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滕一龙
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今年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高院收到代表书面意见共6件,主要涉及建议法院审判工作应重视并加强司法统一性、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的司法监督、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模范法院和模范法官评选工作等内容。收到代表来信和现场办公反映的具体案件共59件,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了不辜负人民代表的殷切希望,切实保证代表书面意见和来信的办理质量与效率,高院及时召开专门会议,专项部署办理工作,要求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现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6件书面意见已经办结,并逐件答复了有关代表。经走访征求意见,代表对书面意见办理的结果表示满意和理解。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院审判工作应重视并加强司法统一性问题
刘正东代表在第091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应重视并加强司法统一性”的建议。司法统一性对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刘正东代表提出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司法统一性问题,这个建议很好。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有时难以跟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使审判工作面临立法空白而造成司法不统一。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的确会对司法公正和公信造成负面影响。正确把握法律的适用、规范统一全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在当前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近年来,高院紧紧把握住“公正与效率”主题,在推进审判改革中采取各项措施,加大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全市法院司法的统一性:
(一)建立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为提高司法的统一性打下扎实基础。全市法院在建立案件流程跟踪管理、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的基础上,设置了一套比较符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包含19项评估指标和8项调研指标数据。通过对各项数据的分析,找出影响审判质量、效率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措施,使全市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了比较明显的提升。
(二)高院加大对各审判业务条线的指导力度。去年,制定了《民事办案要件操作规范》,帮助广大民事法官形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方法,促进全市民事司法的统一。针对刑事审判中存在量刑差异的情况,为缩小量刑空间,高院正组织力量开展调研,着手制定刑事案件量刑指南,平衡量刑尺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汇总梳理、分类剖析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为充分发挥依法行政与依法审判之间的良性制衡作用,促进行政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统一全市行政执法标准,高院对全市行政部门涉讼的行政案件进行了汇总梳理,对重点行政部门分类剖析,形成了《2003年本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大作了专题报告。
(四)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从1994年开始,高院每年都出版一本《上海法院案例精选》,收集和评析各级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2002年6月,为了加强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通过《审委会案例通报》的形式公布对各类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高院已明确对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提高审级,以保证审判质量和司法统一。
(五)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注重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审理再审案件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依据,尤其对再审中发现的司法不统一问题,在维护既判力的同时,依法予以纠正。
虽然我们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对提高司法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和法官个体素质等诸多因素所致,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仍将在相当时期内存在。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指导的新形式,加强对适用法律的指导,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确保司法的统一性。
二、关于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司法监督的问题
刘正东代表在第092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本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本市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建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都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且仲裁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同样不能对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等加以干预,但是仲裁的自主性并不能完全保证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仲裁行使一定的司法监督。
就刘正东代表所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大胆地充分地行使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兼顾实体公正监督,具体可通过细化实体监督要点来规范实体监督工作”等问题。应当看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的范围;对涉外仲裁的监督,该范围仅限于程序监督。而对非涉外仲裁的监督,则不仅包括程序,还包含实体,如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仲裁员违法仲裁等方面的监督。
在目前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扩大的情形下,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权限范围也难以有所突破。
但是,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切实履行司法监督,是法院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高院于2001年1月公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如何“认定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中的若干问题”等十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以促进仲裁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今后,我们将继续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就此问题展开更深入的调研,完善司法监督的细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应严格依法定程序、法定时限进行”的问题。全市各级法院正依照“公正和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强化审限观念,包括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同时,高院也会督促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对裁决不予执行的各级法院,提高效率,严格依法定程序、时限审理,以保证仲裁的权威性和效率性。
就涉外仲裁而言,在1998年4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了此类案件的“报告制度”,即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或通知重新仲裁。因此,对于此类案件,难免会因为两级报告和审查制度而相对延长了审理时间。对此,我们已专门向最高法院作了请示,以期能明确规定报告和审查的时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院已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的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两种不同的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从程序法角度看,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定案件的管辖在案件的执行法院,即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其在具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分别提出不同的请求时,法院难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应当防止当事人利用法院的司法监督权拖延裁决执行”的意见,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了此类问题的存在。今后,我们将对此进行专项调研,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张敏祥代表在第535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对法院‘执行难’的一些看法和建议”。金爱华代表在第147号书面意见中,也提出“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再提几点建议”。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投入了大量精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难”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全市法院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拓展执行方式,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社会化网络。
