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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妇女与婚姻家庭(一)

  概述

  上海妇女的婚姻家庭关系,随上海的发展而发展,随上海的变化而变化。古代上海妇女的婚嫁,不论贫富,都由父母作主。双方父母经媒人说合洽定,称允吉,而后选择良辰吉日,由男方办"谒岳酒"后,到女家迎娶新娘,拜天地祖先,拜翁姑长亲,男女双方就成了夫妻。由于绵延几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占据统治地位,上海妇女被剥夺婚姻自主权,择偶由父母包办,不和谐的婚姻丈夫有权休弃而妻子无离异的权力,"从一而终"的贞操观犹如桎梏,许多妇女成为守寡、殉节的牺牲品。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中,不少上海妇女从生到死,备受不平等待遇,被剥夺了姓名、居住、财产所有及继承等权利,一切"从夫",成为丈夫的附庸、承受繁重劳役的家庭奴仆。

  19世纪40年代鸦片战争后,上海被辟为通商口岸。随着教会势力的兴起,在女教友的家庭中,家长对子女婚嫁的绝对支配权受到冲击。幼年订婚、指腹为婚、童养媳制等在女教友中已不再出现,历来恪守的"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礼教开始被冲破。

  在辛亥革命的洪流中,社交活动逐步公开,自由恋爱开始出现,成婚途径也有了男女经介绍认识和自己结识等多种方式。五四运动进一步鞭挞了封建的包办婚姻,上海妇女走出家庭,步入社会求学、谋职,逐步改变了过去对家庭的依附关系,开始以独立的人格去从事工作,追求爱情,并按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对象和决定终身大事。但这种情况主要在上层知识妇女中较为普遍,广大的中下层劳动妇女由于经济地位低下,结婚仍被看作谋得经济依靠的途径,还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象成婚。

  民国时期虽在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但有名无实。大部分上海妇女继续受封建包办婚姻的束缚,有的则备受剥削阶级淫乱生活的摧残,陷入被虐待、遭遗弃的境遇,女工及下层妇女更受各种社会恶势力的凌辱,经济受控制,人身自由被侵占。在此期间,包办婚姻与自主婚姻并存,但包办婚姻仍占主导地位。

  新中国的诞生、婚姻法的实施,使延续几千年的旧婚姻家庭制度崩溃瓦解,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的家庭生活逐步居主导地位。妇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自由恋爱、自主择偶。上海自1952年起实行婚姻登记,不自愿和不合格的婚配不准登记结婚,保证了婚姻自主性,也提高了婚姻质量。妇女的离婚自由得到了保证,再婚的阻力也大大减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获得了姓名独立、居住自由和财产继承的权利。夫妻关系从旧的以丈夫为主宰的主从关系,逐渐转化为新的夫妻平权的伙伴关系,妻子与丈夫共同分担家务、共同决策家事、相互支持对方事业。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优生优育的宣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起了有益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参与能力,婚姻观念、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出现了一批"五好家庭"、"金婚佳侣"和"好妈妈",推动了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章 婚姻

  上海妇女的婚姻,既有深远的历史背景,又具鲜明的地域特色。封建婚姻的传统、资本主义文明的渗入,以及宗教势力的参与,加上上海妇女较早参加社会劳动等等,都直接影响上海妇女的婚姻形态。

  第一节 结婚

  一、包办婚姻

  19世纪40年代以后,上海辟为商埠,但刚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型,妇女大多足不出户、少与异性接触;偶有男女私情,社会和父母必予干涉,婚姻仍沿袭传统,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无择偶权利,有的妇女甚至在成亲之夜才认识丈夫。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章太炎曾破例在报上公开征娶续弦,被视为越轨、荒诞,上海未有女性敢于应征;10年后,至民国2年(1913年),才由友人介绍与汤国梨在沪成婚。

  辛亥革命前夕,上海女学兴起,女学生接触社会、接受新思潮,萌生自由恋爱,但新式婚恋仍受到封建势力的阻挠责难。上海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因难抵诽谤导致自杀,成为"新式恋爱牺牲的第一个女性"。

  当时上海妇女的婚姻几无一例外地仍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据民国17年10月14日的《申报》记载,南市石街的金杏宝、金金宝姐妹,为反抗父母的包办婚姻,先后离家出走,到嘉兴尼姑庵削发为尼。她们对包办婚姻的反抗,导致了悲剧性的结局。

  包办婚姻以"门当户对"为择偶的前提,"良贱不得通婚",违者要受到严惩。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富商之女韦阿宝慕京剧名伶杨月楼技艺,交往生爱,由双方母亲主婚,但遭到韦的父亲、叔父反对,告官。上海县令按"良贱不能通婚"律,断杨月楼为"骗财诱婚"罪,发判充军,罚韦女发送善堂交官媒,另择婚配。

  当时上海女性无经济地位,家长为女包办择婿,总望男方条件优于女方,女儿婚后有所依靠。因此在"门当户对"前提下,选择郎君的门第要比自家高三分,于是"嫁女高三分"成为不成文的标准。

  包办婚姻导致了多种畸形的婚配形式:有富人买妾、无赖卖妻、变卖孀媳以及贫穷人家买童养媳等买卖式婚姻;有"抢亲"、"扛孀"(抢寡妇)等掠夺式婚姻;有"指腹为婚"和"换亲"、"配婚"等强迫性婚姻;还有"冲喜"等迷信色彩的婚姻。其中尤以童养媳和纳妾最为普遍而严重。

