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世纪初,上海纺织、丝绸、卷烟、火柴等早期产业工人队伍中的女工即占半数以上。她们大都来自上海郊区以及周边省市的农村,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地主剥削迫使她们到城市谋生。缺乏文化和技术的女工,作为一种廉价劳动力,主要从事纺织厂的挡车、缫丝厂的剥茧,以及卷烟、火柴厂的包装等粗重劳动。工时长、工资低、营养不良,加上充满粉尘、噪音和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许多女工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包身工和养成工(包括女童工)的境遇更加悲惨。
民国时期,上海工业部门的女工人数逐步增加,分布的行业渐趋广泛。邮政、电信等部门开始从受过一定教育的女性中招收女职工。但直至40年代末,女职工从事的工种、职务仍与男职工有差别,受雇主、工头剥削、压迫比男职工更甚的状况,并未改变。
上海解放后,女职工队伍随着社会主义工业、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而迅速壮大,人数大幅度上升,分布面不断拓展,进入女性从未涉足的许多行业。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更从传统工业扩大到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制造、市政建设以至航空、航天等企业中的女职工人数也与日俱增。由于女子教育的普及,受过初中以上教育、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女职工愈来愈多,不少人成为工业、交通、建设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解放后,女职工经济收入和劳动条件的变化更为显著。旧雇用制的废除,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和劳动工资制的实施,以及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落实,使广大女职工摆脱了过去的经济、超经济剥削,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为提高。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实施,大大减少了女职工因从事过重的或违反生理特点的劳动,以及因工作场所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而导致的伤害、疾病。广大女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女技术革新能手和女先进模范人物大量涌现,她们为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增产节约,80年代后为适应市场需要而进行的新产品开发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等,作出了重大贡献。
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工厂企业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下岗,尤其是原来女职工密集的纺织等行业的下岗比例较高。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政府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通过积极引导、转变观念,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多种措施,为下岗女职工开辟再就业的途径。
第一章 女职工队伍
第一节 人数、来源和行业分布
一、人数
上海的产业女工队伍,是在19世纪末随着纺织、卷烟等工业的兴起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据民国22年(1933年)上海市社会局对985家工厂的调查,女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51.6%。其中纺织、食品、制革等行业中的女工比例高达50%~60%。民国25年,上海市工厂女工的人数为136665人,占工人总数的60.28%。以后,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工人总数的增加,女工的比例有所下降。民国37年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对上海51个行业的860家工厂的调查,职工10.46万人中,有女工4.91万人,占47%。被调查的行业中,除面粉、粮油、电力、翻砂等少数行业无女工外,其余各业均有女工从事生产。其中针织、棉纺、卷烟等业的女工比例分别达78.2%、77.7%和72.1%。