关于对“国企的债权、债务、职工处理问题要多些调研,具体问题具体研究”的建议,既是国企改革中的一个大问题,也是法院审判、执行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查封”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中的一个具体措施,这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是针对一种社会现象和一类社会关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针对某一个人、某一项财产的(包括国企法人)。法院的审判是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执行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一项司法活动。整体的司法效果就是这样从个案的司法结果中体现出来。在个案的执行中,要求具体实施者全面认真地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的放矢地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近年来,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确保“保全、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合理实施,全市法院不断公开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管理,完善执行机制。高院已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先后制定了对查封、扣押、拍卖等环节的执行工作规范28个。全市法院实施了执行流程管理和执行权运作机制改革,构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前、事中和事后执行救济和监督体系。同时,全市法院在加强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作风整治和教育活动,要求执行人员全面掌握案情,依法规范,平衡各方利益,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
于“将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的企业名单定期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记录在该企业的工商管理档案上”的建议。高院在今年年初已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在上海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实施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单件债务标的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的;伪造、隐匿、毁灭有关履行能力的证据的;对权利人为孤、老、残、幼等弱势群体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和物品,拒不履行的等等,综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将其公布在上海法院网或中国法院网上。在此基础上,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将有关信息公布到工商行政管理网上,并记录在该企业工商管理档案中,以对故意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更大威慑。
关于“帮助诉讼当事人选择运用好财产保全措施”的建议。我们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法律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能否正确灵活地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和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适时帮助当事人了解和正确选择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始终是法院的一项工作内容。我们已经把包括如何正确选择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内容在内的诉讼常识印刷成册,放在法院立案大厅内,分发给当事人阅览。为把这项便民利民的措施做得更好,高院目前正在拍摄制作《走进法院》,这是一部专门解答和指导当事人如何进行诉讼的宣传电视片,帮助当事人了解和正确选择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今年7月1日起,此片将在全市法院立案大厅内循环播放。
法院的执行工作事关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这是对广大执行干警的极大鼓舞和鞭策。这次市委批准成立执行局,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体制,依法规范执行工作,注重加强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长效执行机制和新的执行方法,努力把上海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关于评选“模范法院”和“模范法官”问题
钱丽萍代表在第207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模范法院’和‘模范法官’评选”的建议。为进一步弘扬先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最高法院加大了评比奖励工作的力度,陆续开展了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评选工作。在评选工作中,上海高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确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推荐评选的“全国法院模范集体”黄浦区法院、“全国模范法院”长宁区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盛勇强、葛建萍等,总体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充分肯定。
但诚如钱丽萍代表在意见中反映的那样,我们在实践中也感觉到,尽管最高法院在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社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评选工作主要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且评选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征求意见也主要局限于被推荐单位所在地区的有限范围。对此,我们一方面已积极向最高法院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对上海法院系统的评比奖励工作,正在进行认真的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力度。
五、关于适当提高法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办案食宿、交通费用的问题
刘道桐代表在第259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适当提高法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办案的食宿、交通费用”的建议。法院办案人员赴外地出差办案,其住宿费、伙食费等,在新的标准未下发前,仍按上海市财政局(1996)4号《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据了解,有关部门对此现状正在认真研究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以上是我院办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6件书面意见的基本情况。
为办理好会议期间代表来信和现场办公反映的59件具体案件,我们已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要求全市法院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高度,对代表反映的案件认真办理。为了更好地抓好这项工作,高院成立了“全市法院‘两会’案件办理工作检查小组”,并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办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反映的有关案件的通知》,明确了“两会”反映案件的办理程序、时限、质量等。全市法院收到“两会”反映的案件后,都非常重视,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到5月底已办结34件。我们将继续抓好这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公正、慎重审理好代表反映的案件。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改进法院工作,及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两会”结束后,我们即对代表、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以及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成册,并召开了上海法院院长专题工作会议。全体院长认真阅读、思考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意见的材料,以代表、委员的意见为镜子,统一认识,研讨整改举措。
今年7月1日,高院正式进入新审判大楼办公。我们要以搬迁新大楼为契机,向全市人民展现崭新的职业形象和良好的精神风貌,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全力抓好审判,完成年度审判任务。二是进一步理顺执行工作体制,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三是努力化解涉及审判工作的社会矛盾,按照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涉法上访人员的化解工作。
四是践行便民承诺,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五是切实从源头上抓好廉政机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总之,我们决心进一步振奋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和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