  童养媳 夫家以低廉的买价(一岁值一石米、一包纱或十块银洋),向贫苦人家买女为媳,一进门就充任劳力(帮做农活或做童工),成年后就是媳妇。这在市郊区及工厂区较为盛行,据民国22年2月15日《女声》第1卷第10期载对杨树浦女工的调查,100对夫妻中有80~90个是童养媳。据解放初1952~1953年的统计,上海县有327个童养媳回娘家;金山县有629个童养媳回娘家(均系未成婚的童养媳,已成婚的更难以计数)。童养媳因充当劳力,年龄一般比丈夫大,市郊素有"浦东大娘子"之说,其劳力付出强、衣食待遇差。据清光绪八年(1883年)五月十日《申报》记载,城内园浜西弄,有徐姓家的童养媳因受百般凌虐,体无完肤,苦楚难胜,乘姑外出,将洋烟吞下自杀。又据清光绪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申报》记载,4岁许给大马路永茂兴皮鞋店伙计张阿荣的童养媳蔡桂珠,15岁时被售予闵行镇花烟馆李鸨为娼,计得身价银150元。据解放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时的调查:马桥沙溪乡二村童养媳杨凤娟被婆婆金康氏拷打虐待,平时吃生螃蜞、生茄子,不堪忍受而逃跑三次,二次被警局拘留送回,最后一次(时13岁)外逃失踪无下落。信华纱厂杨根兄是童养媳,所得工钱全交给婆婆,吃剩饭,穿旧衣,生病不给治疗,还被丈夫、小姑从厂门口一直追打到一里多远。童养媳的遭遇之惨,可见一斑。

  纳妾 为传种接代继承宗祠,《明律》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许选一妾"。晚清时期,男子受法律保护,可名正言顺地纳妾。一夫多妻制带给女性沉重的苦难,造成家庭诸多矛盾,遗毒至今。民国时期的民法虽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司法院又解释:"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在人口登记中,妾被列入'同居家属'一项,其身分则不予注明,实是默许男子重婚。致使一夫多妻愈演愈烈,"重婚纳妾"现象成为旧上海婚姻问题中最严重的现象。因"娶妾并非婚姻",妾即使被遗弃,状告法院也不予受理,大多下场悲惨。女工谢粉红,受地痞威胁做了小妾,长期遭受折磨,最终因不堪忍受投江自尽。

  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统计,解放初至1953年因"重婚纳妾"而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又据1953~1958年上海民政局统计,因"重婚纳妾"而协议离婚的,6年中有5080件,占民政离婚总数的25.1%。

  "换亲"和"配婚" 上海郊区贫苦农家因无钱为儿子成亲,盛行以女换媳的二家"换亲"(此俗延至解放初)。在无钱为子成亲、又无合适"换亲"对象时,还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亲兄妹"配婚"的。据嘉定县抽样调查,在1887~1987年结婚的7447对夫妻中,有58对为亲兄妹结婚,远郊青浦商榻乡在旧时也通行此俗。近亲通婚,大多导致后代智力或生理残缺。

  招赘婚 封建宗法社会规定唯有男子能传宗接代,续谱世系,子女一律随父姓。一些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家庭,为了维护和延续世系制,往往采取招赘的办法弥补。据上海县华漕乡华漕村1989年的调查,招赘婚的家庭及其后代组成的家庭共有46户,占该村家庭总数的23.6%;以人口计算,占总人口的24.7%。招赘婚的女方俗称"坐家囡";男方一般称"赘夫"。40年代前和40年代的赘夫必须改姓(建国以后一般不改姓)。赘夫大多来自外乡、外村,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招赘。他们在"坐家囡"家中的地位,尤其是建国前的赘夫,犹如妇女出嫁到婆家一样,起早摸黑,做在前,吃在后,背后被人称为"雄媳妇"。

  二、包办婚姻与自主婚姻并存

  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教会势力的侵入和资本主义文明的传播,传统的婚姻制度受到了冲击。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上海天主教神父郎怀仁对教友结婚作出如下规定:(1)禁止指腹为婚、买卖式婚姻、童年订婚、童养媳制;(2)教友婚礼由神父主持,在教堂举行,若神父不能亲往则须指定证婚人。这样,在女教友中幼年订婚、指腹为婚、童养媳制等旧婚姻制度无形中被冲破。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抨击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封建伦理,有力地冲击了封建包办婚姻,上海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亦随之起了变化。清光绪三十一年,上海《女子世界》第2期发起"通信订婚法",刊登首创自由恋爱的王健善给女士的一封信:"余以为宜由男女互通信,先各抒衷曲,质疑问难,徐议订婚"。光绪三十三年,秋瑾在上海创办《中国女报》,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她主张幸福美满的婚姻应当是:"此生若是结婚姻,自由自主不因亲,男妇无分堪作友,互相敬重不相轻,平日并无苟且事,学堂知己结婚姻"。

  五四运动时期,上海的报刊杂志相继发表《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男女社交应该怎样解决》等文章,讨论婚姻自由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向警予更提出成立"婚姻自决同盟"的激进主张,呼吁以结盟方式对抗家庭和社会的封建包办,达到婚姻自决的目的,在知识妇女中很有影响。上海妇女在新思潮的影响下,开始按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对象和决定终身大事。