上海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不但有更多的妇女进入工厂企业,而且妇女的就业领域扩大到交通、建设部门,原来由男性"一统天下"的许多行业,都有了女职工。50年代后,上海工业、交通、建设系统的女职工人数及其在职工总人数中的比例有了大幅度的增长。80年代后,女职工人数的增长尤其显著,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上海工业、交通、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女职工队伍的壮大创造了条件和机遇。以1951年与1996年作比较,全市工业系统女职工1951年为18.07万人,1996年为72.45万人,增加3倍多,其占工业系统职工总数的比例,也由36.23%增至42.48%。交通、建设系统女职工的增幅更为显著。交通系统1951年有女职工0.26万人,1996年增至7.03万人,增加26倍,其占交通系统职工总数的比例,由1.43%增至24.85%。建设系统女职工1951年的人数为0.32万人,1996年增至9.24万人,增加27.9倍,其占建设系统职工总数的比例由3.16%增至32.15%。
二、来源
早期产业女工大部分来自上海郊区及邻近农村。如川沙一向从事手工棉纺织的农家妇女,因"洋布"大量进入市场,土布销售锐减,纷纷停机歇业,大批结伴入纱厂当女工。此外也有一些女工来自城市贫民。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农村自然经济解体,加以天灾人祸频仍,各地破产的贫困农民、手工业者到上海谋生者越来越多,外地农民就成为上海各业工人来源的主要部分。民国14年英美烟草公司三厂开办时雇用的女工,除来自浦东的外,大部分是苏北、宁波一带的破产农民,少数来自湖北、山东一带。据20年代对一家日商纱厂的调查,该厂1924名工人中,来自上海本地的占12.1%,外地的占87.9%,其中大多数是女工。30年代以后,日商纱厂有60%以上的女工,主要是江苏省和安徽省的农村妇女。据当时上海某日商纱厂外省工人籍贯的统计,来自江苏、安徽、浙江、山东、湖南籍的分别是1190人(苏北798人、苏南392人)、84人、9人、13人、31人。此外还有来自河南、湖北和广东、广西的零星外籍工人。码头女工的来源也大体类似。她们有的来自近郊,主要是浦东地区;有的来自苏北、湖北、福建、广东、浙江一带农村。
解放初期,工厂企业的新进女职工主要通过招工、招考吸收了一批失业工人和社会闲散劳动力。以后,除1958年有大批家庭妇女进入工厂企业外,由劳动部门介绍或学校毕业分配,以及通过退休工人的子女顶替等途径进入工厂企业,成为女职工的主要来源。80年代改革开放后,外省市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上海的工业、交通、建设部门,其中有不少女劳动力,被称为"外来妹"。1984年,上海纺织业招收了一批来自安徽、苏北和浙江
等地的"外来妹",以后陆续扩大到其他行业。至1993年8月,纺织系统已有"外来妹"2万余名,有几家纺织大厂的"外来妹"超过千人,成为挡车工的主力。1994年,浦东新区有外来妹近10万名,大都在劳动密集型的工厂企业中工作。
三、行业分布
解放前,女职工主要集中于纺织、缫丝、卷烟、火柴、食品、制革等行业。
纺织业
民国3~9年纺织业工厂中,12岁以上的女工人数为90861人。民国12年117家纺织厂中有女工89543人,占工人总数139159人的64.3%。民国19、24年和1949年上海纺织业中的女职工人数分别为141518人、124752人和127433人,分别占该年纺织业职工总数的72.8%、71.7%和59.33%。
卷烟业
女工是卷烟厂的主要劳动力。民国13年,英美烟草公司全部华籍职工21505人中,女工为12617人,占该公司人数的58.67%。民国26、37年,上海卷烟业女工人数为14747人、12967人,分别占卷烟厂工人总数的80.44%、71.12%。
缫丝、丝织业
新式丝厂出现于清光绪四年(1878年)前,当时95%的工人是女工。民国12年,缫丝厂职工除司帐、监工、打杂、出库外,从事其他工种的几乎皆为女工和女童工,占93.5%。民国28年,缫丝厂工人(约22000人)中男工仅5%左右,成年工人与女童工之比约为2∶1,女童工甚至有6岁以下者。丝织业抗战前全业职工约为4万多人,男女各占半数。机织部男工多,女工多集中在准备部。年龄18~25岁的占75%,35~50岁的占10%,12~18岁的占15%。
火柴业
民国19年,上海火柴业女工人数为1498人,占该业工人总数的54.73%;民国26年为1345人,占58.78%;民国37年为904人,占55.3%。
电料业
早期,女工在电料业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创办较早的安迪生灯泡厂(美商)原来男工较多,后因灯丝间等部门采用新式机器,新的生产方式使工资较高、工作较久的男工逐渐被裁减,代之以工资低廉的女工。20世纪初,该厂共有工人700余人,女工占80%。此外电珠(小灯泡)厂中,也有部分女工。电珠业在极盛时期有工人6000余人,其中女工约1000多人。
其他工业 民国时期女工较多的工业尚有化妆品、造纸、食品制造、罐头食品、皂烛、制刷、针织等行业。
此外,塘瓷、印刷、教育用品、机电等业中也有少量女工。民国12年,上海大隆机器厂曾设一个女工部,取名中国模范女子铁工厂,有女工10余人,大都是该厂创办人严裕棠及本厂职员的亲属。
码头装卸
上海开埠后,随着码头仓库规模不断扩大,往来船舶装卸任务日益增多,绵延百里的浦江两岸码头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流动女工。她们既无固定住处,也无固定工作场所,讨工票,做"野鸡工",与男工一样从事繁重的体力装卸劳动。
邮电系统
上海邮政部门首次招考女职工是在民国19年,此次,仅录取一名女职员程曼因,任会计股文书。民国20年又招收女邮务员8名。民国26年,上海邮政局职工3582人中,女邮工仅50人,不足2%。民国27年,邮务佐562人中,女性仅14人。至1949年上海解放时,全局职工3677人中,女职工为178人,占4.8%。邮政储金汇业局(简称储汇局)职工只须初中毕业,且可通过私人介绍。其中大部分属非邮政人员,职务低于正式邮政人员。民国17年,储汇局非邮政人员220人中,女职员88人,占总数的40%。
