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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妇女与婚姻家庭(二)

  第二章 家庭

  与内地城市和农村相比,近代上海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较高,经济依附性较少,社会参与较多,因此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也较高。但这种地位的取得也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特别是解放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在家庭中逐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第一节 妇女的家庭地位

  一、从属地位

  在宗法制的封建社会里,男子在家族和家庭中居绝对统治地位,女子的任务只是"传宗接代"处于从属地位。

  上海妇女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家庭中,生活上备受痛苦。明朝王冕曾留下当年女性的辛劳及悲惨生活的写照:"江南妇,何辛苦!敝衣零落裙断腰,赤脚蓬头面如土。日间力田随夫郎,夜间绩麻不上床;绩麻成布抵官税,力田得来归官仓。……大儿五岁方离手,小女三周未能走;舅姑老病毛骨枯,忍冻忍饥蹲破庐;残年无物做慈孝,对面冷泪如流珠。"

  在有些家庭中,女性甚至被剥夺了生存权,贫苦人家将女婴活活塞入马桶、浴盆溺死的惨象屡见不鲜。

  据上海县统计,仅莘庄公社青春大队在解放前夕就溺死女婴5人。还有女婴出生即被弃现象,母亲将女婴(襁褓内放时辰八字)丢在路边或公厕内让人抱去,也有将女婴送育婴堂的。解放前夕,上海有育婴堂四所(一所为地方人士办、三所为天主教办),因设备不济、照管不善,收婴大多夭折。据1951年9月人民政府接管时统计,1951年1~3月共收弃婴549人,死亡339人(死亡率达61%),其中99%为女婴。

  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家庭中,丈夫主宰妻子的人身、行为及家庭中的一切。清代崇尚"出嫁从夫"。民国初,民律草案规定:"妻虽达于成年及兼有识别力,然为尊重夫权起见,其行为能力应受限制",使夫权有了法律的保障,妻子的从属地位合法化。30年代,民法公布,但在家庭权利义务诸方面,还是制定了多项条款以维护夫权。如"夫妻联合财产由丈夫管理","妻之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丈夫之允方有效力"等。

  旧上海的择偶标准是"男高于女",且男女受教育、就业等机会不平等,因此夫妻间自身条件悬殊。在年龄上,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上海解放前结婚的夫妻,绝大多数是夫大于妻,且两者年龄之差悬殊。夫大于妻4岁以上,甚至10余岁的,在20年代结婚的占85.05%,30年代结婚的占69.1%,40年代结婚的占55.03%,而夫妻年龄相仿和夫妻同龄的极少。在文化上,据"五城市家庭调查组"对上海张家弄调查,解放前结婚的284对夫妻,文化程度丈夫高于妻子的有211对,占总数的74.4%(其中夫妻文化相差悬殊的87对,占总数的30.6%)。再加当时上海女性的就业率低,大多家庭靠丈夫赚钱维持生计,少数妻子虽然工作,但男女不同酬,收入微薄,仍需以丈夫为主维持生计。因此,即使工作的妇女,也很少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收入。直至解放初,大东烟厂675名已婚女工中,向丈夫交出全部工资的还有10%。夫妻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是以夫为主。

  上海妇女中占最多数的是家庭妇女,她们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被禁锢在家庭内,从事家务劳动。据调查,上海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口中,妇女所占的比例,1948年为98.26%,1950年为91.25%,分别占当时上海成年女性的60.71%和73.13%。当时虽有为数不多的女职工,其工余亦被耗尽在做不完的家务上,生活圈狭窄,大多只能是从单位到家"二点一线"。农村妇女的活动范围更小,如农谚所说"抱抱囡囡头、孵孵灶沿头、跑跑水桥头"。

  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家庭中,妇女还成了生育工具。据"五城市家庭调查",上海妇女在解放前生5胎以上者达54.23%,多的竟生育10胎乃至13胎以上。此外,丈夫虐待妻子的现象也极普遍,有不少是妻子经常被丈夫殴打的"棍棒夫妻"。