  婚姻观念的变化,使上海妇女从包办婚姻逐步向自主婚姻过渡,其成婚途径除父母包办外,出现了介绍认识和自己结识等多种方式。当时上海女性就业少,社交面窄,通过媒妁仍为婚配的必要途径,但已由传统的媒婆做媒过渡到亲朋邻里介绍,且介绍后双方可以通过交往加深了解,如对男方不满,可以提出退亲,具有一定的自主程度。民国元年后,上海女学生、职业女性队伍逐渐扩大,这个阶层的女性由于接触异性机会多、接受西方资产阶级婚姻观念快,不少人通过自由恋爱而择定终身伴侣。

  但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不能一时铲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仍占很大比重。据1985年"五城市家庭调查组"对上海张家弄、长春街道、双阳里3个街道812名已婚妇女的抽样调查,在271名1937年以前结婚的妇女中,父母包办的有148名,占54.61%;介绍认识后结婚的有102名,占37.64%;自己结识后结婚的有21名,占7.75%。在社会的中下层,特别是农村,封建势力还相当严重,家长如发现子女自由恋爱,轻则打骂,重则囚禁,甚至导致子女自尽。据上海社会局公报:因婚姻问题而自杀的,民国18年1143人,占自杀总数的57.46%;民国35年448人,占45.07%;民国37年489人,占42.77%,其中大多为女性。

  在不同的阶层中也出现了不同的择偶标准。受过教育的上层知识妇女在自主择偶中,以爱情、"志同道合"为择偶标准。她们中有的因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逃婚,有的则勇敢地冲破封建门阀对婚姻的限制。

  民国12、18年,上海《妇女杂志》曾分别对155名和255名知识青年进行择偶标准调查,发现要求对方"身体健康"是男女双方一致的首选,其比重都占半数以上;女方注重男方学历、才识,并希保持爱情专一;虽有19.23%的女性希望男方有中等财产,但多数女性可自谋生计,不重家产。在军政上层,颇多靠联姻来巩固和扩大权势,上海的中上层妇女中,不乏为父兄攀附权势而委身曲嫁之例。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广大下层妇女,仍将结婚作为日后谋生之路,当时有"要吃要穿嫁男人"的说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她们还是将男方的基本素质如老实、勤劳、健康等作为择偶的标准。

  三、自主婚姻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妇女就业的机会增加,经济上不再依附于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1952年年底起上海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不合自主原则的婚姻不予登记,从而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成为唯一的合法婚姻。

  上海妇女实现自主婚姻有自己结识,亲友、组织介绍,以及通过媒体征婚等多种途径。

  自己结识 解放后,较长一段时期由于上海住房布局密集,妇女一般易在邻居、里弄间择偶,俗称"隔壁恋";由于女性普遍受义务教育及参加社会生产,男女同学及同事也易发展成情侣,俗称"同窗恋"。"隔壁恋"和"同窗恋"构成自己结识这一途径的主要形式,由此缔结的夫妻,因交往深、基础实、自主性强,婚后满意度也较高。

  介绍认识 由亲戚邻居或同事朋友(60年代还有组织介绍)介绍相识后,经自由恋爱而成婚,是解放后各个时期上海女性择偶的主要途径。其中,由亲戚邻居介绍的比重逐渐减小,由朋友同事介绍的比重逐渐增多。由于朋友同事更接近婚姻当事人、更能体现婚姻当事人的择偶意愿,因此上海女性的婚姻自主度也相应提高。

  媒体征婚 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造成了大龄女青年择偶难的问题,80年代婚姻介绍所和报刊、电视等征婚形式盛行。据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调查,女性主动提出征婚者逐年增加:1985~1992年,女性主动提出征婚的有598人,占征婚总人数的21.8%,1992年女性征婚人数为1985年的4倍;女性与男性征婚者之比,由1985年的1∶3升到1992年的1∶2(均以女性为1)。在1990年1、3月《现代家庭》杂志社与上海电视二台、共青团上海市委联合举办的两次"让我们同行"电视征婚中,第一次女性参加者为男性的50%,第二次增加到66%。

  据"五城市家庭调查组"对上海市张家弄、长春街道、双阳里三个调查点1490名已婚妇女的抽样调查,包办婚姻从解放初期占20.55%,逐年减少到80年代初占0.79%;亲戚、邻居介绍亦从解放初占36.99%,减少到20.53%,而朋友、同事介绍却从18.72%逐年增加到40.79%;自己结识的比例由23.74%提高到37.89%,说明上海妇女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的已占绝对优势。

  又据《解放日报》1995年对上海各年龄阶段、文化层次、职业阶层的1000名已婚对象的调查,其中:父母包办婚姻占2.74%(50岁以上占54.55%、35~50岁占31.82%、35岁以下只占13.64%);经人介绍成婚途径占比重最大,达44.61%;自己结识的占42.41%;媒体征婚比例很小,不足1%。婚后满意率以"自己结识"为最高,"经人介绍"次之,"媒体征婚"最低。

