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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女子教育和妇女保健、文化事业(二)

  第二章 妇女保健

  第一节 妇女保健机构

  上海的妇女保健机构包括产科医院、妇幼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中的妇产科,最初由外国教会创办。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伦敦基督教会办的仁济医院、同治六年(1867年)美国基督教会办的同仁医院和光绪三十年(1904年)天主教江南教区办的广慈医院都设有妇产科。妇产科专科医院以光绪十年美国基督教会办的西门妇孺医院为最早。此后,教会办的圣伊利沙白女医院和伯特利医院产科分院也在20世纪早期先后开设。

  20世纪初至20年代末,国人自办的妇产科医院陆续出现,综合性医院也纷纷开设妇产科。30~40年代,私立妇女保健机构发展迅速。其中存在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有张湘纹创办的人和妇产科医院、俞松筠创办的以妇产科为主的中德医院,以及同德妇孺产科医院和尚贤堂妇孺医院等。上海解放初期,在市人民政府登记注册的各类私立妇女保健机构共计34所,其中外国教会办的3所,社团集资办的7所,私人独资办的24所。

  民国时期,开展妇女保健工作较早的公立机构是民国18年(1929年)由上海市卫生局与中央大学合办的吴淞卫生模范区,产前指导、产科接生和产后护理等是该区保健课的业务内容之一,但其服务范围仅限于吴淞及其附近地区。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华医学会成立公共卫生护士部,从事抗日战争中难民的妇婴卫生工作;民国27年,该部成立妇婴健康指导所,以难民及贫苦妇女为主要对象进行产前、产后的健康检查和护理指导。抗日战争胜利后,当时的市政府于民国35年3月在接收的敌产筱崎医院原址成立上海市立产科医院(床位60张)。民国36年2月,市卫生局又于海宁路96号接收的市立第二传染病院原址,成立市立妇婴保健院(床位100张),利用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拨给的产院设备接收贫苦产妇。当时的市立、公立综合医院都设有妇产科。

  建国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接管、改造原有公私立妇女保健机构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调整、扩充,形成并日益完善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妇女保健网络。市卫生局的妇幼保健处,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科的妇幼保健组,则负责对全市各级妇女保健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一、市级妇女保健机构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前身为成立于民国36年的上海市立妇婴保健院。1950年11月由海宁路迁至长乐路536号,1952年改现名,是直属市卫生局领导的妇产科专科医院。1996年有床位242张。该院同时接收各区(县)的难产转诊。1985年3月,为使住院产妇兼有医院分娩的安全感和家庭分娩的舒适感,在国内首创家庭化分娩部。该院的计划生育科始建于1963年,除收治病人外,还负责为郊县培训计划生育医技人员等。

  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中国福利会所属妇产科专科医院,由宋庆龄创办。早在1950年,中福会根据宋庆龄指示,曾在纱厂女工较为集中的沪西地区设立两个妇幼保健站。1951年9月18日,宋庆龄在北京接受斯大林国际和平奖,当即宣布以全部奖金10万卢布用于创建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该院在沪西原有两个妇幼保健站的基础上筹建,于1952年9月18日正式开业。原址长寿路170号,1956年迁衡山路910号。设有产科、妇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中西医结合科和内分泌科等科室。1996年有床位370张。附设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指导所,为卫生部认定的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

  上海医科大学妇产科医院 1952年1月以原西门妇孺医院为主体,与原红十字会第一医院和中山医院妇产科合并组建而成。原西门妇孺医院俗称红房子医院,美国人玛格丽特·韦廉逊创办。院址徐家汇路850号(今方斜路419号),30年代时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妇孺医院,具有当时医疗设备最新的产科和妇女病内外科,1951年由政府接管后划归上海第一医学院(今上海医科大学)领导。以它为主体组建的上医大妇产科医院设有妇科、产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和中西医结合科等科室。1996年有床位370张。该院还附设有以妇女生殖调节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妇产科研究所和上海医科大学生殖调节中心。

