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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

  1999年10月1日,市总工会与市民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从1999年10月1日起纳入社会救助渠道,补助金支付与企业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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