  解放后,上海女性随着婚姻自主权的提高,择偶标准也有了变化,对方的人品(品德、志趣、才识)成为择偶时的首选标准,然后是对方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家庭状况。据调查,张家弄1949年5月至1982年结婚的283名妇女共提择偶条件814条,其中涉及对方人品的条件有492条,占60.4%,涉及社会地位的有120条,涉及经济条件的有113条,涉及外貌的有28条,涉及家庭地位的有24条,其他37条。1991年1月参加"让我们同行"电视征婚的90名女性中,有75%的人首提对方人品条件。另据1987年"14省市农村家庭调查",上海的510人中以对方人品为择偶首选条件的达79.7%。

  此外,大多数妇女愿在同一层次中择偶。据"五城市家庭调查",上海各调查点被调查对象中,男女双方婚前家庭情况相似的达57.22%。1987年"14省市农村家庭调查",上海510人中,选农民为对象的占49%,选工人为对象的占43.5%,二者共92.5%。"让我们同行"的电视征婚中,有24.4%的女性明确表示"要找与己条件相仿的对象",为的是"易有共同语言"。1986年对国棉十七厂253位女工调查,她们也表示"愿在同阶层中择偶",因"能确保自己在家中有平等地位"。但上海妇女在择偶中"希望男方高于自己"的现象仍较普遍。据徐汇区天平街道婚姻介绍所1985年对1132名未婚女青年择偶要求调查,要求男方比自己强的占78.8%,与自己相仿的占16.5%,自己比男方强的仅占4.7%。

  不同时期择偶意向的变化,还可以从流行一时的沪谚中得到反映。解放初,姑娘择偶希望"工资上百元,政治上党员,专业上技术员",还爱找军人为偶,认为"一粒星太小,三粒星太老,二粒星正好"。1958年后,"工人阶级最光荣",连郊区姑娘也希望嫁工人,认为"一工一农,到老不穷"。"文化大革命"中,婚姻又打上"唯成份论"烙印,流行"好女要嫁工农兵"的说法。"文化大革命"后则流传"目光不看工农兵,一心追求海陆空(海外关系,落实政策,空关房屋)",农村中流传"一看房,二看床,三看公婆,四看郎"。改革开放后,一些时髦姑娘择偶明言:"找有望出国之男士",近年又改为"国内外事业成功之士",还流行"好女嫁老板"、"无貌不渡洋"等等。

  在择偶的地域上,改革开放后涉外婚姻和异地联姻逐渐增多。涉外婚姻1979年登记的只有289对,1980年登记的已有396对,1983年后大幅增加,1992年成婚的达2555对,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日本占56%。到1996年时已达3000余对。199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公布后,上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杜绝涉外婚姻中的买卖婚姻等不正常现象,涉外婚姻逐步得到健康发展。异地联姻也因一些来上海打工的女民工在沪择偶结婚而增多,1996年时已有近万对,涉及全国大多数省份,相对集中在江苏、安徽、浙江、四川、江西等省。据1995年杨浦区对346对外来妹婚姻的调查,新娘来自江、浙、皖三邻省的占74%,平均年龄24.5岁,上海新郎平均34岁,一般男长女10岁,差距最大的24岁。

  第二节 离婚

  一、"七出"和"妻不得去"

  在封建社会,上海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不仅没有反抗的权利,而且随时有被休弃的危险,"七出"和"妻不得去"就是套在她们头上的枷锁。

  七出休妻 晚清沿袭前朝,遵"七出"休妻律,妻子若犯"七出"之一者,丈夫即可将妻休弃。"七出"为:无子、不事舅姑、淫佚、恶疾、多口舌、妒嫉、盗窃;虽还规定"三不去":已给公婆穿过三年孝、嫁时夫家先穷后富、娘家无人断了归路的,不能休弃,但事实上妇女并未因此得到保护,丈夫凭一张休书将妻休回娘家之事多不胜举。

  妻不得去 当时,上海屡有妻子不堪虐待、逃离家门,被丈夫追获报官之事,而官衙不论能否存续夫妻关系,按"妻不得去"律,均判妻交夫带回管束。据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八月十四日《申报》记载:

  昆山徐小弟到沪寻妻,在沪北相遇,迫归不从,遂涉讼,妇因不堪虐待外出帮佣,官断令徐将妻领回。又据清光绪元年(1875年)五月二十二日《申报》记载:虹桥镇陈某娶妻龚氏,龚在公堂称丈夫终日游荡,不习正务,故不愿相随,官责陈将妻领回,严加管束。

  因妻妾不堪虐待出逃之事屡有发生,上海县还曾在光绪元年七月九日出公示,以刑律警告民众:"……妇人义当从夫,夫可出其妻,妻不得自绝于夫……是以律载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因逃而改嫁者绞监候,为此示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务各父诫其女,翁训其媳,主谕其妾,夫勉其妻以后务当恪守妇道,如有再犯,从重究处,决不稍宽,本县署言出法随,勿谓言之勿预"。

  "大清律例"有"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的一条。但夫妻不和,男子有权尽可休妻或纳妾,不必征求妻子愿否离异,而妇女被规定"妻不得去",无权与丈夫商量离异。因此,"两愿离异"条例形同虚设。