上海电话公司于民国10年设女话务员养成所,培养女话务员。民国11年,公司有女话务员约8名。至30年代初,公司的女职工约占职工总数的25%。在电话公司接线生中,福建问讯台全部是女职工,路升、虹桥人工交换所,以及西行、华勋等半自动交换所多数为女职工。民国35年,上海电话公司开始录用女营业员。
解放后,女职工的行业分布面显著扩大。纺织业中的女工人数仍保持一半以上的较高比例。60年代后,机电、仪表、市政、建筑等行业中的女职工人数、比例迅速上升。80年代后,随着新产业的开发、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等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也有女性参与,其人数在这些行业职工总人数中占的比例逐渐提高。
第二节 文化程度与工种、职务
一、文化程度
解放前,上海工厂企业中的女工大多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没有受过初等教育,文盲、半文盲的比例达80~90%。
解放后,1958年大批家庭妇女进工厂,其文化程度据当时调查,在115324名进厂的家庭妇女中,文盲31781人(占27.56%),小学文化66568人(占57.33%),中学文化16917人(占14.67%),大专文化仅55人(占0.04%),女职工的文化水平低于男职工。1966年后,随着各级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业余教育的迅速发展,工业、交通、建设系统女职工的文化程度逐步提高,新进厂男女知识青年的文化程度基本相当。90年代,女职工文化程度的变化尤其显著。1990年,上海工业、交通、建设系统女职工中不同文化程度的女职工比例:工业系统,大学、大专占3.38%,中专、高中占27.93%,初中、小学占64%,文盲、半文盲占4.67%。交通系统的交通运输业,大学、大专占5.32%,中专、高中占33.38%,初中、小学占55%,文盲、半文盲占6.3%;邮电通讯业,大学、大专占6.4%,中专、高中占54.73%,初中、小学占38.55%,文盲、半文盲占0.3%。建设系统的建筑业,大学、大专占9.53%,中专、高中占30.42%,初中、小学占57.15%,文盲、半文盲占2.9%;公用事业,大学、大专占2.53%,中专、高中占40.05%,初中、小学占54.26%,文盲、半文盲占3.16%。1992年,工业系统155212名女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含研究生)的60617人,占女干部总数的39.05%;具有中专、高中文化的71543人,占46.09%;初中以下文化有23052人,占14.85%。
二、工种、职务
解放前,女职工从事的主要是劳动报酬较低、劳动条件较差的非技术性工种。如纺织女工多集中于细纱、摇纱及织布车间。缫丝厂女工主要从事烘茧、剥茧、煮茧、缫丝、扬返等操作,其中缫丝、煮茧尤为劳苦。女童工的工作主要是刷茧上的废物,将丝头抽出,以便调制。卷烟业女工主要分布在叶子间、锡包间、听头间、壳子间、匣子间。如一家有10部车的烟厂,女工分布情况为:叶子间200人,锡包间350~400人,大包间、听头间、壳子间人数不定;烟丝间、烘房间、卷烟间、装箱间仅有男工42人。火柴业女工主要分布于齐梗部、刷边部、排盒部、拣梗部,主要任务是装盒、装包。电料业女工主要从事轧丝、汤珠、装扣、焊锡等工种的劳动。邮政部门女职工大都是具有高中文化的乙等邮务员。民国17年(1928年),储汇局女职员88人的任职情况为股员8人,雇员18人,办事员20人,汇票清理员42人。电话公司的女职工则绝大部分是接线生。
解放后,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大大扩展。纺织行业以挡车工为主,服装业以缝纫工为主,轻工业大多数是装配工、包装工,如玩具、工具、手表的装配,食品、卷烟的包装等。从事机械操作的女工,仪表、机电行业有车工、铣工、刨工、钳工、仪表工、电焊工、检验工、化验工、配电工、机修工、勤杂工等,冶金业有炼钢工、司炉工、机床工、轧钢工、行车工、搬运工等。交通运输部门的女工主要是客运员、货运员、售票员、服务员、列车员、驾驶员、空中小姐、车号员、海运报务员、起重工、砼工、料工、机械加工、测量员等,邮电部门主要是邮递员、接线员、话务员、机务员等。建设系统的女工,公交公司主要是售票员、驾驶员、调度员,煤气、自来水公司主要是抄表工、检修工等。
同一部门的女职工分布,上海解放后的几十年中也有变化。在邮政局,上海刚解放时178名女职工多数从事较单一的内部工作。至1992年,女职工2182人中有营业员993人,分拣员607人,储蓄员181人,报刊零售员193人,汇兑检查员40人,集邮员26人(上述6种人员均占该工种职工数的60~80%以上),以及收函业务员、报刊发行员、分发员、驾驶员142人;此外,还有女干部612人,女专业技术人员108人。
在冶金工业中,上钢一厂1960年4650名女职工,大部分从事运输、装卸、上料、运料等辅助劳动和后勤炊事员、保育员工作,也有少数炼钢工、轧钢工。至1989年,上钢一厂5400名女职工中,有2000多人在生产第一线,3240人分布在辅助生产、生活后勤、卫生、文教、机关等部门,其中仓库、财务等管理人员中女职工比例较大。宝钢冶金建设公司1992年有女职工4107人,分布在近百种工作岗位上。其主要工种有电工、钳工、计算机、资料员、材料员、复印工、仪表工、操作工、轧钢工、库工、酸洗工、废酸再生工、维修工、点检工、探伤工、管理工、电调工、描图、测绘设计、液压管理、微机探压、电镀工、铲车工以及教学、后勤、行政管理等64种;还有些女职工在从事本专业的同时,兼学电工、电焊工、管子工等其他3~5个工种,做到一专多能。
