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3日,市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明确: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限时报告工会组织;必须有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其上级工会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