  进入近代后,随着上海都市化进程的加速和轻纺工业的发展,上海妇女逐步成为一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她们的自给养家能力逐渐提高,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从属地位也相应改变。她们以独立的生产者成为社会的一员,从对丈夫的依附关系,转变为能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的合作关系。据上海圣约翰大学学生于1917年底在沪西新兴工业区曹家渡的调查,当时一般工人家庭要维持5口之家的日常生活,月支出需15元,而该地区"常见男工谋10元、8元,女子做丝厂每月收入亦如此"。因此,仅靠丈夫一人做工不能维持生活,非有妻子同时在外谋工不可。此外,官绅、富商家庭的妇女,知识妇女,以及其他阶层的妇女,在西方文化和都市环境的影响下,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经济自立的愿望,她们通过社交活动想方设法谋到职业岗位,自己赚钱自己消费,从而逐步改变了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

  二、平等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上海妇女绝大多数走出家门,投身社会经济活动,同时接受不同程度的学校教育,大大提高了文化水平,从而使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伙伴,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制定多项条款加以体现。

  由于婚姻自主,择偶时注重双方条件的接近般配,再加男女平等地学文化、参加工作,因此夫妻间自身条件趋于接近。在年龄上,夫妻年龄差距缩小。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上海在50~80年代结婚的夫妻,同龄的比重,由占夫妻总数的9.26%上升到33.3%;夫大于妻4岁以上者,已从占夫妻总数42.68%下降到5.68%;较多的是夫大于妻1~3岁的,80年代初期为结婚者总数的45.62%,也有妻大于夫1~3岁的,至80年代初期为结婚者总数的24.03%。在文化程度方面,据"五城市家庭调查组"对上海张家弄的调查,1977~1982年结婚的128对夫妻中,夫妻文化程度相等的有76对,占总数的59.8%,余为夫略高于妻或妻略高于夫,均无两者悬殊情况。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于1991年在全国10省市进行的抽样调查,在20~54岁的上海已婚妇女中,文化程度与丈夫相同的,占54.2%,居全国之首;文化程度低于丈夫的,占29.2%,为全国最低;文化程度高于丈夫的,占16.5%。

  由于上海妇女的文化水平较高,她们中不少人从事脑力劳动,成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济收入也相应较高,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在三分之一与二分之一之间。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城市家庭变迁"课题组对市区957户家庭的调查,夫妻收入差距逐渐缩小,1983年妻子人均月收入为丈夫的72%,10年后,1993年妻子人均月收入为丈夫的74%。另据1996年"中国婚姻质量调查",上海城市800对夫妻中妻子的月平均收入达815元,是丈夫收入的69.1%。现40岁以下的中青年,妻子收入已和丈夫不相上下,少数女企业家、女个体户、白领女性收入更高于丈夫。在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已打破传统男10分女8分的计酬方法,1985年男女分配差缩小到10∶9.4,一些能干的农妇收入更丰。上海县华漕乡沈更浪生产队有39名妇女承包土地,其收入均占夫妻总收入的65.7%,最高的达88%。

  在子女生育问题上,解放后,上海市区较早改变了"家庭不可无男"的观念,郊区虽因农事生产需强劳力,一般农家仍望生子,但已不全是由于旧时的宗嗣观念,溺弃女婴现象已逐渐消失。80年代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后,生男生女一样当成掌上明珠,沪谚有"儿子是滑雪衫,女儿是棉毛衫"之说,一般市民认为女儿更贴心。但重男轻女现象在部分地区依然存在。据1985年11月对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327名孕妇调查,发现产男孩受公婆丈夫热情照顾的达89%,而产女婴受公婆丈夫热情照顾的只11%。

  80年代后,上海历年的计划生育率均在92%以上,为全国领先。上海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已从50年代的18.9岁推迟至80年代的25.76岁。90年代上海妇女晚婚率、一孩率均为全国之首。上海大多数妇女在生育一胎后即领取独生子女证,并推崇优生优育。旧上海严重失衡的性别比,解放后逐渐平衡,60年代后一直稳定在98∶100~101∶100(女为100)间。