50~90年代,工业、交通、建设系统女职工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显著增加。1959年,三个系统各有女专业技术人员7726人、342人、729人,1996年增加到113583人、16277人、14903人,分别是1959年的14.7倍、47.6倍、20.44倍。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女职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50~90年代,工业、交通、建设系统还有愈来愈多的女职工进入了干部队伍的行列,担任不同层次的领导管理工作。据统计,工业系统女干部人数1996年为113796人,是1954年1106人的102倍,其中科级以上干部也由44人增加到9868名;交通系统女干部1996年19794人,是1957年275人的近72倍,其中科级以上干部由7人增加到109人;建设系统女干部1996年为15224人,是1960年2338人的6.5倍,其中科级以上干部由89人增加到1533人。
第二章 就业和劳动生活状况
第一节 就业
一、旧雇用制
解放前,工厂中实行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雇用制度,其对广大女工的剥削压迫,尤以20~30年代纺织厂中广泛采用的包身工制和养成工制最为残酷。
包身工
全是女性。抗日战争前,申新九厂的包身工有1200余人,杨树浦一家日商纱厂有包身工2000余人。民国26年(1937年)包身工制盛行时,全市包身工有7~8万人之多。经营包身工的"招工老板"包工头,一般是依靠帮派势力的地痞流氓。包工头受厂方之托到家境极端贫寒的农家,找14~18岁的姑娘,诱其签订包身工契约。"包身契"一般规定期限三年,三年之内,由包工头供食宿,包身工所得工资归包工头收用,生老病死一任天命。包工头对包身工可任意虐待,常用拳头、棍子殴打,强制包身工去做工,甚至用凶器加害。杨树浦的日本纱厂有个包身工害了急性重感冒,身体乏力,挣扎不起来,在寒冷的冬天被老板娘用冷水浇身,逼着她起来上班做工;有的包身工,仅是因为整出来的乱纱没有装好,就被殴打,还让顶着一个皮带盘心子站立2个多小时。另一个包身工,因为熬不了这种非人生活,偷偷托人写信给父母,希望父亲来接她回去,回信落到了老板手里,结果被扭住头发打得奄奄一息。此外,还有饿饭,吊、关黑房以及派难做的工作等种种处罚。一般包身工进厂后,要在拆包间、弹花间、钢丝间做男工做的重体力活,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仅0.10~0.15元,不及男工的三分之一。有的包身工不堪忍受包工头的折磨,设法逃走,被抓回来惨遭毒打。日商大康纱厂有个姓蔡的包身工逃走后,被包工头抓回,为了"杀一警百",包工头把她反绑在柱子上,用破布塞住嘴巴,当着其他包身工的面,用木棍活活把她打死。
当年有这样一首歌谣写照了包身工的悲惨命运:"提起包身工/仇恨填满胸/老板心狠毒/待我像犯人/人无锅台高/带病强上工/吃的稀粥汤/住的鸽子棚/自由被剥尽/血汗已榨空/包身契约如山重/何时才能出牢门/姐妹们要斗争/砸烂包身契/奴隶要翻身"。
附:包身契约(20世纪20年代末)
立自愿书人×××,情由当年家中困难,今将小女×××自愿包与招工员×××名下,带至上海纱厂工作。凭中言明,包得大洋30元整,以三年期满,此款按每年三月间付洋十元。自进厂之后,听凭招工员教训,不得有违。倘有走失拐带,天年不测,均归出笔人承认,与招工员无涉,如有头痛伤风,归招工员负责。三年期内,该女工添补衣服,归招工员承认。倘有停工,如数照补。期限×年×月×日满工,满工后,当报招工员数月。恐后无凭,立此承证。
养成工
性质与包身工相类似,且大多兼有包身工身份。年龄多在14~18岁,进厂时要订契约(志愿书)、找保人(工头往往充当保人)。养成工的养成期一般三年。最初3~6个月为训练期(或称练习期)。其间,工厂教艺没有工资,只供食宿。训练期满,发给工资,但往往低于普通工人。民国21年,申新九厂纺纱部的工人日平均工资为0.53元,养成工仅0.38元。养成期间,养成工不得离厂,否则追回食宿费,没收保证金。养成工订立的契约被称为卖身契。此外,还有一种不订契约的养成工。其养成期限不定,期间没有工资,食宿完全自理,还必须预交至少一个月的"原料损失费"1~2元;如要求退出,"原料损失费"概不发还;每隔一二个月,厂方派工头考试一次,及格者升为正式工人,事实上不向工头说情送礼,很难获得通过。订契约的养成工严禁与外界接触,甚至不能同老工人来往。一些日商纱厂将养成工集中在一个车间,由日本女工头监督劳动,放工后不许回家,集中住在工房。英华里和月华里的日商纱厂养成工工房有围墙,大门紧锁,门口有专人看守,禁止养成工外出,不许家属随便探望。住在厂外工房的养成工,上下班时都由工头(厂里管工人的"拿摩温")或包工头带看。不少养成工在上海整整做了三年工,竟未出过厂门一步。养成工的工作时间同正式工人一样,每天要连续工作十二三小时。工头对养成工的管理较普通工人更为严厉,发现断头纱未接上或接得不好,就拉着该养成工的辫子拳打脚踢,或者拿着筒管朝头上狠打。
附:养成工规则
(1)凡志愿进本厂为养成工者须于进厂前填写志愿书及保证书,并由法定代理人与本厂订立契约。
(2)养成工养成期间定为三足年,并以初进厂一星期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本厂认为不合格者得随时解除契约。
(3)养成工在养成时期,本厂特聘教师予以严格之训练,养成工应绝对服从之。
(4)养成工须一律剪发,并须居住本厂宿舍中,在训练时期每日津贴饭资大洋贰角。
(5)养成工从进厂之日起,每月须扣洋二元,以六个月为限,共计十二元正,作为保证金,由本厂整数代为存入银行生利,存折由本厂保管,于三年期满后,所有保证金及利息一并发还。
(6)养成工以进厂三个月为训练时期,期满后派做正式工作,在训练期内,经教师考核成绩优良者,得随时提早派做正式工作,工资以论件计算,派做正式工作者,如工作勤奋而有特殊成绩者,得随时升调职务。