  市级综合性医院妇产科 1996年,市级综合性医院12所(市卫生局所属3所、上医大附属3所、二医大附属5所、铁道大学附属1所)均设有妇产科。

  二、区、县妇女保健机构

  区妇幼保健院、所50年代初,多数区卫生科所属诊疗站设有妇儿保健组,蓬莱、嵩山、邑庙、榆林、吴淞5个区则成立独立的妇儿保健站。此外,还有3个妇儿保健站系由中国福利会和民主妇女联合会举办。上述站、组的规模都较小。1953~1954年,各区妇儿保健站、组发展为独立的妇幼保健所。同时,由原市立产科医院改组成的第二妇婴保健院,由榆林、长宁区妇幼保健所改组成的第三、第四妇婴保健院,分别划归虹口、榆林、长宁区领导,负责各区的妇幼保健工作。普陀区则成立了该区的妇婴保健院。50年代中期,区妇幼保健院所承担的妇女保健业务和儿童保健业务曾一度分开,分别改组为妇女保健所和儿童保健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区独立的妇幼保健机构多被撤销。1979年以后,各区妇幼保健院、所陆续恢复建制。部分区的妇幼保健院、所则为区产科医院或区中心医院妇产科所取代。

  区产科医院 1956年,私立医院改为公立后,原私立产科医院和私立综合性医院以及区、县综合性医院中的妇产科被调整、合并为19所产科医院,由所在区卫生科领导。后又进一步调整合并为6所规模较大的区属产科医院。

  县妇幼保健院、所 1950~1953年,各县先后建立妇幼保健站、组,后发展成为妇幼保健所。"文化大革命"初期,妇幼保健所撤销。1973年起,部分县的卫生防疫站设有妇幼保健组。1977年后陆续恢复建制,1979年后各县妇幼保健所全部建立。1981年后部分县建立了妇幼保健院。

  三、街道、乡镇妇女保健机构

  建国初期,在人民政府倡导下,原私人开业的妇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在自愿基础上按合作形式组成联合妇幼保健站。1958年后,联合妇幼保健站分别并入市区街道地段医院和郊县乡镇(公社)卫生院,成为其中的妇幼保健组。当时在郊县,公社以下的生产大队(村)还设有由接生员组织起来的简便产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妇幼组被撤销,其工作分别由里弄合作医疗站和生产大队卫生室的赤脚医生承担。1976年后恢复建制,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妇幼组分别承担了基层的妇女保健工作。1996年,全市有妇幼保健院13所,床位2010张;妇幼保健所(站)12所。

  第二节 主要保健措施

  一、新法接生

  上海未有西式妇产科医院以前,妇女分娩都是老法接生。旧产婆(又称助婆、稳婆、老娘等)让产妇坐脚盆屏气,用未经消毒的剪刀断脐,遇难产时用秤钩拉等土法助产,孕妇、婴儿的死亡率很高。产妇多死于产褥热、子痫和产后大出血;婴儿则主要死于破伤风。

  新法接生于清末开始推行。清光绪年间,随着西方教会医院的创立及妇产科业务的开展,因难产而生命危在旦夕的产妇,一经送往西式医院求治,即"不逾时而胞胎俱下,大小均安"之类的报道屡见报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有识之士在《申报》撰文呼吁学习西方,应让妇女学医,"以女医而仿西国之例,兼事收生",以取代"粗蛮浮躁,见识全无"的稳婆。

  民国时期,国人办的产科医院逐渐增多。为适应新法接生的需要,市卫生部门于民国5年(1916年)开始培训新式产婆。民国16年,上海市卫生局颁布管理助产女士(产婆)的暂行章程,定期举行助产士资格考试,及格者才发给执照,否则不准开业。民国16~25年,由市卫生局核准开业的助产士累计555名。此外,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下设的公共卫生护士部和妇婴健康指导所,也积极推广新法接生。