  由于法定的平等地位,再加自身条件的接近,使上海的夫妻关系转化成互敬互爱的伴侣关系。1990年"上海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约有86%以上的已婚者在感情交流、兴趣爱好及性生活等方面能得到配偶的尊重和理解,显示了夫妻关系的融洽。民主平等的、由夫妻共同管理家庭的模式,也逐渐在上海

  家庭中占优势。据市妇联1986年"千户家庭"调查,双职工家庭夫妻共同承担家务的有596户,占总数的59.13%;妻为主、夫配合的有239户,占总数的23.71%。又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对上海县华漕乡沈更浪生产队的调查,该队198对夫妻中,不干家务劳动的丈夫只25人,其中4人因病,2人因长期外出工作,余19人均为老年丈夫。青浦县环城乡是闻名的"编结之乡",主妇从事编结后,丈夫挑起家务劳动担子,甚至学会成衣、缝补等传统"女红",成为"家庭主男"。家庭实权和家庭经济支配权也大多由夫妻共同掌握。据1996年"中国婚姻质量调查",上海城市800对夫妻中,妻子拥有家庭实权的占26.9%,丈夫占13.7%,夫妻差不多的为59.4%。

  由于妻子与丈夫共同建设家庭,她们的奉献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重,"五好家庭"、"金婚佳侣"、"好妈妈"等在上海大量涌现。1982~1996年共评出全国"五好家庭"437户、市级"五好家庭"5828户,市、区县、街道级"五好家庭"共50余万户,其中不乏夫妻比翼双飞、共创事业的典范。1989年由市妇联、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等八单位评出"金婚佳侣"66对,"金婚伴侣"2000对。1990年由市妇联、市教育局评出的"好妈妈"有:街道级5000人、区县级1200人、市级100人,其中10人获"十佳好妈妈"殊荣。

  第二节 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

  一、姓名权

  1.女性自身姓名

  清代遵"出嫁从夫",妇女婚后不再用原姓名而从夫称某门某氏。《同治上海县志》及《上海县续志》中记载的数千列女,凡出嫁者无一不以某氏入志。

  至民国,民法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性冠以妻姓"。当时上海虽有一些女性努力维护自己的姓名权,也得到一些开明丈夫的支持,嫁后仍使用自己原姓名,但只是少数,大多数家庭妇女,以至独立谋生的职业妇女仍冠以夫姓,在女性集中且文化程度低的工厂,女性的姓名更被抹煞。据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第一纺织厂(解放后改国棉一厂)1947年1月4日至1949年10月15日的工友除名留底簿记载,此期间376名除名女工中,88名已婚女工明显无姓名权,其中,以某氏记名的17人,"前冠夫姓"的1人,随便取名(某小妹某姑娘)的70人。因此重名众多,王小妹就有16人,只能以工号相区别。

  解放后,《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女性的姓名权被尊重。妇女在第一次普选和土改时,走出家庭参加社会生产时,陆续恢复自己的姓名甚至重取新名,上海女性终于获得和享用独立的姓名权利。

  2.子女姓名

  清代,子女天经地义随父姓。民国时期,民法还对此作出规定,上海按规定子女均从父姓、赘夫之子女则随母姓。

  解放后,父母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上海市民的子女绝大多数按习惯随父姓,少数夫妻约定子女随母姓,或以父母双姓再加单名为子女命名,另还有因父母离异,子女随母改从母姓,或因父姓难写难叫而随母姓的。