(7)养成工在工作时间,如因工受伤,本厂得酌量津贴饭资及医药费等,以资体恤。
(8)养成工如遇疾病或其他事故欲停工者,应向工帐科请假,否则照章处罚。
(9)养成工违犯厂规,照章处罚,如屡戒不听,得随时解除契约,并将保证金充作本厂养成工时之损失费。
(10)养成工如未满养成时期而跳厂者,除将所有存工及保证金全部充公外,并向保证人追偿相当损失。
解放前,邮政、电信等部门已开始通过招聘考试录用职工,但对女职工的录用则限制甚严。民国时期,女职工报考一般甲等邮务员必须是大学毕业生,并略懂英文。乙等邮务员须具有高中文化,邮务佐须具有初中文化。抗日战争初期,邮政效法海关,宣布不招收已婚妇女,已进局的结婚后应自动退职,并且限定女性报考名额不得超过5%。经斗争,上海邮政管理局于民国31年宣布取消结婚的限制,准已嫁女性报考,但每次录取女性人数不得超过规定名额的20%。
二、新的劳动就业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旧雇用制被废除,实行新的劳动就业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从而大大增加了妇女在工厂企业中的就业机会,并为她们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提供了保证。
上海解放初,因国民党破坏而造成的失业工人很多。市民主妇联配合各区开展了安排失业女职工就业的工作。1950~1951年1月,通过市妇联服务科介绍就业的妇女有1535人。1950年"二六"轰炸后,失业女工一部分参加了"以工代赈",从事修理苗圃、整理花园、筑路等工作。1951年1月~1952年9月,上海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委托工厂代训女学员2269人,结业后大部分进华东工业部所属企业,一部分去外地工厂。
50年代,已开始向社会招收女工。1958年,全市有30余万人(绝大多数是家庭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其中11万多人进入工厂企业,致使1960年全市女职工人数迅速扩大至66.5万人;1万多人支援外地建设;7.8万人分布在全市街道里弄加工生产组,和4000多个工厂企业挂钩,从事包装、装配、精密仪器仪表制造、工厂下脚废料加工综合利用等。
全市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始于1951年秋季。以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企业技训班的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均由国家、企业分配工作。1967~1978年间,部分初、高中毕业生也由国家分配进企业工作。中学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顶替其退休父母的名额,进其父母原工作的单位工作。
1983年,上海市纺织企业以从社会招收的新工人为对象,试行合同工制度。1986年,合同工制全面实施。至1991年,纺织系统全民企业共有合同工8.2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7.54%,其中有2万多名是从安徽、苏北等地区招收的"外来妹"。
1991年起,全市企业先后建立"全员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改国家用工为企业用工,实行竞争上岗,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责、权、利。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的变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及生活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假期,奖惩及辞退,辞职,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等。
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部分工厂企业的职工下岗,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女职工。中共上海市委、市府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实事项目,市劳动部门、市女职工委员会、市妇联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职业培训、择业指导、创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为下岗女工转岗、再就业创造条件。1996年和1997年,全市地方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达62.1万人次,其中女性30.9万人次,占49.8%。
第二节 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
一、劳动条件
