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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一类竞赛报名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教育局、经济信息委、国资委,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12-2013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沪人社职[2012]191号),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一类竞赛将于2013年10-11月举行。为了组织好此项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项目

  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一类竞赛设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维修电工、汽车维修工、服装设计定制工、美发师、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网页设计制作员、绿化工、建(构)筑物消防员、助理职业指导师和创业咨询师共14个项目,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参赛选手报名条件和办法

  1、报名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1)取得本职业四级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证书三年以上(以四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证书三年以上);

  (3)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助理职业指导师和创业咨询师项目,还需经所在单位推荐);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学生不可报名参加助理职业指导师和创业咨询师项目);

  (5)对信息服务和创意设计类职业,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6)获得本市区、局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以上条件中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以《2013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中的规定为准。

  对建(构)筑物消防员项目,持有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满三年或持有消防管理员四级、危险品化学保管员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可报名参加。

  2、报名办法

  单位(独立法人单位)参赛人员应由单位统一报名,各项目每单位报名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每位选手限报一个项目。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项目,经区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赛前培训的参赛选手,不受名额限制。对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美发师和汽车维修工四个与世界技能大赛对应的项目,鼓励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报名。

  三、比赛形式和内容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助理职业指导师和创业咨询师4个比赛项目,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其他项目的比赛视报名人数,确定是否组织初赛。

  1、初赛比赛内容

  (1)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初赛阶段比赛内容,按照2013年市级一类竞赛该项目的初赛方案实施,其操作技能部分的比赛内容,与市级二类竞赛采用的上述项目的竞赛题库一致。

  (2)助理职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

  助理职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4个比赛项目,初赛阶段比赛内容,按照2013年市级一类竞赛该项目的初赛方案实施。

  (3)其他项目

  不设初赛的数控车工等10个项目,若因报名人数较多而需要举行初赛的,则初赛的理论知识部分根据决赛的理论知识比赛要求实施(决赛时,不再设理论知识比赛部分),操作技能部分根据该项目市级二类竞赛的竞赛操作技能题库实施。

  2、决赛比赛内容

  数控车工等14个比赛项目,决赛阶段比赛内容,按照2013年市级一类竞赛该项目的决赛方案实施。

  3、比赛内容公布方式

  各比赛项目的初赛和决赛方案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查询;各项目的决赛样题将于9月初,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竞赛方案和竞赛样题,可在“www.12333sh.gov.cn——职业培训指导网——技能鉴定——竞赛与评选”栏下载;市级二类竞赛考核要求,可在“www.12333sh.gov.cn——职业培训指导网——技能鉴定——竞赛方案下载”栏下载。  

  四、比赛成绩、名次及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办法

  1、选手成绩

  (1)初赛成绩,按理论知识成绩占30%,操作技能成绩占70%,计算初赛总成绩。

  (2)进入决赛选手的决赛成绩,按决赛理论知识占30%,决赛操作技能占70%计算决赛总成绩,若决赛不设理论知识部分,则选手的操作技能成绩即为其决赛总成绩。

  (3)选手参加比赛的参赛总成绩,按初赛成绩占30%、决赛成绩占70%确定。

  2、选手名次

  选手名次按参赛总成绩的高低排列,没有参加决赛的选手,排在参加决赛选手后。

  3、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办法

  设初赛的比赛项目,初赛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不设初赛的比赛项目,决赛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核发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参赛总成绩位于本职业实际参赛选手前5%,且通过比赛活动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的选手,若赛前持有同职业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同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该项目的实际参赛人数须大于30人)。

  五、竞赛奖励办法

  (一)参赛个人

  1、对市级一类竞赛各竞赛项目设个人奖,个人奖按选手参赛总成绩排名先后确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个人获奖选手的奖金数额均为税后实发金额)。

  2、对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加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美发师和汽车维修工4个项目选手,若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同时授予其“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新人奖”。

  3、对各竞赛项目(实际参赛人数不少于50人)参赛总成绩第一的选手(在校学生除外),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被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岗位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同时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有关条件,还可被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若该名选手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参赛单位

  1、对市级一类竞赛参赛成绩优秀的单位设立团体奖。按独立参赛单位参赛总成绩最高的3名选手的参赛总成绩之和(实际参赛选手不足3人的,不参加团体奖评比),计算团体名次。团体第一、二、三名的单位,分别授予团体金、银、铜奖,颁发奖状和奖杯。若该项目独立参赛单位数不足5家,则不设立团体奖。

  2、对在“2012-2013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组织发动和管理操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立优秀组织奖,颁发奖状和奖杯。

  六、报名时间地点、报名资料及参赛费用等

  (一)参加各区县组织的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赛前培训的参赛选手,由各区县统一填写《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报名表-参加赛前培训选手专用》(附件1),完成开班注册和网上申报,并于9月10日前汇总申报审核材料后,向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名,并按要求支付竞赛鉴定考核费。

  (二)其他参赛单位和选手,应于2013年9月23-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至天山路1800号4号楼底楼窗口(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内)实施报名。由单位统一报名的,应提交加盖参赛单位公章的《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报名表》(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个人报名的,该报名表单位盖章可省。同时,参赛单位和个人,还应携带参赛选手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支付竞赛鉴定考核费。

  (三)参赛费用

  选手参赛费用包括竞赛鉴定考核费和竞赛场地材料能源费两项,具体标准和收取办法如下:

  1、竞赛鉴定考核费

  竞赛鉴定考核费,由参赛单位或参赛选手承担。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核定的标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每位参赛选手按职业资格鉴定三级(高级工)标准收取鉴定考核费(即每人150元),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鉴定考核费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收取。若为支票的,支票台头应填写“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2、竞赛场地材料能源费

  参加各区县组织的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赛前培训的选手,由赛前培训实施机构向竞赛赛场单位,按场地材料能源费标准向赛场单位支付场地材料能源费。不参加赛前培训的选手,场地材料能源费,由市竞赛组委会承担并向赛场单位支付。其他比赛项目,若选手参加前赛培训的,场地材料能源费也由赛前培训实施机构向竞赛赛场单位支付。

  七、竞赛时间和地点

  1、竞赛时间(初定):

初赛理论/决赛理论

初赛技能

决赛

比赛时间安排

1019-20

1026-27

1123-24

  上述为初定时间,最终比赛时间以发放的准考证时间为准。比赛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2、各项目初赛及决赛的比赛地点,待报名结束后,另行公布。

  八、其他事项

  1、竞赛活动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承办,协助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承担宣传发动、联络报名、鉴定申报、考务安排、赛场管理、证书发放和后续表彰等工作。参赛单位和参赛选手欲了解竞赛相关信息或对竞赛相关政策有疑问的,可向承办单位咨询。具体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见《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承办单位一览表》(附件3)。

  2、本次竞赛的各类信息均公布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www.12333sh.gov.cn——职业培训指导网——技能鉴定——竞赛与评选),本通知及附件亦可于上述地址下载。

  

  附件:

  1、《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报名表-参加赛前培训选手专用》

  2、《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报名表》

  3、《201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承办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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