  民国35年,市卫生局将妇婴卫生列为中心工作,除私立产院外,又建立了市立妇婴保健院和市立产院,并规定各区卫生事务所也实施新法接生,公立医疗单位接生可减收或免收费用。但限于当时条件,接生力量远不能满足需要。私立产院则收费昂贵,一般人难以问津。因此,广大妇女生育时仍受老法接生的祸害。直到1949年上海解放前,市区新法接生的普及率还不到50%,郊县则因产院绝大部分设在市区,仍普遍采用老法接生。1949年上海市的产妇死亡率为320/10万,新生儿死亡率为20.7~40.5‰,婴儿死亡率为68.5~151.9‰。旧产婆接生中死亡的新生儿33%死于破伤风。

  上海解放初期,普及新法接生成为妇女保健工作的重点。1950~1951年,市卫生局与市妇联、总工会等联合在城乡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法接生的益处和老法接生的危害。同时制定《上海市产婆改造和管理办法草案》,举办接生员培训班,改造旧产婆。培训工作先在真如乡试点,接着在各郊区农村逐步展开。培训要求除学习妇女生理和产科基本知识外,主要是掌握接生守则,如:接生前要剪指甲、洗刷双手;接生时要清洗和保护会阴;要用煮过的剪刀断脐,用消毒绳及敷料包扎脐带;要用硝酸银眼药水为新生儿滴眼;要在脐带脱落后即为新生儿接种牛痘;遇难产及时转院等。1950~1954年,共办培训班117期,改造旧产婆1205人,结业911人。至60年代末、70年代初,农村接生员人数达2762人。

  与此同时,市卫生部门还通过产科学校为各级医院妇产科培养助产士。1950~1990年,全市公私立产校毕业的助产士人数累计4890人。50年代,除市、区级专科和综合性医院妇产科以及私人开业助产士外,地区联合保健站和部分工厂医务室,也曾担负起新法接生的任务。

  60年代,新法接生的推广十分迅速。1954年的新法接生率为46.5%,到1960年,全市99%以上的妇女分娩已为新法接生。其中工厂企业中女职工接受新法接生的比例达100%。不仅如此,随着妇幼保健网的健全,住院分娩的比例也不断提高:1958年为57%,1963年为62%,其中市区已达88.3%。产妇死亡率由1953年的117/10万,降至1962年的28/10万;婴儿死亡率由1951年的80‰,降至1960年的30.4‰。

  "文化大革命"时期,妇幼保健工作一度瘫痪,郊县农村老法接生重新抬头。据市卫生局的典型调查,直至1979年,6个郊县公社(金山廊下、青浦白鹤、南汇宣桥、奉贤钱桥、崇明向化和松江城北)1977年出生的2160个新生儿中,由老接生员接生的尚占27.72%。其中崇明向化公社3个大队的老法接生率高达88.4%。

  80年代后,随着各级妇女保健机构的重新恢复和进一步健全,郊县农村中老法接生的回潮势头很快被遏制,产妇也大多住院分娩,到1996年,全市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8%。同年的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7.37/10万和9.53‰。

  二、四期保护

  民国19年,上海市社会局、卫生局颁布保护女工生产规则,规定市区工厂女工怀孕满8个月者可去指定医院免费诊察,生产前后可有8个星期的假期。但直至上海解放前夕,以工厂企业对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四期"保护)中的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一般甚少重视。女工中用不清洁的纱头做月经带,怀着孩子从事过重的、有害身体的劳动,产后未充分休息就上班,有了孩子不能好好哺育的情况十分普遍;有的工厂甚至一旦发现女工怀孕,就立即予以解雇。在市郊农村,劳动妇女由于"四期"保护不当而得了各种后遗症的情况更为严重。