  二、有条件的离婚

  民国初,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影响,上海率先设立地方审判厅,受理婚姻案件,开始对确难维持夫妻关系的判决离婚。据上海地方审判厅民国元年(1912年)编撰的"司法实记"6月号记载:蒋哲人与妻王氏向不和好,迭在前清上海县衙涉讼,近王氏外出十余日不返,蒋哲人寻获状诉,请求离异,王氏亦称素遭虐待,实难同居,法院遂准予离婚,判决蒋哲人将存折衣物归还王氏并津贴100元,结案。又据民国三年8月6日《申报》记载:王玉林控妻高氏不愿随夫回家,判高氏赔偿王另娶费500元,先付50元,余欠每月拨还50元,至拨清为止。

  五四运动前后,封建的婚姻家庭伦理受到抨击,出现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等形式,包办婚姻开始解体。

  协议离婚 国民政府的民法草案1359条规定:"夫妇不和睦而双方同意离婚,经律师证明即可离异"。一般的手续是,双方邀集亲属、延聘律师、谈妥条件,各执离婚凭证,最后登报启事:宣告夫妻关系结束。当时上海的报纸差不多每天都有离婚启事。如民国9年1月5日《申报》载离婚启事:"立双方离婚据潘晋之、潘张氏(即张文达)为因双方意见不洽,自愿离婚,永远脱离夫妻关系,其嫁时财产、衣物、首饰均给张文达随身带去,两无津贴赡养等费,自立此离婚据后,任凭婚娶各无异言,双方律师为证,欲后有凭,立此离婚据,各执一纸存照"。又如民国17年9月26日《申报》载离婚启事(离婚在1924年,系补登启事):"简如不幸,生于专制家庭,与肖毓珠童年成婚,以致丧失人生应有天然幸福,嗣于民国13年冬回赣征得对方同意离婚,立有离婚协议书为据,并经双方家长亲族等亲自签字证明,各执据为凭,简如当时因随军回粤,恐未周全,特此登报声明"。

  据上海市社会局公布资料,民国20~21年上海市离婚案(含诉讼及协议)共1054件,其中双方共同提出的"协议离婚"案874件,占离婚案总数的82.92%。离婚的公开原因是"意见不合",实际如当时舆论所说:"大多是夫方主动、表面博个双方同意的美名,夫给妻赡养费或遗产的一部分,要她在离婚契上签个押"(1930年《妇女杂志》第16卷2号第33页"中国家庭改善问题"),"其中十之八九常是男子遗弃女子,女子最后要求赡养费,一般妇女非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提出离婚"(1935年3月《女青年月刊》第11、17页"失睦与离婚问题")。可见协议离婚的背后,已是女性略有经济补偿的被遗弃。

  诉讼离婚 即通过法律程序判决离婚。但因当时"民间离婚之事日盛一日",民国11年1月,司法部训令各法院:"离婚一事,固为法律所不禁,惟是若不稍寓限制与风俗前途大有影响,此后各法院对受理请求离婚之事,务须严加取缔,而对手续非十分完备者,尤不宜照准离异"--因此,上海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案很少。就从为数不多的诉讼离婚案中仍可看出这一时期离婚案的特点为:(1)女原告多(1933、1934、1946年分别占原告总数的56.6%、73.5%和89.5%);(2)女性受虐待遭遗弃的多(以上三年分别占离婚案的53.3%、69.1%和88.8%);(3)家庭妇女、女工多(1933、1934年分别占63.3%和83.6%);(4)结婚时间长的多(均为五年以上)。可见当时女性是在最无社会地位的环境中,在被遗弃受虐待后一忍再忍的情况下求助于法律解决的。

  据上海市社会局公布:上海离婚案(含协议和判决)件数,民国18年为645件、离婚率(与当时总人口比)0.48‰;民国19年为853件、离婚率0.55‰;民国20年为639件、离婚率0.40‰。当时已有一批觉醒的女性敢于摆脱封建婚姻。如有"中国娜拉"之称的董竹君,因封建家庭对她连生四个女孩横加指责,她不堪丈夫的封建意识和管束,提出离婚,只身带四个女儿回到故乡上海,自力开办锦江川菜馆和锦江茶室,解放后任锦江饭店董事长,成为闻名海内外的女企业家。

  民国时期,上海女性虽在法律上享有离婚自主权,但因政治经济地位低下,有的明知丈夫行为不轨也不敢家丑外扬,怕丈夫吃官司自己失依靠,因此常忍辱维持"死亡婚姻",在忍无可忍时甚至走上自杀道路。1948年7月28日,"上海小姐"谢家骅因富商丈夫荣梅莘令谢摒绝交际,抚育其弃妇所遗子女八人,自己则续找新欢,彻夜不归,谢以为夫妻感情难以维系,坚决要求离婚,荣以地位、事业、面子要挟,坚决不允,谢终于吞安眠药自杀。

  三、离婚自由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婚姻法》的广泛宣传,倍受旧婚姻制度之苦而仍忍辱维持夫妻关系的上海妇女,纷纷主动提出离婚,从而使离婚数大量增加。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统计:1949年判决离婚案694件,女原告500人,占原告总数的72%;女原告中女工占38.4%,家庭妇女占31.6%。1950年判决离婚案1371件,女原告1100人,占原告总数的80%。1951年判决离婚案2405件,女原告1954人,占原告总数的81.24%;女原告中女工占43.6%,家庭妇女占25.1%。又据上海市民政局统计,1953年民政局批准离婚6491件,其中女方主动提出3169件,占总数48.8%(另2019件为男女双方共同提出),其中女原告也以女工和家庭妇女为多数。

