提高;(3)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有所提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领域不断拓展;(4)社会保障和服务功能得到强化,妇女整体的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5)妇女生存和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生育等事关妇女发展的重要权益得到较好维护;(6)妇女健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得到基本保障,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上海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态势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在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特别是围绕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妇女发展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容忽视:(1)妇女拥有较好就业岗位和较高收入的比例需要不断提高;(2)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比例和结构需要不断提高和改进;(3)妇女适应国际大都市发展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4)妇女的生活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5)妇女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为此,根据“十一五”规划编制要体现“规划目标的前瞻性、指标设置的先进性与目标落实的可操作性”的要求,在“十五”妇女发展良好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妇女发展的新目标和新方向,特编制本规划。
二、“十一五”发展思路和总体目标
在充分审视“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计划实施中的制约因素和影响妇女与上海整体发展同步的社会因素后,本规划编制更加注重妇女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思路相衔接,与上海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实现“两个率先”总体目标相联系,与世界发达国家妇女发展先进指标体系相比较,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妇女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全局,以促进妇女发展为本,以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为目的,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认识妇女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努力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充分认识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性别意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建设。将保障就业、促进参与、提升素质、优化生活与加强维权等方面作为“十一五”期间妇女优先发展的领域,促进上海“性别发展指数”和“性别赋权尺度”与国际大都市妇女发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总体目标:以推进妇女与上海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总目标,确保妇女享有获得经济与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进一步发挥妇女劳动力资源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增强妇女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中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在高级决策层的比例和决策水平。提高妇女的文化、科学、心理和健康素质,进一步增强妇女的综合竞争力。确保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保障妇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到2010年,使上海妇女发展水平在全国领先,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妇女发展的平均水平。
三、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保障就业——充分发挥妇女劳动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主要目标:
——优化妇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和职业隔离,确保妇女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按“应业就业”的原则增加妇女就业。提高开发女性人力资源的能力,鼓励妇女参加受政府资助的就业培训项目,促进妇女就业岗位和就业模式的多元化。
——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
策略措施:
1.1 加大对“制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的宣传,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2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城镇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基本稳定在“十五”水平;关注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应届毕业女大学生当年签约率与男大学生基本持平;保障农村妇女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为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条件。
1.3 积极倡导灵活就业,探索妇女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规律。
1.4
促进《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修改和完善,加大对有关女性从业人员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女性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违法行为。
1.5
结合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发展方针,鼓励妇女参加政府补贴的中、高级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在就业中的竞争能力;积极开发女性人才资源,逐步提高女性经营管理人才和女性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
1.6 积极引导妇女自主创业,宣传妇女自主创业的典型,研究妇女成功创业的规律,形成推动妇女创业的有效模式。
1.7 政府出资以招标形式购买社团服务,构建妇女创业和就业的后援服务体系。
(二)促进参与——不断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主要目标:
——各级党代表,市、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和结构要在上一届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高和改善。
——提高妇女在各级决策层中的比例,并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地区、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市、区(县)党委和政府部门要有55%左右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担任正职的女干部数量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增强各级决策层管理者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使市人大和市政协中女代表、女委员领衔提出和被采纳的议案、提案以及书面意见的数量逐年增加。
——增强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各界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发挥独特作用和优势,培育妇女社会团体,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提高市级社会团体负责人中女性比例。
策略措施:
2.1 将性别平等发展的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统筹考虑领导班子的合理结构,明确女干部配备要求。
2.2
加大女干部选配力度,强化培养,及时启用。局、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45岁以下的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抓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定期进行集中调整,并注意适时补充,保证局、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分别不少于15%和25%。注意充实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形成女干部队伍合理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2.3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意识等相关课程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的教学计划,列入高校的教学课程,并建立教育的长效机制,统筹规划教材、教案、教师培训等工作的配套实施。
2.4 加强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调研和决策能力的培训,使女代表和女委员领衔的议案、提案的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
2.5 保证企事业单位中职代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匹配。
2.6
强化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制建设,创新工作载体和手段。各相关部门在组织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出台前的听证活动时,应保证妇女代表的参与率,认真听取各界妇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7 发挥妇女在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作用,定期表彰在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先进典型。
2.8 政府主管社会科学研究的部门要增加对妇女发展研究的立项和投入,建立妇女发展相关学科的专项研究。
(三)提升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的综合竞争力
主要目标:
——把性别意识纳入教育决策主流,依法维护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女性接受教育的平均年限和文化素质,改变专业分布上性别结构过度倾斜的状况。在女性群体中倡导终身学习理念,进一步普及成人高等教育。
——提升妇女科学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使妇女科学素养达标率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提高妇女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健康素质,特别关注和预防心理障碍对妇女造成的危害,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女心理咨询网络,提高妇女心理适应和调适能力。
——保障妇女生命和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妇科病检查的受益面,继续努力将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和孕产妇死亡率稳定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
策略措施:
3.1 各类社会团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女性专项教育帮困基金,资助贫困家庭女学生,特别要对选择理工学科专业贫困女大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
3.2 在政府出资的教育和培训项目中,积极开发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就业的培训项目,鼓励妇女参加培训。
3.3
举办适合女性特点、顺应科技发展趋势的活动和讲座,开展促进女性工程师和科学家的培养工作,提高女性(从中学开始)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兴趣和树立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志向,培养女性的科技创新能力。女性科学素养与全民科学素养同步提高。
3.4 强化农村妇女提高文化教育素养的意识,为农村妇女接受较高层次文化教育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总体受教育水平。
