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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三次妇代会 代表选举工作通知

各区县妇联,各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体、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妇委会(妇工委),各女知识分子联谊会(协会),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驻沪武警和部队政治部,市妇联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沪委[2008]69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妇联的要求,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拟于2008年4月下旬召开。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等的规定,现就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出席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学习、工作、生活在上海的年满18周岁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优秀女性。她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起表率作用。

  (三)、热爱妇女儿童事业,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受到广大妇女群众所拥护。

    二、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构成及分配原则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的名额为800名,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为80名左右。

  代表由各级专、兼职的妇女工作者代表及社会各界妇女代表构成。其中,专、兼职妇女工作者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0%左右,社会各界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中共党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70%;大专以上学历的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80%;“两新”组织优秀女性代表、40岁以下的年轻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少数民族、港澳台、归侨侨眷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上述比例要求作为指导性意见,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代表名额分配:一是各区县的代表名额按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以每1.5—2万名年满18周岁的户籍妇女人口中产生1名妇女代表确定;二是各大口、系统的代表名额根据女职工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三是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由市妇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代表产生程序

  根据《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代表人选应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

  1、各区县妇联,大口、系统妇委会(妇工委)产生代表的程序

  (1)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产生。各区县妇联,大口、系统妇委会(妇工委)根据名额分配数及构成要求,按照多于分配名额5--10%的数额(分配名额为20名以下的差额数不少于1名),组织所属各基层妇女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并根据多数基层妇女组织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综合考察结果,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3)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产生。各区县妇联,大口、系统妇委会(妇工委)召开执委会或全委会讨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经同级党组织审核后,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市妇联;由市妇联审核后产生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

  (4)选举代表。在市妇联审核同意后,各区县妇联,大口、系统妇委会(妇工委)召开执行委员会或全委会或妇女代表会议,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各区县、大口、系统在选举前要充分酝酿,可以经过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后,再进行正式等额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2、未建立妇女组织的大口、系统的代表,由市妇联与各大口、系统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民主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大口、系统党组织对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考察,确定产生代表。

  驻沪部队单位参照此办法。

  各民主党派、宗教、少数民族、港澳台、归侨侨眷等方面的代表,由市妇联与市委统战部协商提出代表建议名单,经各民主党派、界别民主协商产生。

  3、市妇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代表分别由有关区县,大口、系统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女知联部分代表由市妇联与大口、系统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民主协商产生。

  4、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市妇联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二)、时间要求

  2月15日召开上海市第十三次妇代会换届工作会议;

  3月7日前,各单位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市妇联。(上报《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及其构成》)

  3月10日前,市妇联将审核后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回复各单位。

  3月11日—15日各单位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并将《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册》和《关于选举产生xxxx(选举单位)出席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报告》(相关文件及要求另行通知)等以电子版、书面一式三份并加盖妇女组织和党组织章报送市妇联。

  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全体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选好代表对于开好上海市第十三次妇代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妇联,大口、系统妇委会(妇工委),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的选举产生工作,积极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将代表选举工作列入妇女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发扬民主,规范程序

  代表人选的酝酿提名、名单的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过程,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规范操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体现广大妇女群众的意志;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激励各级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以高质量的工作选出符合要求的市妇代会代表。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妇联报告。

    (三)、把握节奏,精心组织

  各级妇联、妇委会(妇工委)、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工作。要周密细致地组织安排好各项代表产生的事宜,务必于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的代表产生工作,确保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附件一: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附件二: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及其构成

  附件三: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附件四:上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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