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4年7月3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
(2014—2018年)
为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切实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特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个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全面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提出的任务要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适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新任务,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总要求,以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为基础,以提高建会质量、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主线,以增强基层工会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发展工会组织覆盖面。全国各类法人单位建会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25人以上(含25人)的建会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职工人数较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建实现全覆盖;25人以下的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实现组织覆盖。到2018年底,全国各类法人单位建会总数达到820万家左右。
(二)巩固发展职工入会率。全国各类法人单位职工入会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到2018年底,全国工会会员达到3.3亿人左右。
(三)基层工会组建规范化普遍实现。坚持按照宣传发动到位、建会程序合法、工会组织健全、联合会建设规范的标准抓工会组建规范化建设。到2018年底,全国基层工会组建规范化率达到80%以上。
(四)职工之家建设普遍达标。坚持按照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目标要求抓基层工会建设。到2018年底,全国基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五)干部队伍建设显著加强。职工200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所辖企业100家以上或职工2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工会干部;不断扩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每年实现5000名增长目标。全总每年定期抓好基层工会干部的示范性培训,各级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干部五年内全部进行一次轮训。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新建企业、新社会组织建会工作。依据工会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督促指导各地着力抓好投产一年以上未建会企业建会工作。积极适应产业活动单位数量较多、发展较快、建会易被忽略的实际,着眼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农业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突出抓好产业活动单位、农业企业的建会工作,坚持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作为建会重要领域,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广覆盖。
(二)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建会工作。针对企业不断向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等)聚集的实际,坚持把各类开发区作为建会重点区域,采取调研督导、集中行动促建会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类开发区工会组织覆盖面。积极适应自贸区建设发展形势,创新工会组织体制和职工入会方式,使工会组建、会员发展与自贸区企业组织形式和职工就业方式相适应。
(三)突出抓好非公企业建会工作。从全国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占比小、职工数量占比大的实际出发,在抓好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会的基础上,坚持抓大带小,把25人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建会重点领域,转变建会方式,借鉴成功做法,实行重点帮助指导、重点调研督查、重点考核激励,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四)突出抓好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完善“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创新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方式,建立完善双向维权机制,推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五)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加强基层工会工作中的承上启下作用。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坚持用创新办法、务实举措切实落实乡镇(街道)工会“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要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运行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大力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村)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向下延伸工会基层组织体系。
(六)突出抓好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选举程序,尊重会员群众意愿,提名工会主席候选人,依法依规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大力培养和宣传优秀基层工会干部典型,真情关爱基层工会干部,积极支持他们依法开展维权工作。分级抓好基层工会干部履职能力培训。总结推广各地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成功做法,推动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使用、履职、考核、退出等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党领导下的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格局。
1.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出台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指导性文件,共同召开会议部署推动工作,做到党建与工建同步研究部署、同步调研督导、同步检查考评、同步表彰奖励。推动完善基层单位党工组织联建制度,把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考核体系,为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争取人大、政府、政协支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开展贯彻《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专题视察。充分发挥好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研究工会工作特别是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不断提高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3.借助好社会资源。积极借助社会资源力量,积极推动有政治身份和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者带头支持工会组建、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与工商联、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工作,协调解决建会和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工会牵头、社会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4.加强职工动员。扎实做好宣传发动职工入会工作,提高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认知水平,增强广大职工加入工会的内在动力。对表达建会愿望、提出建会要求的职工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援助,切实保护职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促进职工自愿入会、自觉建会。
(二)大力推进建会方式转变。
1.坚持长效机制促建会。继续坚持目标任务分解、跟踪调研督导、定期通报引导、税务代收建会筹备金督建、考核奖励激励等建会工作机制,把推进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纳入制度轨道,规范推进,有效运行,实现常态持续发展。
2.完善数据库功能促建会。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完善数据库功能,循序渐进,不断扩容全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努力把各类所有制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及符合建会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库内。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使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容量大、功能完善,发挥其对建会和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强管理员培训,提高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水平。逐步推行会员实名制,及时掌握信息,实现科学动态管理。