  上海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劳动、卫生部门,在市总工会、市妇联等的配合下,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特殊需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有关单项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将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中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逐步列入了工厂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议事日程。改革开放以后,又先后推出了1987年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和1990年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及1991年的《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和强烈振动的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空作业,以及每次超过20公斤的连续负重劳动。在与妇女生育有关的劳动保护方面,又在"四期"保护之外,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规定,凡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者,可暂调其他适当工作或减轻工作量。此外还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处理办法,从而使本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臻完善,并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1.经期保护

  上海解放后不久,妇女经期保护即作为妇女病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受到重视。50年代初,市卫生部门在大力宣传经期卫生知识的同时,开始在女工较为集中的棉纺织厂建立月经卡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疗或采取措施防止流产。此外,还在女工较多的工厂设卫生室,为女工提供冲洗设备,保证经期卫生。1956年,全市已有144家工厂设立了这种卫生室。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单位对女职工的经期保护制度趋于废弛。据市卫生局对5个区446家工厂的调查,1972~1974年期间保持月经卡制度的占37.8%,有女卫生室的仅占2.7%。某些从事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行业(如城建)的女职工经期虽可请假一天,但因要扣奖金,许多人仍坚持上班。

  70年代末到80年代以后,市劳动、卫生部门在市妇联、总工会的配合下,督促工厂企业采取改进措施,普遍建立月经卡制度,将经期保健同贯彻计划生育结合起来,同时要求女职工较多的工厂企业恢复、添置冲洗设备。从事野外或繁重劳动的行业如有的城建、造船业单位等,还给经期女工1~2天的例假。

  1987~1990年,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凡从事低温、冷水操作以及野外流动等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调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给予照顾。此外还规定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应设女工卫生室,配备冲洗设备;不满100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1990年,据对纺织系统343个单位的调查,生产第一线女工实行经期例假的达94.2%。1991年,全市工厂企业中的女职工已全部能得到有关经期卫生知识的指导,并建立月经卡;设有专人管理的女工卫生室(经期冲洗室)或配备个人冲洗器的工厂占91.5%。

  2.孕期保护

  50年代初,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本市工厂企业对女工怀孕满7个月的,试行调换工种或减轻工作的保健措施。棉纺厂中的摇纱工、落纱工,还可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工资照发的待遇。

  产前检查也开始实行,1952~1953年接受产前检查的孕妇人数约占15~18%。

  60年代初,全市凡女工400人以上的工厂基本已实行下列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妇幼保健医生(或医士);设立孕妇登记联系卡,以便及时掌握孕期情况;实行产前定期检查,以加强孕期保护,防止早产、流产;设立孕妇休息室、孕妇食堂,以保证孕妇得到充分休息和合理的营养;怀孕7个月以上的,都可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的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据1972~1974年对全市446家工厂的调查,建立产前检查制度的约占1/3;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给以工间休息1小时的约占1/2,以棉纺业实行较好,其他行业多不落实。

  1978年以后,各工厂企业对有关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排、休息、产前检查,以及医院与孕妇的联系等制度进行了整顿、恢复和改进。但由于多种原因,80年代初期有的行业还存在孕期女工未能调离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如化工),有的行业未能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如公交),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1987~1990年,随着《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继实施,本市女职工的孕期保健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凡妊娠女职工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妊娠7个月以上的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80%发给。据1991年的调查,国营工厂企业中绝大多数对妊娠满7个月的女职工实行减轻劳动、不做夜班、工间休息等措施;约1/3的工厂实行产前放长假;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建立孕妇联系卡的约占84%(1979年为28%);孕妇得到定期产前检查的约占99%(1980年为17.8%);此外,100%的工厂对高危孕妇实行专案管理。但在同年对196家三资企业的调查中,尚发现有约43%的企业存在继续让怀孕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不给工间休息和产前假等情况。

