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第二次修正,由第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 《办法》吸收了工会的意见,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孕期、哺乳期保护和产前假、哺乳假的请假规定及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等内容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