上海解放前,许多工厂的劳动条件恶劣,女工患有各种职业病的情况十分普遍。纺织厂女工整天在噪音、尘埃、湿气中进行超负荷的劳动,一般每天工作12小时,每人每天平均吸入的花絮达0.15克,患肺病的十之七八。有些纱厂规定工人上厕所要领牌子,女工往往因领不到牌子,大小便拉在裤子里。不少厂家没有浴室,有的工人只得偷偷拎水到厕所冲洗,被发现后还要受处罚。由于长时间的高强度劳动和极差的劳动条件,工人的工伤率和患病率很高。据上海杨树浦工业医院民国18年(1929年)报告,该院自民国8年成立以来,经其治疗的纺织工人有880名,其中因伤而致永久残废者:男工占26%,女工占44%,童工占29%,女工被机械的尖头刺伤眼珠,完全失明或部分失明者颇不少见。包身工体质更差,普遍患有烂脚病、红眼病、皮肤病、肺病、胃病、黄疸病、妇女病等,死亡率很高。民国26、27年的夏天,申新九厂的包身工差不多天天有人死亡,有时一天死亡四五人。裕丰纱厂有个包工头包了100多个包身工,三年中死了30多人。缫丝厂女童工们在缫丝车间劳动,常被浸泡蚕茧的沸水锅高温蒸得透不过气来,动作稍为迟缓,监工和巡视女工头稍不如意,就把她们的小手揿在沸水里,或打得头破血流,有的女孩甚至当场被打得昏死过去。一个普通丝织工人15岁进厂,一般只能活到45岁左右。烟厂工人由于经常处于垂头曲背状态,并且含胶粘贴,常引起唇破舌裂;再因不问冬夏都是四窗紧闭,空气中充满烟草的碎屑,吸入鼻内,易使鼻腔溃烂发炎,轻者头痛、流涕,重者嗅觉失灵或导致肺病或干血痨。华成烟草公司工会发出的工友死亡统计表上,因肺病或干血痨死的工人,占工人死亡总数的80%以上。特别是在常年高温高湿的叶子间,夏天车间温度在100°F以上,劳动更是苦不堪言。工人患病后,由于无法医治和休养,带病做工是很普遍的现象。华成烟草公司有个叫"裁缝嫂"的女工,生孩子后患了产后痨,为了生活带病做工,不久在贫病交加中死去。码头装卸女工的劳动不但极其繁重,而且十分危险。她们置身于煤山中,任凭煤灰撒遍全身,除眼睛外浑身漆黑,被称做"煤丫头"。装卸女工每次要背百余斤重的货包、箱子,有时要在三四层高的仓库里爬上爬下,劳动强度超负荷,不少女工为此压弯了脊骨。上海港煤炭装卸公司女工夏王氏,民国21年时仅15岁就来到码头做流动装卸工,在浦东招商码头一带扛盐包,
由于长年累月压重货,成了"驼背"。东昌装卸公司退休女工张小弟,解放前也是15岁时就当码头流动装卸女工,有时一次扛两麻包大米,曾因白天黑夜连续干,劳累过度而跌落到黄浦江中。全国著名劳动模范张凤芝于民国34年15岁时,从苏北逃荒来上海当码头铲煤女工,一次连续工作10多个小时后想爬上甲板喘口气,被包工头用皮鞭抽打得遍体鳞伤。对女工的特殊生理需要更缺乏照顾。许多女工怀孕、临产,怕被厂方开除,不得不束紧肚子,继续从事紧张的劳动,因此流产者甚多。有的临产还在拼命劳动,竟将婴儿产在厕所或过道上。有的女工因生下的孩子无法定时喂奶和无力喂养,只得送育婴堂。当时到上海仁济育婴堂送小孩的以女工为最多。
在许多工厂里,女工还常遭罚款、打骂、凌辱,甚至被迫害致死。对纺织女工的各种罚款不胜枚举。
日商内外棉厂的纺织女工出一点坏布,就要罚30码布的工钱。有一次细纱间丢失了一个"盘头",全车间工人被罚一日工钱。在日华纱厂除罚扣工钱外,还要罚减工资的等级。在日商同兴纱厂里甚至制订了如下不合理的罚款规则:坏布罚五分至一元,每部车每日织布不及四十码罚五角至一元,穿拖鞋罚一元,接生头、白花、油花,揩车不清罚五角至一元,单头纱或并头纱罚五角至一元,坏纱每只罚一分,坏筒子每只罚一角。工人们一天的工资往往还抵不过罚款。多数华商纺织厂的处罚也名目繁多,如德大纱厂的罚例即达133条。
体罚、凌辱和搜身现象也很普遍。20年代,裕华纱厂条例中公然写有:"工人有言笑坐息者,管厂者指责并笞挞之"。民国14年,日商内外棉十二厂有一工人要请假回家,被日人田中捆绑痛打致死。日商同兴纱厂有一个女工夏天"发痧",愈后厂方硬说她得了传染病,立即把她送交日本海军,在一块空地上,浇上火油,被活活烧死。老工人方兰英当年在日商内外棉纱厂做工时,工头无端叫她站到雨中挨淋,让她冻够了才放回车间。英美烟厂和日华纱厂的工人稍有"过失",即被罚钱、罚站。日商喜和纱厂甚至发生过日本工头强迫两个女工拿着筒管互相对打、自己看着取乐的情况。工头、领班强奸、侮辱女工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搜身制有两种:一种是放工时搜查,在棉纺织业较普遍,尤以日商内外棉厂最为恶劣,在出口处先由华籍女看守抄身,如发现疑点,再由白俄女人搜查,甚至搜到内衣内裤,时常发生侮辱女工的事件;另一种是随时搜身,烟草公司较普遍,英美烟厂的女工们把搜身门口称为"鬼门关"。
解放后,1949年12月上海市一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通过了废除具有50年历史的抄身制,接着又废除了解放前的种种不合理罚款制度。50年代后,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劳动保护设施逐步健全,工业、交通、建设系统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1.劳动保护法规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不分性别均适用本条例;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给假56日,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日,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给予30日以内产假,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者,经医生证明后,按疾病待遇处理。
1951年9月15日,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修正的《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禁止虐待、打骂、侮辱、或歧视女工;女工与男工的工作技术和效能相等时,应得同等报酬;怀孕满六个月的女工,如体力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或原工作有碍胎儿健康者,经本单位医务机构或特约医务机构证明,均应调换或减轻工作;凡有哺乳女工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托儿所、有必要设备的哺乳室,或指定适当的哺乳处所;禁止借故开除或变相辞退怀孕或生育的女工。