  赘夫之子女也已破旧俗,有不随母姓而随父姓的。据1991年调查,上海县华漕生产队有29个赘夫的12个子女随父姓,占总数的43.3%。

  二、居住权

  晚清,妇女婚后随夫居。至民国,民法规定:"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解放前结婚的上海老年妇女大多随夫住婆家。据"五城市家庭调查组"对上海2304名妇女调查,1937年前结婚的妇女54.98%住婆家;1938~1945年结婚的妇女40.82%住婆家;1946~1949年结婚的妇女38.94%住婆家。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规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双方有了平等的居住自由权。50年代后,上海妇女普遍就业,有了经济收入,再加家族观念渐趋淡薄,有条件的夫妻婚后大多独立门户。据"五城市家庭调查",50~60年代上海妇女婚后独立门户的占半数以上,"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减少,1982年后又回升,平均占一半左右。又据1992年"14省市农村家庭调查组"对上海郊县493户的调查:夫妻婚后独立门户单过的111户,占总数22.5%;夫妻婚后生了孩子再与父母分居单过的332户,占总数67.7%。可见上海农村也已破除传统的父系居住观念,妇女婚后居住自由。如受条件限制暂与长辈同住,也较少从父亲宗嗣考虑,而是根据双方长辈住房条件,及老人是否需要照顾等具体情况,决定随夫或随妻居。

  三、财产继承权

  清代,按律只承认嫡庶子男分得家财,妇女无权过问娘家和夫家财产。

  民国初,按民律草案规定,妻在"夫死无子而守志"的情况下,方能继承夫家财产,亲女则是"死者无子,承受财产首为夫或妻,次为直系亲属,次亲兄弟,再次为家长,末次方为亲女"。当时上海多为大家族,子孙兄弟众多,即使无子还要嗣子,因此实际是轮不到妻、女继承财产的。

  民国19年(1930年)底开始实施的民法规定:"配偶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不论已嫁未嫁均得享受遗产平均分配的权利"。在法律条文上,妇女有了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实际上,上海当时除开明人士外,大多只是在女儿出嫁时,分赠些首饰器皿及大户人家的花粉田,正式析产时妇女仍无份。旧上海妇女常因"出嫁"、"有子"、"立嗣"等因,被剥夺继承权。胡适曾为孤女李超鸣不平。李超父母富有,但遗产全由嗣子继承,李超之嗣兄待她刻薄狠毒,既不供她求学,又施以种种压迫,使她忧郁至死。旧上海不乏李超式因被剥夺继承权而陷困境的女儿。寡母不能享受应得遗产份额,反被卷入亲子间或嗣子赘婿间夺产矛盾的事也常见。妇女受伦理观念束缚,不愿也不敢为遗产而涉讼。在当时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上海妇女运用民法继承权起诉的极少。

  解放后,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上海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财产继承权的案件激增。据华东政法学院对1951~1956年135件遗产案的调查,224名当事人中有妇女139人,占总数的62.5%,其中又以被继承人的女儿为多(在108名被继承人子女当事人中,女儿有70名,占65%)。另据上海市人民法院对1953年度该法院审理的20件遗产案作分析,被继承人子女当事人中,大多为已嫁女儿因过去未准她们参与析产或重男轻女析产不公而要求重新析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1982年1月至1983年3月川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49件继承案进行分析,其中出嫁女要求继承权的有20件,占总数40.8%,其中93.8%涉及到房产,这些房产在土改时已确认所有权,而出嫁后按旧俗被兄弟子侄占有,现出嫁女起诉法院争回自身权益。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权案件中,严谨执法,批判旧俗,捍卫了妇女权益。1980年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杜芸芸十万遗产继承案"是其中的典型。女工商业主顾萼曾死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文化大革命"后发还抄家物资,顾的姐姐与顾的小叔不惜伪造假证,以"死者遗嘱"和"自己儿子是死者嗣子"为由,争继顾的遗产。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否定了双方的伪证,批判了只有男性继承的封建观念,调查到死者另有养女杜芸芸,确与死者共同生活多年,尽过赡养责任,公断杜芸芸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又如川沙县人民法院1982年1月~1983年3月审理的毛秀珍诉兄毛长根案:父母生一子二女,二女均在解放前结婚,1962、1974年父母相继去世,遗下房屋三间,1982年被兄毛长根擅自拆卖,妹毛秀珍要求分析,而毛长根认为出嫁女无权过问,毛秀珍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按"继承法"判决,房产由毛秀珍及其妹其兄三人共同分析。