  离婚原因,以解除封建包办婚姻、一夫多妻和童养媳为主,其次为各种因素(含包办婚和自主婚)造成的感情不和。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统计,1949年判决离婚案694件,因封建包办造成的离婚案305件(内无感情非自愿94件,重婚纳妾72件,脱离同居关系139件),占离婚案总数的43.9%;因感情不和造成的离婚案221件,占离婚案总数的31.9%。1951年判决离婚案2405件,因封建包办造成的离婚案1122件(内常年无感情608件,重婚纳妾427件,童养媳87件),占离婚案总数的46.65%;因感情不和造成的离婚案518件,占离婚案总数的21.54%。又据上海市民政局统计,1953年民政局批准离婚6491件,因封建包办造成的离婚1878件(内重婚纳妾1122件,包办不自愿618件,童养媳138件),占离婚总数的28.93%;因感情不和造成的离婚有3088件,占离婚总数的47.57%。

  上海妇女在挣脱封建婚姻制度枷锁的过程中,曾受到多方面的阻难,甚至因此而牺牲了生命。如常熟区里弄干部任荷清,因提出离婚被伪警出身的丈夫杀害。据市人民法院统计,自《婚姻法》颁布至1952年底,因婚姻案自杀的就有3208人(死236人),残杀妻子的案件有4件(2死2重伤致残)。人民政府以强大的政权力量支持妇女。如恒通纱厂女工杜根娣,幼年遭养父强奸,在养父淫威下痛苦生活十余年。《婚姻法》颁布后,杜根娣提出离婚,养父竟以烛扦刺她双眼来威胁。在人民政府保护下,杜根娣大胆控诉,养父被当场逮捕,群众深受鼓舞。

  1954年后离婚数量回落,因封建包办(长期无感情、重婚纳妾、童养媳、封建婚约、虐待妇女等)造成的离婚数逐年减少,而因喜新厌旧、对爱情不忠、草率成婚造成的离婚案则逐年增多。据市人民法院统计,1960年判决离婚案4243件,其中因封建包办造成的离婚案389件,占离婚案总数的9.2%;而因喜新厌旧、对爱情不忠、草率成婚而离婚的达1720件,已占总数的40.60%。1964年判决离婚案8156件,因封建包办造成的离婚案1261件,占离婚案总数的15.4%;因喜新厌旧、对爱情不忠、草率成婚而离婚的达3826件,占离婚案总数的46.8%。又据市民政局统计,因"重婚纳妾"而离婚的,在1956、1957、1958年分别占离婚总数的35.3%、22.44%、18.4%,呈逐年下降之势,至1961年后就不再出现。而因"通奸外遇"等离婚的,在1961、1962、1963年分别占该年度民政离婚总数的10.54%、10.63%及15.87%,呈逐年增长之势。60年代后,因种种"政治原因"(如被告为"肃反"、"反右"等运动对象,或被告去港台失去联系等)而提出离婚者占很大比重。据市人民法院统计,此类案在1960年度占离婚案总数的比例曾达43.9%。

  这时期的离婚案,以女原告及女方主动提出者多。据市人民法院统计,1960年受理5779件离婚案中,女原告4211人,占原告总数的72.86%(其中女工占女原告总数的52.4%)。又据市民政局统计,1955年度民政离婚中,女方为主动提出方者占总数的44.9%(男方为主动提出方者仅21.8%,余为双方共同提出);1957年度民政离婚中,女方为主动提出方者占总数的43.9%(男方为主动提出方者仅20.35%,余为双方共同提出)。

  "文化大革命"后,上海的离婚数持续增长,在1979~1992年的14年中,上海离婚数增长4.88倍(其中民政协议离婚数增长8.06倍、诉讼离婚数增长3.58倍),从离婚率看,1992年较1979年增长4.3倍(同一时期全国平均离婚率增长1.1倍)。同时在此14年中,法院调解和判决不准离婚案件达38124件(占受理离婚诉讼总数的23.21%),挽救了其中一部分濒于破碎的家庭。

  1980年颁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上海妇女的自主意识进一步增强,改革开放后上海妇女充分发挥才智,在经济收入、文化水准、社会地位等方面与丈夫的差距日益缩小,从而改变了以往在家庭中俯首贴耳、忍辱负重、委屈求全的弱女子形象,妇女的家庭地位逐步提高。她们不再轻易容忍丈夫不忠、犯大丈夫主义的过错,以及粗暴、殴打、嗜酒好赌等陋习。因此,一旦出现婚姻危机,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她们也不再顾虑离婚后的经济困难,下决心诉讼离婚。同时由于1980年实施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掌握离婚与否的准则,据此有些过去被判决为"理由不足,不准离婚"的案件,重又提出诉讼。据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此类离婚案在80年代初占离婚案总数的33~35%,其中大多强调"性格不合"为离婚原因,从而解除了一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进入80年代中期后,上海妇女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诉讼比较突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84年1~6月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占26%。又据卢湾区民政局统计,在1984年全年的离婚登记中,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占20%。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学院调查的虹口、杨浦、黄浦、卢湾、吴淞、宝山、南汇七区、县1984年审结的243起"婚外恋"离婚案中,造成第三者插足的起因,以过错方喜新厌旧为多,占案件总数的47%。此外婚姻基础差也是主要原因,在243件案中,41%是双方介绍认识不到一年,且内有51%是在未婚先孕情况下草率成婚的。

