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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的建议
1月10日 9:50
 

  案由:家庭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大教育”的支柱之一,是提高市民素质,提升上海城市精神的基础。20多年来,伴随上海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家庭教育步入新的阶段。但是,目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矛盾,具体表现为:
  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学习中非正常竞争时有出现;身体素质有下降的倾向;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较差等,这些问题无不与家庭教育有关。
  父母在教育观念上重智轻德、重智轻体、重知识轻能力、重书本知识轻实践经验;教育态度上溺爱、放任与控制、限制共存;教育行为上,重言教轻身教等,这些问题都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力有关。
  全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99.82%为兼职人员,他们的资质和经验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理论培训;科学研究也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经费的筹措在政治上不落实等,都反映出家庭教育没有取得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应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有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节和规范来加以缓解。
  案据:早在1903年,中国就有《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1945年,中国又有《推行家庭教育办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八大法律法规中,共有38条之多规定家庭教育的责任与要求;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等;都为上海地方性立法提供了依据。
  近二十年来,上海家庭教育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经验,基本形成家庭教育指导的组织网络、运行机制和制度基础,制订和实施了若干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上海有许多优秀的家庭教育方面的人才资源,初步建设了一支家庭教育的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他们都有强烈的责任感,希望尽快参与制订和实施《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都为上海制订和实施《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近二十年来,上海市民对改善和加强家庭教育已经形成共识,他们乐于学习,乐于和孩子建立新型、民主、平等的亲子关系。根据《2000年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全市已有96.27%的0—18岁儿童家长,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这又为今后执行家庭教育法规,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执行《条例》所需的经费相对学校教育的经费投入(2001全市学校教育投入的经费为89亿元)要少的多,是政府、社会、家庭所能承受的。
  方案:2002年年初,上海市妇联关于尽早制订《条例》的议案得到两会各方代表的积极响应,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会后,市人大、市政府分别将提案返至家庭教育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十分重视,分别至函回复表明支持家庭教育立法建议并愿意积极参与立法的前期筹备工作。
  一年来,上海市妇联依托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协调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府法制办、市人大科教文卫委有关单位,邀请了华东政法学院、市社科院、市教科院和市教育政策法规研究处等有关研究家庭教育和法规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及专业的前期调研和《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已完成“国外、境外家庭教育法的现状与借鉴”、“我国现行法中的家庭教育”、“中央领导和有关文件中关于家庭教育论述的综合报告”、“二十年上海家庭教育成功之经验”、“立法视野中的上海家庭教育新情况”等5篇研究报告,论证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条例》框架和重要条款内容,为《条例》的制定做了前期的理论准备、舆论导向和基础工作。
  建议:海市人大通过规范议程,把制定《条例》列入立法程序,为提升上海城市精神,实现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营造法制环境。

 (提议案人 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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