  3.产期保护

  50年代初,工厂企业中的女职工享有56天产假(产前休息14天,产后休息42天),难产、双生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此外,产期还另发4元生产补助金(当时约可买100个鸡蛋或红布10尺),女工生育接生费和检查费全部由厂矿企业负担。至60年代初,全市女工400人以上的工厂基本上已都由工厂医务人员对产妇进行上门访视和卫生指导。1961年,市区产妇接受产后检查的约占62%。这些产期保健措施,直至70年代至80年代中,基本上无大的改变。

  198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对产假办法作了修改,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或多胎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假期工资照发,产前假按本人工资80%发给,并计算工龄。1990年颁发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除重申1987年《规定》中有关产假的大部分条款外,进一步明确规定,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宫外孕者,产假30天;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在单位增加工资计算工龄时,均应作出勤对待。工厂企业中女职工的产后访视率1980年为91%,1992年达到100%。

  4.哺乳期保护

  1954年,上海市部分国营棉纺厂率先试行了下列措施:凡婴儿未满14个月的哺乳女工,每工作日可哺乳1~2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上往返及交接班时间),工资照发。1956年,许多工厂实行哺乳代替工制度,规定哺乳期女工每隔3~4小时可喂奶一次,每次20~30分钟,不包括路上往返时间,工资照发。哺乳时间内的工作由厂方另请预备工代替。至60年代初,上海市女工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工厂基本上都已设立哺乳室,为女工哺乳创造了条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据1972~1974年的调查,多数工厂仍实行原来有关哺乳期保健的规定。1974年后,有的工厂对哺乳期女工曾实行给假半年至1年,工资略打折扣的办法。

  80年代以后,有关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措施又有所改进。

  1980年规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固定工),经本人申请、行政领导批准,从产假期满至婴儿两周岁,可在家哺育婴儿,并调养身体;期间发给原工资的75%,但不享受各种奖金和补贴,工龄仍连续计算。据1981年10月市妇联对上海市建工、造船、机电、轻工等6个局所属工厂的调查,728名哺乳期女职工中,享受留职回家休假的占46.8%,其中以造船业、机电业的比例较高,达76%以上;实际休假日期,有的不到一年,也有长达3~4年的;休假期间工资,也有发给80~90%的。

  1981年,市劳动局发出《关于对部分有特殊困难的女职工试行休假办法的通知》规定: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上下班路程在2小时以上、要换乘二三辆公交车辆,带领喂奶孩子上下班确有困难而又不影响单位生产、工作的;夫妻分属两地(限于享受探亲假范围),女职工单身在本市工作,独自居住,没有老人可以帮助照顾,带领孩子上下班困难很大的;个别女职工本人身患残疾,带领孩子上下班确有困难,或女职工第一胎是双胞胎、多胞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哺乳期休假一年,工资按80%发给。

  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除禁止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外,又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应在婴儿1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婴儿满1周岁后身体较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假工资按80%发给,并计算工龄。

  1990年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又对1987年《规定》中有关哺乳期保健的内容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30分钟,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三、妇女病防治

  上海解放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职业妇女中的妇科疾病日益突出。为此,市卫生部门自50年代以后,以工厂企业中的女职工和郊县务农妇女为主要对象,有步骤地开展了多发性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同时,对一部分妇女中的性病,也进行了积极的防治,均取得显著效果。

  1.阴道炎防治

  上海解放初,工厂企业中的公共卫生设施一般都很简陋:厕所多为坐式马桶,洗澡为盆浴、池浴,洗脚多合用脚盆、脚布,女工中滴虫性阴道炎的发病率很高,城建、运输、公交系统等从事室外工作的女职工,常常借用临时厕所,问题尤为严重。患病女工多发生腰酸、头晕、下肢疼痛、白带多、阴部瘙痒等症状;重症时影响睡眠,行动困难。许多人因害羞不愿向医生求治而患了不孕症,有的还将此病传染给女婴以及托儿所中的女孩。