  又据1982、1990年第三、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上海青年女性离婚的比重升高较快。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上海20~24岁青年女性离婚而独居者,占该年龄段女性总数的0.19‰;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该年龄段离婚独居女性占该年龄段女性总数的1.2‰,8年中增加了5倍。但上海郊县女性的婚姻则相对稳定。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上海市区离婚女性占15岁以上市区女性总数的11.6‰,而上海郊县离婚女性只占15岁以上郊县女性总数的4.5‰,市区女性离婚比重为郊县女性离婚比重的2.6倍。

  这一时期的离婚案,仍为"女原告多"。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市内二个区法院1977~1985年的1100件离婚案的抽样调查统计,女原告占69%;闸北区人民法院1981年389件离婚案抽样调查中,女原告占63.2%;嘉定县人民法院1990~1992年抽样调查中,女原告占61.3%。又据川沙县在1988年、上海县在1990年分别对本县离婚案统计,女原告均占70%。上海离婚诉讼中女性原告较多,这是妇女社会地位上升、自主意识增强的表现,且多数妇女是在忍无可忍的痛苦中,排除种种社会、心理障碍,才决心提出离婚诉讼的。但也有少数女性以主动离婚来掩饰甚至坚持自己的过错。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学院对7区、县243件"婚外恋"离婚案剖析,过错方为原告的竟有142件,其中女性94人,占总数66%。

  第三节 再婚

  一、"从一而终"

  晚清时期,上海执政当局从舆论、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推行"从一而终"的贞操观,使无论士庶皆以妇女再婚为耻,妇女为死去的丈夫、未婚夫守寡、殉节成为社会风尚。上海专设"采访节孝公局",延聘绅董专司采访节孝贞烈妇女事迹,广造舆论,竭尽弘扬,并于诸列女身后赐匾立碑,造坊旌表,荣耀后人。同时,又设"贞节堂"组织,专门收养生活无靠的寡妇(特别是重贞节名声又谋生乏术的书香人家遗孀)。上海的恤嫠堂,金山的全节堂、崇节堂,嘉定的清节堂等,堂内戒律森严,寡妇入堂后,举动受监视,无人敢入而复出,只能守寡终身。嘉定罗店镇还设敬节局,凡30岁以内丧夫守寡的妇女,每人每季送资800文,30岁以上守寡年满50岁者,每人每季送资600文,以微量经济补贴,维持守寡者最低生活水准。

  节妇贞烈女人数,据《上海县续志》记载,从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清末30多年中,节妇(夫死守节者)有2316人,烈妇烈女(节妇被逼嫁而死者)有53人,贞女(为未婚夫殉节或守寡者)有23人。守寡年龄及守寡时间,据《民国·上海县志》列女卷,以死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至民国12年(1923年)晚清旌表的15名节妇推算,开始守寡年龄平均为27.72岁(最早24岁,最迟30岁);守寡时间平均为51.86年(最长63年,最短35年)。

  节妇中有的家贫,靠针线、纺织、帮佣来"养姑抚幼",为翁姑养老送终,使子女成家立业(无亲子的扶助嗣子成家立业),生活上布衣素食,含辛茹苦,还要抵御外来欺侮。贞女烈妇更是恪守"从一而终"宗法,甚至为未见过一面的未婚亡夫殉节或死守一生牌位,其中还有身世坎坷,一生被奴役的。据清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申报》记载,金节妇嫁与金孟客为妻,孟客死时,欲以身殉,因姑老子幼,忍辱佣于富室黄家。逾年姑殁,妇遂还家治绩,送子入学,从此足不出户。二年后,子已十余岁,妇为其聘某氏女。当日乘族人群集时向大家众宣告:"吾向忍辱佣于黄府为养姑,今姑殁,子亦将成人,吾事毕矣,吾在黄家屡遭强暴几不自保,今幸守身与泉下人相见也……"言未终掩面悲泣,逾时入室,自缢而死。又据同年八月十七日《申报》记载,张姑娘者,幼为慈溪叶家婢,叶以婢赠范孝廉为妾,岁末孝廉病,女焚香祷天,求以身代,孝廉卒女昏厥数次,粒米不入,至大殓日,女麻衣缟素,服毒而殉。还有一位赵氏女,婚期未到丈夫亡,氏年方21岁,就奔丧抱木主成亲,侍奉翁姑,守节达48载。

  二、再婚难

  民国元年后,片面的贞操观受到进步学者的批判,"贞节堂"日渐废弛。但根深蒂固的旧礼教并未真正动摇。民国6年10月,"修正褒扬条例"出台,规定妇女受褒扬者为:节妻,年在30岁以内,守节50岁以上,或年未50岁而身亡(以守满十年为限),或女子未嫁而自愿为亡故未婚夫守节者;烈女烈妇,凡遇强暴不从而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除以"褒扬"代替"旌表"外,与清朝"节、孝、贞、烈"列女大同小异。