1980年12月5日,上海市建筑工程局发文规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女职工,从产假期满至婴儿二周岁,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程队、厂的行政领导批准,签订协议,可在家调养身体,哺育婴儿。"此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可领取本人原工资(包括附加工资)的85%;暂不领证的可领取本人原工资(包括附加工资)的75%;女职工生育第一胎者,产前休假一个月,领取原工资的100%。
1987年,上海在全国率先颁布《上海市女职工保护暂行规定》,三资企业也照此执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达。1990年9月21日,又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负重、接触有毒气体、加班等方面均有较完善的规定。1991年,上海市劳动局颁布《上海市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强调"同工同酬"、"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产假期间报酬按本企业本工种发给、逐步建立哺乳室、托儿所等。这两个规定均强调"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每月可享受一天经期假。"
1991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邮电局《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劳动;对怀孕的女职工经常从事弯腰、攀高、下蹲、抬高和有毒有害、剧烈振动等作业,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应暂时调换其他工作。
2.劳动保护措施
车间劳动保护:上海纺织工业的车间夏季温度一般高达37~38℃。解放初各厂为了防暑降温,先后在纺纱、织布车间安装了降温设备,如普遍开凿深井,汲取地下水作为冷源;装置鼓风机和通风管道,安装蒸喷装置,又用氨压缩等冷冻设备进行降温;安装空调设备;在棉纺厂的细纱机上普遍安装吸棉装置,以减少花絮飞扬等。长途电信局电话室全是女职工,室内空气混浊,噪声大,发病多。1987年3月,该室安装了64只负离子发生器,并改善通风设备。邮电通信总公司1990年在计算机话房装置射线保护镜,话房装负离子发生器,话务员休息室装进出口排风器。大中华橡胶厂车间女职工更衣室原较简陋,1992年落实专人每天负责对更衣室进行2小时紫外线照光消毒。正泰橡胶厂三车间贴袋岗位由女职工包揽,操作工常因赶速度造成手指外伤,车间在每台机压辊前装置了感应器,以保护操作工的手指不受外伤。上海公交总公司解放初劳保条件差,售票员无工作座位,有轨电车驾驶员站着开车。1958年起,驾驶员、售票员在值勤中都有了工作座位。
卫生保健设施:1952年10月~1954年8月底,纺织系统有36家工厂设置车间女工卫生室。据市总工会1980年调查236个基层单位,有87个单位建立了孕妇工间休息制度,上棉九厂还建有女工休息室。1983年,上海铁路分局改善了长途列车供水装置,女乘务员洗澡难的矛盾得到解决。至1987年,该局建立的女工卫生室有76处。1990年,约有80%的公交站点配置了厕所等基本设施。
妇科疾病防治:上海铁路局每2~3年安排一次妇科免费普查,1990年对全局4万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查,占应查人数的98%。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把一年一次妇科检查作为制度固定下来。上海石油化工总厂1988年起,每两年举行一次妇科普查,1991年为13285人作了检查,并多次组织女职工乳腺病普查,查出患病者6763人,经积极治疗,大部分人获得康复。该厂还规定,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每月享受一天公假。
托幼机构:1949年5月~1950年5月,改善并新建了51所工厂托儿所,开辟了5个工厂和棚户区的妇婴工作。以后全市工厂托儿所逐年增加。1954年为301所,1979年为1913所,1980年为2161所,入托儿童31877人,工作人员10021人。
此外,对从事不适合女性生理特点或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也有照顾办法。1986年,上钢一厂有45岁以上的更年期女工282人,除一部分有十年高温工龄者准予提前退休外,其余凡不适合原岗位的,均给予照顾、调离。机电工业矿用电器厂80年代规定,有毒有害气体工种不安排女工;电工机械厂规定,未婚女青年不安排有毒有害气体工种;上海造纸机总厂规定,接触有毒有害气体工作的女工,一结婚就调动工种。纺织系统所属工厂,1984年对离厂远或婴幼儿患病的女职工实行休长产假,1987年实施第一线女职工经期一天公假,1988年实施7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做夜班,1989年实施7个月以上孕妇无条件放长产假,1990年实施哺乳期一年内不做夜班。上海轮胎橡胶公司实施女职工妊娠期享受2个月营养费补贴,补贴额随物价因素调整。化工系统不少单位也延长女职工哺乳期,有的还规定长产假期间不影响增加工资;上海胶鞋四厂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上的女职工,给予两年休养一次的待遇。上海铁路分局自1989年起,对女养路工在野外作业时,每月准予2天经期假。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油漆车间,女工婚后一旦怀孕便马上调离,安排其他工作;同时规定产假期满上岗,必须回原部门工作。