3.坚持强化服务促建会。坚持以职工群众现实需求为导向,总结推广各地建设职工服务平台成功做法,普遍采取建立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站)、建立会员优惠基地、发放会员服务卡、购买服务项目为职工群众服务等多种形式,让广大会员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项目,更好地为会员群众服务,努力把更多的职工群众吸引到工会中来、吸引到工会活动中来,使工会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职工群众,更符合职工群众意愿。
(三)突出抓好工会组建规范化。
1.坚持依法规范建会。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规范建立工会筹备组;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充分尊重会员群众意愿,把好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关口;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落实有关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条件和限制性规定,确保工会选举依法合规。上级工会在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筹备组、确定工会主席候选人、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把关、加强具体指导。
2.大力健全工会组织网络。切实抓好会员在25人以上基层单位规范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指导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团结联系会员群众、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对国有改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帮助指导,纠正改革改制中撤并工会组织的错误做法;加强会员会籍管理,防止会员流失。
3.加强联合会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抓好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确保所辖多数基层工会主席进入委员会;大力推进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辖各基层单位规范建立单独工会委员会或联合基层工会。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要求,深化“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使建立的区域(行业)性联合基层工会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推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四)大力推进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
1.完善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制度。把完善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作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突破口,深入基层调研,总结成功做法,修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具体指导,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
2.尊重会员群众主体地位。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指导基层工会以会员群众需求为导向开展工作。深入开展会员评家工作,把工会组织作用是否发挥、基层工会干部工作优劣评判权交给会员群众,每年开展确认会员评家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引导基层工会坚持以会员群众为本做好工作。
3.推进基层工会创新工作制度。尊重基层首创,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基层工会民主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基层会员代表常任制、会员会籍管理、会务公开等指导性文件,积极稳妥推动基层工会经费公开,落实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密切与会员群众联系。帮助指导基层工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工作制度创新,促进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五)深化建家达标创优活动。
1.拓宽建家内容方式。坚持以“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锻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为目标,出台深化建家达标创优活动意见,指导各地紧紧围绕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创新建家内容和形式,开展建家达标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建设职工之家工作载体作用。
2.推进建家创新发展。按照“会、站、家”一体化工作思路,把组建工会、创办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建设“职工之家”统一起来,把加强职工之家建设与切实做好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职工文化建设,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企业得到发展、职工群众得到实惠、工会活力得到增强。
3.推进联合会工作有序运行。健全完善联合会工作运行机制,指导推动联合会普遍实行“五个一”的工作要求,即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行政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开展一次劳动技能竞赛活动,开展一项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有效破解中小企业工会开展活动难、依法维权难等问题。
(六)加强基层工会干部教育培训。
坚持把基层工会干部培训作为重点,运用各级工会培训资源,抓好基层工会干部履职能力培训工作。全总每年依据年度所确定的重点工作,着力抓好示范性培训。各级地方工会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教学、送教上门、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工会干部提供菜单式、个性化培训,增强培训工作实效。积极争取把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范畴,不断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七)加强督查考核。
本着务实管用、群众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科学考核考评体系,制定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考评实施办法。全总和各级地方工会每年对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督查,每年进行考评、通报,明确工作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同时,对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把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摆在工会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健全工作机制,为不断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顶层设计,牵引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发展。将抓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全会共同责任,明确机关各职能部门责任,推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发挥产(行)业工会熟悉本产(行)业情况、利于整合资源的优势,明确推进工会组建、会员发展、服务指导基层、协调劳动关系等责任,形成地方、产业工会齐心协力抓基层打基础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坚持开拓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实践、实效出发,紧紧围绕推进建会数量质量并重发展、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和规范建好工会基层组织网络等课题,用改革创新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尊重基层首创,积极推广基层创造的成功做法,梳理创新经验,形成制度成果,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创新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三)加大工作投入。全总在对下补助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会(不低于补助总额的10%),并专款专用。省及省以下各级工会都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资金投入力度,把更多的资金用在职工身上,让广大职工群众共享工会发展成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留用经费足额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扩大工会经费来源渠道,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增强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能力。
(四)转变工作作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健全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基层联系点制度等。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减少会议文件,坚持在深入基层中掌握情况,多到劳动关系矛盾突出的企业,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五)注重培养总结先进典型。坚持从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出发,培养选树具有示范意义的先进典型。尊重基层创造,注重总结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创新做法,并通过会议介绍、现场观摩、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利用现代传媒,大力宣传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典型,扩大工会基层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营造争创职工群众信赖“职工之家”、争当职工群众信赖“娘家人”的浓厚氛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