  该条例出台后,上海又卷起封建礼教之风。民国7年5月3日,17岁的陈宛珍因未婚夫亡,饮毒殉夫,上海县知事即呈报江苏省请予按条例褒扬。当时胡适等即著文抨击,但当局仍按例赐匾给银,以褒"贞烈可见"。另据《民国·上海县志》记载,民国6年曾为王增祚妻谈氏建坊表;民国7年曾为钱毓秀母凌氏造节孝坊。《民国·上海县志》还记载了民国元年至民国15年间的列女情况,计有节妇207人,贞女8人,烈妇烈女6人,而其中节妇74人,贞女1人,还是清续志中提出(且其中31人已死)、民国志中仍追认请褒。至民国17年,尚有141名节妇恪守"从一而终"戒律还在守节,她们中最长的已守62年节,最短的也已守了13年节。而在民间未被采访上报的节妇,更是不计其数。直至民国23年民法公布实施后,还出现秦理斋夫人自杀殉夫事件,上海仍有人大肆推崇。

  五四运动时期,"打倒旧礼教"、"不得干涉寡妇婚姻"呼声甚高,上海社会舆论对女性再婚予以鼓励支持,杨之华就是再婚与瞿秋白美满结合的。当时上海妇女在解除了一批包办婚姻后,出现过一些自由恋爱再婚的,但只限于觉醒的知识阶层,多数妇女仍受封建贞操观的约束。离婚女性被人视为品行不端,再婚难。丧偶女性被看作"不祥",再婚也难。离异或丧偶女性再婚,被人讥为"二婚头",其前夫子女被辱为"拖油瓶",受人嘲弄。因此,当时丧偶女性独身孀居多,再婚少。女性丧偶人数多于男性,其原因除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外,也表明男性丧偶后,再娶快、鳏居少,而女性丧偶后则再婚少、寡居多。

  此外,当时社会上还有一批不良分子(俗称"扛孀"),勾结贪财的寡妇夫家,逼卖寡妇再婚,从中牟利,重干涉了寡妇的婚姻及人身自由。

  三、再婚自由

  解放初,上海社会上,"一女不嫁二夫"、"花轿停在哪里棺材葬在哪里",仍被认为天经地义,"从一而终"的思想仍严重束缚着女性,女性再婚仍受到歧视和压制。经《婚姻法》广泛深入的宣传后,孀居女性重结良缘的逐渐增多。据1953、1955、1957年的调查,女性再婚人数逐年增长,且超过男性再婚增长速度;其中离婚女性再婚数,多于离婚男性再婚数,丧偶女性再婚,略少于丧偶男性再婚,但都呈上升趋势。

  女性再婚人数的增加,与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做了大量工作有关。如国棉十二厂女工张玲娣,丈夫死了多年,1952年与同厂警卫结婚,却遭两个女儿反对,闹得继父离开,又阻挠母亲去继父家。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宣布张玲娣再婚合法,教育、阻止了女儿的无理干涉。又如北站区王瑞琴,前夫死后再婚多年却仍受歧视,邻居争吵动辄就讽刺她"嫁两个男人"。通过《婚姻法》宣传后,邻居改变了看法,丈夫也纠正了过去"回家做老爷"的作风,共同分担家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有一些家庭因政治原因而使一方被迫害致死,或夫妻离异,从而出现了离异或丧偶的男女重组家庭的现象。因这类原因再婚的妇女也占相当数量。

  1979~1992年间,上海再婚数呈直线上升之势,1988年再婚数14898人,为1979年4970人的2.99倍;1992年再婚数18650人,为1979年时的3.75倍。上海女性再婚人数,1992年为1985年的205.5%,增长速度快于男性,再婚性别比由1985年的100∶102(女为100),至1992年倒置为100∶87(女为100)。至1996年,上海再婚总人数达23030人,其中女性12321人,占53.50%。

  另据1985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市内两个区234个再婚家庭的调查,其中一方离婚、一方初婚的占54%;而初婚一方大多认为"只要对方人品好,离过婚无所谓",并表示愿在婚后共同抚养配偶的原有子女;观念的更新,使再婚后夫妇关系很好的占50%,较好的占20%,一般的占11%,经常吵闹甚至再离婚的占19%;再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很好的占41%,较好的占23%,一般的占29%,较差的仅占7%。

  老年妇女再婚虽得到社会的关心支持,仍有一定难度,其主要障碍来自家人亲友,他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把老年妇女再婚看作"丢人现眼"和"不正经"的丑事。此外,客观条件如住房、财产、子女抚育和养老等问题的困扰,也使再婚者顾虑重重。再加上海老年妇女多为退休人员,经济基本能自立,为避免矛盾,宁可独处,因此老年女性再婚者少。

  60岁以上老龄人口中,离婚性别比为100∶67(1982年)、100∶72(1990年),离婚独身者女性多于男30%左右;丧偶性别比为100∶25(1982年)、100∶26(1990年),女性丧偶独身者多于男性丧偶独身者3倍,两者相差悬殊。这固与60岁以上男性本少于女性有关,但更与上海老年女性再婚阻力大于老年男性有关。据徐汇区人民法院对1980~1985年的100件离婚案调查,老年再婚夫妻离婚案占32%,离婚原因多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如与亲生子女的矛盾,与对方子女的矛盾等)及婚前期望未达、婚后感情平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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