  198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法则。1986年松江县新浜法庭公开审判了一件有关寡妇再嫁遗产处分权的案件。原告王冬梅,其丈夫1949年病亡,故乡遗下二间祖居住房,土改时登记在王冬梅及其公其子名下。而1953年王冬梅再嫁,此后其公其子又相继病故,1984年小叔何东明擅自将房屋拆除引起诉讼。王诉被告侵占她房屋,何则认为此系祖产,王既再嫁就无权享有。法院查证,此房所有权确属王冬梅及其公其子,王虽再嫁,按《继承法》仍保留其所有权,何擅自拆房属侵权行为。因何曾长期管理该屋并对其他二房主生前尽过照顾义务,因此酌情判决何东明赔偿王冬梅1050元结案。

  附:家庭状况

  建国以来,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上海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特征是:家庭户(城乡居住在家里的人口登记单位)数目增长,家庭户规模日趋缩小,家庭结构小型化。

  一、家庭户规模

  1.家庭户户数增加,规模缩小

  从上海解放到1996年,全市家庭户数目增长3.46倍,而家庭户规模缩小了68.96%,从1949年的平均每户4.9人降至1996年的平均每户2.9人。1962年以前,上海的家庭户规模一直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从1963年以后,就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特别是1969年以后,上海的家庭户规模逐年下降,9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上海的平均每户人口是最少的。

  2.家庭户平均规模的城乡差异

  据1982、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海郊县家庭户规模小于市区。1982年郊区4人及以下家庭小户比重都大于市区,5人及以上家庭大户比重都小于市区。1990年市郊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4人及以下家庭小户比重是88.16%,市区是85.17%。

  3.不同规模家庭户的构成

  上海的小家庭比重突出,1982年全市4人户比重最高,占24.84%,其次是3人户,占24.66%,到了1990年情况又有改变,全市3人户比重最高,占36.12%,其次是2人户,占19.39%,再次是4人户,占18.83%。在市区,闵行新区小家庭程度最高,3人户占42.37%,2人户占21.59%,4人户占17%,加上1人户,小家庭程度达86.13%。市中心区3人户比重最高的是长宁区,占38.84%,徐汇区占37.13%;最低的是卢湾区32.15%和静安区32.95%,南市区33.62%,而此三个区单身户家庭比重是全市最高的,分别占14.34%,12.21%和15.70%。

  二、家庭户结构

  据人口普查资料,上海二代户1982年占全市家庭户的59.69%,1990年占54.80%,一对夫妇户的家庭结构属过渡阶段,大多数人过几年即会生儿育女而进入二代户家庭,因此加上一对夫妇户和单身户,这三种结构类型的小家庭1982年共占了75.99%,1990年为70.36%,说明上海的家庭结构是以小家庭为主的。

  郊县二代户比重一直大于市区,三代以上户往后的联合家庭的比重则小于市区。在郊县家庭户中,单身户和一对夫妇户比重最大的是崇明、奉贤、南汇三县。1990年崇明县单身户比重有12.20%,以下依次是南汇10.68%,奉贤9.94%。一对夫妇户比重最大的是奉贤,占14.18%,以下依次为崇明13.31%,南汇12.82%。原因主要在于这三个县有十几个以知青为主的农场,他们的家庭结构以一对夫妇户和单身户为主。

  市区中闵行区的一对夫妇户比重最大,占15.20%,其次是南市区,占11.18%,宝山区有10.49%;二代户最多的是宝山、闵行两个新区,分别占58.20%和58.02%;而住房条件较紧张的卢湾区、静安区、南市区的二代户比重最低。

  三、家庭户女户主状况

  1990年,上海的家庭户女户主共有1304663人,占户主总数的32.09%。女户主的人数随年龄的增大而增多,40岁以上中老年女户主共有2650706人,占全部女户主的76.40%。另据统计,女户主的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占80.66%,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占36.14%,大学文化程度的只有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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