二、工时工资生活
据民国18年对27574名棉纺女工的调查,她们每天的平均工资为0.45元。民国21年一·二八事变以后,至民国27年,物价涨了几倍,工资却没有提高,甚至降低了。如申新九厂清棉、梳棉、粗纱、精纱、摇纱车间的工资分别为0.40、0.45、0.30、0.23、0.41元。30年代,外资工厂中的女工每天劳动11小时,而每人每天工资只有0.50元左右;女童工和成人一样劳动,工资只有0.15元。怡和洋行的丝厂和纱厂大量使用女童工,每天劳动时间一般长达12~16小时。当时一个外国商会的报告中说,中国工人的"体力和智力十分适合于纱厂的工作","他们只要有一碗饭或几个大饼,就能毫无休止地工作11小时","童工通夜工作,不离开纱厂,仅仅只带有一点稀粥作为粮食"。这个丝厂的监工每天不断地在车间内巡视,对那些年仅十一二岁的小女孩,甚至连一分钟也不准她们休息,一天十几个小时不停地用一个简单的工具在沸水锅里拨弄蚕茧,并用手抽出丝头。许多丝厂和纱厂的女童工在学徒期间无分文收入,如果侥幸能坚持到学徒期满,每天仍拿不到2角钱,少的只有十几个铜板。曾有这样一首歌谣写照了缫丝女工的悲惨生活:"六进六出湖丝姐/十二个钟头来抽丝/四点一刻把身起/九岁要走十六里/生丝烫熟手指头/身上呒没好肉头/世上最苦湖丝姐/眼泪要哭一钵头"。
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上海沦陷以后,日商纱厂更加残酷地采取增加工作量、降低工资、罚款等办法,榨取工人血汗。杨树浦的日商纱厂工人的平均劳动强度增加了二分之一,每个女工由挡16~20部车增至20~30部车,而且要求每部车的出布率增加,但工资却降低了。同是一个精纺部的女工,在华商永安三厂每天可得0.74元(永安三厂的头等工钱),而在日商内外棉九厂却只有0.40元,相差近一倍。卷烟厂女工的工作时间随社会对产品的需求而定,在产品急需时,一天要做16~17个小时,从早到晚连喘气的机会也没有,挨饿是常事。火柴厂女工大多数为计件工,每人每日工资三四角(男工工资每人每日5角左右)。火柴厂工作不稳定,裁减工人时,女工往往首当其冲,遣散费也低于男工。民国21年,大中华火柴公司上海荧昌厂裁减工人,男工每名给工资20元,女工每名给5~15元。电珠厂工资也极低,且厂方常以种种借口降低工资。
旧上海大部分产业女工入不敷出,只能在痛苦中苟延残喘。抗日战争以后,上海一个四口之家的全年最低生活费(包括衣、食、住、燃料、灯火),至少需250多元,2口之家至少需180元。而一个纺织女工全年收入一般只有160元左右,有的不到100元。她们大多吃饭两稀一干,黄豆芽、干咸菜为菜。穿衣从不穿新衣新鞋,有的夏天典当冬衣,冬天典当夏衣,有的甚至和年老的母亲合穿一件棉衣。许多女工每天走很远的路上班,住房条件也十分恶劣。苏州河南岸一些用竹竿撑着的破芦席或破铅皮下面,许多人挤在破棉絮里睡觉,家里满地污泥浊水,营养不良、瘦骨嶙峋的小孩成群地在污泥地上爬。杨树浦是当年众多纺织女工栖身之地,曾有一首歌谣写照了杨树浦工人的生活:"若要苦,杨树浦/小木桥是苦中苦/穷人饿着肚/合家只穿一条裤/挨打受气处处有/上吊投河没人顾/卖儿卖女随时有/百姓生活实难度/穷人低头受尽苦/一夜寒风尸骨枯。"包身工睡的是鸽子笼般的宿舍,吃的是碎米和喂猪的豆腐渣。养成工住的工房狭小而简陋,一个10平方米的房间要睡二三十人,日夜班工人轮流睡一张床,放假时2人合睡。20世纪30年代前半期,一些纱厂养成工的午饭是6人一桌,4样菜总是黄豆牙、霉咸菜、老菜皮和酸面筋,还常吃不饱。
解放后,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于1953年12月21日决定,在全市47家私营棉纺厂实行工时改革,把10小时两班制,改为8小时三班制。其他行业工厂一般也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1979~1980年上半年,市纺织局下属工厂企业又全面推行了四班三运转(实行2天一换班,工作6天后休息2天,全年可少做30.4个夜班),平均每天缩短0.92小时,全年可以多休息37.5天。
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因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其工资数额和男职工一样逐年增长。1952~1956年,纺织业职工工资增幅较大。1960年因国家经济困难,增率下降;1963年后又回升。1964年,纺织工人的月工资为75元,按当时的生活水平可养活一个3~4口之家。80~90年代,女职工占多数的纺织职工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86~1992年,工人的年收入逐年为1585元、1793.9元、2131.4元、2517.4元、2841.3元、3281.3元和4216元。
解放后其他行业的女职工,根据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以及劳保福利费用总额的历年统计,她们的经济收入同样逐年增长。1994、1996年全市职工平均年工资为3816.36元和485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