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全总提出的“两个普遍”工作任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根本要求。今年以来,我们在大力推进“两个普遍”的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攻坚克难,竭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我们始终坚持把企业工会组建作为突出重点来抓,不断研究完善工作思路,在继续发挥非公企业组建工会联席会议、工会组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和组建工作考核机制等作用的基础上,拓展领域、探索方式、攻坚克难,使基层组织建设连年取得新突破。2010年又新组建基层工会266家,新增建会单位1253家,发展工会会员43238人。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深入开展集中行动。按照全总、市总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青浦实际,我们提出了近三年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的目标任务:2010年企业建会率达到85%,2011年达到90%,2012年达到普遍建立;职工入会率2010年达到82%,2011年达到87%,2012年达到92%。为彻底摸清家底,各街镇在对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开展“广普查”的同时,联合社保、审计、工商等部门,对区域内实地实业型企业和职工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模,重点摸清未组建企业数、企业性质、难建企业数以及难建的原因等,做到边普查、边组建、不停步。
二是完善服务促建会,借势造力克难点。针对企业建会率大幅提升,而一些难建企业“久促不建”的实际,我们深入分析难建企业的原因,制定方案,逐个突破。一是探索“柔性建会”新途径,在区镇两级建立由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率队,经济、科技、人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送政策、送服务,促建会、谋发展”推动建会新机制,不仅为企业送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也积极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职责、任务,引导企业化顾虑抵触为支持配合。二是对继续拖建拒建的企业,区总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建会。经过努力,年内使25家难建企业建起了工会组织。
三是拓展工作新领域,探索建会新模式。我们注重在调整建会重点领域和入会重点对象上做文章,着力向现代服务业、楼宇经济、民办非企、社区商铺等领域全面铺开,并把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深入推动“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形成了“标准一样,形式多样”的组建模式,把难以单独建会单位的职工和大量分散、流动的职工及自由职业者组织起来,组建了一批行业性、区域性工会。全年新建居委会商铺工会联合会32家,全区32个经济小区和145个有实体企业的行政村全部建立了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开拓创新,不断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根据企业经济发展企稳向好、工资问题引起高度关注的新形势,我们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上代下”等作用,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2010年全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职工21.9万余人,完成市考核目标的115.3%;单独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92%、79%和88%。
一是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先后在练塘、朱家角、白鹤等镇的非公企业召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现场会,组织各镇、街道及部分企业、村(居)工会干部代表观摩,以典型引路,带动面上工作的有序推进。各镇、街道也纷纷以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推动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展开。
二是多重协商、双重覆盖,进一步扩大工资协商参与面。从强化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入手,发挥区、镇、村和行业、企业多重协商作用,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不愿协商”,企业工会干部“不敢协商”等问题,扩大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香花桥街道在5个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业集体协商成果向村(居)工会联合会延伸的新路径,将区域内小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由村级工会联合会负责,将相关行业通过法律程序的合同文本,分别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各街镇全面建立村(居)区域性工会联合会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突出重点、提升质量,加强工资协议履约督促检查。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流于形式,区、镇两级工会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强化合同个性,提升合同质量,使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不同所有制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通过签订合同有效提升职工工资。如美蓓亚、金科新朋等一大批企业建立了职工工资增长正常机制;新大洲本田公司通过协商。今年一线职工最低工资达2300元,比去年增长30%;中瑞富士等企业不仅新增了职工工龄工资,还确定从职工进厂始计发。为确保工资协议依法履行,区总还主动会同人保局开展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促进劳资双方认真履约。
全面落实“两个普遍”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们将不断巩固成果,扩大战果,把广泛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果转化为落实“两个普遍”工作的成效,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