  1956~1957年,市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关于女工滴虫性阴道炎防治办法意见》的精神,在全市女工较集中的工厂企业中,分二期对28万女工进行滴虫性阴道炎的普查,发现患者,及时进行治疗,同时督促有关单位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如改坐式马桶为蹲式或马蹄式马桶,改盆浴、池浴为淋浴,以及添置温水冲洗设备等。此后,对35岁以上女工实行每隔1~2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的制度,发现一个,治疗一个。对新进女工、保育员和入托女孩以至患者家属,也都作阴道滴虫检查。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发病率迅速下降。1956年全市女工中滴虫性阴道炎的发病率为15.6%,其中,10余家纺织印染厂女工中的发病率高达21%。到1972~1973年,在对1262833名已婚妇女,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民公社社员以及里弄居民进行的妇科普查中,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的发病率已降至4.56%。1978年,滴虫性阴道炎的发病率又进一步降至1.01%(市区)和0.98%(郊县)。但郊县妇女中的霉菌性阴道炎的患者人数则有所上升。该病1975年的发病率为4.69%,1978年增至8.91%。1990年,全市尚发现滴虫性阴道炎者8729人,霉菌性阴道炎患者20697人,但99%以上都得到了及时治疗。

  2.子宫脱垂病防治

  子宫脱垂病大多由于老法接生时产妇受到损伤、产褥期保护不当或产后过早参加过重劳动或蹲、站位劳动而引起,患者可有子宫颈糜烂、排便困难等症状。1958年"大跃进"中,许多妇女的劳动超负荷,导致发病人数增加,尤以农村为甚。1959年,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要求,在10个郊县(松江、金山、南汇、奉贤、崇明、宝山、川沙、上海、青浦、嘉定)进行试点查治,1960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在受检的18岁以上妇女62万人中,发现患子宫脱垂病的有23485人,发病率约为3.7%,其中发病较高的奉贤县(棉稻区)为5.6%,发病率较低的上海县(蔬菜区)为1.9%。发病年龄以20~40岁的青壮年为多,占55.1%,40~50岁的占30.4%。发病原因,1950~1957年期间以产褥期保护不当占第一位;而到1958~1962年则以过早参加过重的、不适当的劳动上升为第一因素。

  1960年,市卫生部门和妇联各级组织密切配合,从县到公社成立"子宫脱垂防治领导小组",进行子宫脱垂防治知识的宣传,动员群众自报、互报病情。同时,各县妇幼保健所组织妇产科医师和护理人员,成立治疗小组,在初步掌握发病对象情况的基础上,轮流到各公社进行免费查治。到1961年,已治疗8000余人,症状减轻者达90%以上。以后新发病例很少,发病率逐年下降。1972~1973年,全市发病率已降至0.7%,郊县为1.2%。

  1978年,市卫生部门又对子宫脱垂病情进行了全面检查,共发现6192例,其中新发病者不多。在1983年的检查中,仅发现2名患者,只占实检人数的0.042%。1991年未再发现子宫脱垂Ⅲ°的重症患者。

  3.子宫颈癌、乳腺癌防治

  子宫颈癌曾是夺去妇女生命的主要疾病之一。上海解放后不久,子宫颈癌的普查普治工作即开始试点。1958年全市防癌普查全面开展,1959年全市受检妇女176820人,发现有早期子宫颈癌的110人,占0.62‰。此后,纺织局所属三个职工医院即组织专业普查队,坚持每隔1~2年对纺织系统女工进行一次以防癌为主的妇科普查。同时,其他部门的定期妇科防癌普查普治,也逐渐形成制度,平均每年查治60万人次。由于采取了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治措施,宫颈癌的发病率、死亡率显著下降。据统计,1972~1994年上海市区子宫颈癌发病人数下降91%,平均每年下降12%;标化发病率从26.7/10万下降到2.5/10万。子宫颈癌病例在女性恶性肿瘤病例中的比重,由60年代的第一位下降到1995年的第16位。