3.5 公共文化设施机构要根据妇女特点和需求,开展各类文化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全面发展的素质。
3.6 关注妇女心理健康,普及心理疾患防范知识,通过各种便捷、可靠的途径,提供缓解心理压力、预防心理疾患的咨询服务,以及青春期少女危机救助体系。
3.7 加强对危及妇女生命健康疾病防治和发病原因研究,对严重影响妇女生殖健康的重大疾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3.8
在现有妇女健康措施落实的基础上,依托社区,鼓励已婚育龄妇女优生优育,促进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逐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更年期和老年妇女的健康信息,提供妇女保健技术指导。
3.9 广泛开展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的干预。
3.10
积极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稳妥提高常住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进一步降低非上海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继续努力将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和孕产妇死亡率稳定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
(四)优化生活——进一步提升妇女的生活质量
主要目标:
——切实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消除就业和收入上的性别歧视。
——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确保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
——促进创作和生产适宜妇女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和物质消费品,丰富妇女闲暇生活的选择。
策略措施:
4.1 逐步缩小男女人均年收入的性别差距,消除就业和收入上的性别歧视。加大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执行、监督力度。
4.2
保障妇女在社会保障和分配领域内的公平权利,定期监测妇女在各类社会保障中的受益状况。按照“应保确保”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妇女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比例与上海社会保险覆盖的比例同步增长。在城市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
4.3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通过主要媒体创建女性专题栏目,倡导妇女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良好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妇女的精神生活内容。
4.4
加大对妇女常用保健品、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的质量检测和卫生监督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倡导妇女理性、科学的消费观,保障妇女合法的消费权益。
4.5
鼓励妇女在参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活动中实现对社会的贡献,积极发动、引导妇女参加扶老助困等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充实妇女社会生活内容,增强社会和妇女自身对妇女价值的认同。
4.6 倡导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提倡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管理等家庭责任。
(五)强化维权——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建立促进妇女权益实现的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和妇女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中妇女参与的有效途径。
——促进维护妇女各项权益的法规的完善,强化执法和监督体系,有效维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加大对涉及伤害、侮辱、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使110报警服务台对涉及家庭暴力报警的受理率达到100%,严厉制止侵害妇女的违法行为。
——增强妇女了解维护人身权益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策略措施:
5.1 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建立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前后认真听取并吸纳妇女组织和机构意见与建议的机制。
5.2 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调研,建立和完善妇女维权的预警机制。
5.3
努力制止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充分发挥市应急联动中心(110报警服务台)的作用,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试点建立并逐步推广妇女救助场所。
5.4 相关部门每年对媒体中的妇女形象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制止各种媒体损害妇女形象的现象发生。
5.5 加强对妇女维权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开展法律援助的能力。
5.6
加大普法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工作之中,特别要提高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司法人员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之一。
四、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促进妇女发展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上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规划分解的目标任务、本系统的职责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纳入本系统、本地区的“十一五”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目标;纳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常务会议)日程,并将本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正职领导向人大述职、主管责任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2、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组织、监督本规划的实施。建立目标任务分解制、责任签约制、失职追究制、监测统计制、监测评估制,推动本规划的如期达标。
——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干部。加强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联络员、监测统计人员、专家评估人员和维权人员的业务培训。
——落实专项经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本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县)按所在地区妇女人均最低1.5元标准(低于1.5元的要达到1.5元,高于1.5元可按财力情况确定),由本级政府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加强规划实施的规范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规划实施动态。定期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上海妇女发展状况。
3、成立上海妇女发展研究中心,对改革深化过程中妇女所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开展调研活动,进行理论和对策研究,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设立“妇女发展研究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励妇女发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同时,加强与国外的交流合作。
4、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妇女发展实事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先进奖”等奖项,每五年表彰对本规划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倡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妇女发展办实事;开展女性题材的新闻、文学、影视等作品的评选与奖励。
5、发挥社会各界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本规划的评议监督作用,建立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规划的状况进行实时监督。
6、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将对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计划,积极配合本规划的贯彻实施。
7、整合维权资源,建立维护权益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二)监测评估
1、加强本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与评估、反馈与交流工作,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将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常规统计制度,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为预测发展趋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服务。应认真组织好中期、终期评估工作,准确评价实施效果,为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建言献策,为如期达标提供策略思路。
2、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和由市统计局牵头的统计监测专业委员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相应成立评估统计机构。
——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议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
——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指导方案的执行,评估检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规划实施情况,审评中期、终期统计监测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委员会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统计监测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市、区(县)两级统计监测工作;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完善妇女发展数据库,指导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对本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向国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统计监测报告。
3、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4、设立分级、分性别的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提高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5、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执法手段,相应建立自查、自评制度和报告制度,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抓住实施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及瓶颈,采取相应的干预对策,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6、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各委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每年向国家递交市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2008年和2011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向国家递交市级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本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