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8月18日,依照《工会法》规定,上海市政府发布通令,规定“本市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单位的行政或资方自1950年8月份起,按全总职工实际工资2%,按月拨交工会经费(其中1.5%为职工文化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