  在子宫颈癌的防治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乳腺癌在女性中的发病率却有上升趋势。据1972~1994年的统计,23年间上海市区女性乳腺癌的发病人数上升51%,平均每年上升2.7%;标化发病率从18.3/10万上升到27.5/10万。乳腺癌在女性恶性肿瘤中所占的比重,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一位。主要的防治措施也是对女职工较集中的单位开展普查,并训练广大群众进行乳房自查,以求及早发现治疗,取得一定成效。

  4.性病防治

  上海解放初期,由于解放前娼妓的存在,一部分妇女深受梅毒等性病之害。1951年娼妓被取缔,铲除了性病的传染源。1956年,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全市开展了孕妇梅毒病的检查和治疗。1957年,早期梅毒等性病已基本消灭,1958年的发病率比解放前下降91.3%。到1962年,全市孕妇和新生儿梅毒的性病已无发现。80年代后,随着对外开放后新的性病传染源入境,妇女中的性病又有发现并渐增加。1985年全市女性性病患者37人,发病率0.61/10万;1996年为6771人,发病率104.7/10万。也发现有少数艾滋病患者。上海市除开展健康教育、普及有关的防治知识外,于1988年成立性病防治中心,翌年又建立一、二级性病监测网点,发现病人,及时治疗,并及时上报疫情,追踪传染源,开展了积极的防治工作。

  四、计划生育

  上海解放前,许多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祈求"多子多福",结婚早,孩子生得多。直至解放后的50年代,40多岁的妇女已生四五个以至更多孩子的,仍不鲜见。频繁的生育严重影响了妇女的身体健康,也是造成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不少妇女为了免于多生子女带来的痛苦和沉重负担,私自请人打胎,甚至采用吃痧药水、挤压肚子等土法流产,因而导致死亡。

  1954年,上海有妇产科的医院开始设立节育指导门诊。1956年,又规定经合法手续施行人工流产和结扎输卵管手术的妇女,其所花费用可按疾病医疗待遇处理。但由于多种原因,节育指导门诊一度被撤销,节育措施未能在广大妇女中普及和推广。

  60年代初,上海市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提倡女子结婚年龄在23岁(男子25岁)左右,子女生育"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1962年,节育指导门诊恢复。1963年,中共上海市委批准建立了一支有400人组成的计划生育工作队,培训了一支有25万人参加的计划生育宣传队伍,以郊区农村为重点,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并以多子女夫妇为主要对象,指导采取放节育环、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等的正确方法。还规定这些措施的费用全免,手术假期不扣工资奖金,农村公社人员误工可酌给工分或口粮补贴。

  70年代,虽有"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计划生育仍得到继续推行。1973年,区、县级以上医院先后恢复了一度停顿的计划生育指导门诊,重点指导已婚育龄夫妇制定"晚、稀、少"的生育计划,正确认识使用节育环和服用避孕药的作用和方法。1974年起实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还为育龄妇女建立生育卡,记录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二个"孩子。

  1979年8月起,"晚婚、晚育、少生"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成为贯彻计划生育国策的基本要求。1980年成立的上海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成为全市女性节育技术的指导中心。同时,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了361个节育手术点,向广大妇女全面介绍并帮助选择各种避孕方法。还有一支800多人的节育手术队伍,为她们提供技术服务。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先后发布,更使上海市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至1993年,全市已有避孕药具计划供应点19375个、发放人员29947名。

  全市育龄妇女中已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人数,1990年为2455930人,节育率为91.62%,比1989年上升1.47个百分点;1991年为2497022人,节育率为92.16%,比1990年上升0.54个百分点。1996年为2474200人,节育率为92.39%,比1995年减少0.27个百分点。

  计划生育对妇女保健产生了明显的作用:晚婚、晚育符合女性身体发育规律,从而有利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少生则提高了妇女的产前检查率和住院接生率,使难产和产后疾病如产褥热等大大减少,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显著降低,严重危及妇女生命的土法流产也随之基本绝迹;同时,少生也有利于妇女的产后保健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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