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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一节工会经审的组织机构

  工会经审的组织机构,一是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二是各级工会内部审计机构。

  一、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以上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除对本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外,还有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工会经审会工作、必要时开展对下审计的任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它对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这就要求从全总到基层,从产业到地方,都应坚持经审会与工会二委会同时选举、同时产生、同时报批的原则。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工会工作委员会,可相应建立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实行经费预算拨款而不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会,包括大中型企业工会经费管理放权到车间、部门的,会员人数百人以上的可建立经费审查小组;会员人数不满100人的,可设经审员。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常务机构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常务机构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总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经审会已根据需要设置了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组成的经审会常委会,负责在经审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会决议的执行及经审会职权的行使。经审会设立常务机构,对于地域广大的全国或省、自治区来说,十分必要。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为经审办公室。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的,一般与经审办公室合署办公。全总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都已按规定建立了经审办,配备了专职干部。不少地方还成立审计处,与经审办合署办公,负责处理经审会日常工作并实施内部审计工作。部分有条件的县或直辖市的区县局(产业)也建立了经审办,配备了专、兼职的干部,经审办、审计处接受经审会和工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上级经审会和国家审计的业务指导。基层工会经审会不设办事机构,其内部审计职能由基层工会经审会直接行使。基层工会经审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查审计工作。

  第二节工会经审会的产生

  一、选举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这就是说,经审会不能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不能由工会委派或聘任。具体来说,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是经审会委员,而经审会的常务、主任、副主任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下,由经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经审会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的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在审批下一级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时,必须同时审批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并征求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作为派出机构的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不需选举产生,由派出机构领导会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并报工会领导机关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替补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即:当经审会委员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而难以继续在经审会发挥作用的,可以由原提名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新的合适人选替补,经该经审会的同级工会补选确认。

  第三节工会经审会的人选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要靠经审会全体成员。因此,经审会的群体结构和成员素质很重要。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群体结构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组织的群体,这一群体要求把具有不同才干的人恰当地组合起来,形成合理的结构,发挥最佳的整体效能。经审会群体结构的主要内容有:层次结构、专业结构、智能结构、年龄结构等。

  1、层次结构。要注意配置不同层次的人员,使经审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层工会经审会成员,应有本级工会干部、机关科室管理人员、生产(工作)一线及女会员的代表。基层以上各级工会经审会成员,应由本级和下属工会的代表构成,包括本级工会干部及下属各级工会领导干部、经审、内审、财务部门的代表。各级工会经审会主任,应由同级工会领导副职或职级相当的人员担任。经审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副职或职级相当的人员担任,有利于提高经审会的地位;经审会成员中配置本级工会干部,有利于经审工作的经常化;下属工会经审、内审干部的配置,有利于经审工作上下联动。

  2、专业结构,专业结构是指经审会成员中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构成状况。经审会既是一个群众性很强的组织,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机构。因此,具有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全总要求专业人员比例达三分之一以上,上海从1994年起,要求经审会成员中专业人员不得低于一半。上海市总经审会从1993年九届经审会开始,就达到专业人员占全部经审委员一半以上的要求。

  3、智能结构。这里所说的智能是指经审委员在经审工作中运用知识的能力。由于每个人的能力都有其特点,有的精于观察,有的长于计算;有的勇于监督,有的善于思考。不同能力的人配合直辖市起来,就能组成一个效率较高的群体。

  4、年龄结构。年龄结构是指经审会应由适当比例的不同年龄段的人员组成。老中青合理配置的梯型年龄结构,可以避免群体成员同步老化、后继无人的问题,还可以使不同年龄段的成员相互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二、经审会的成员素质

  经审会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其基本条件是:

  1、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健康的思想,优良的品德,有对党对国家和对工会事业对会员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2、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懂得一定的财政、经济、管理知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有较强的业务素质。了解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掌握财务和审计专业技能,熟悉各种财经制度、法规,在审查监督中能发现问题、评价情况、提出建议。

  4、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原则性、政策性较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秉公办事,敢于同违法违经行为作斗争。

  第四节工会经审会的工作任务

  工会经审会的性质决定了经审会的工作任务。经审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审查监督工会经济活动,检查决议落实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监督财务、财产人员交接工作等,其中最根本的任务是审查监督工会经济活动。

  一、审查监督工会经济活动

  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根据新颁布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工会都应按规定。

  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经审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审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通过检查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促进有关方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督促公布帐目和报告财务收支,提高工会经费收管用的透明度,提高工会民主管理的程度;通过对经审会全体会议决议执行的检查,把审查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这里讲的经审会决议,是指经审会在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后,就工会经济的某个方面如工会经费预决算,展开讨论后所形成的意见。经审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才能通过。经审委全体会议后,应形成一个书面的意见,并分发至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必要时可送至上级工会或有关方面。书面的经审会决议应按规定存档。

  三、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经审会除审查和检查外,还应身体力行地开展调查研究。每年可根据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确定调查研究的专题和内容。调查研究,可以使经审会成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代表性的问题,为领导及时而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推动面上的工作。

  四、监督财务、财产人员交接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与接任的同志办理好交接手续。经审会在财务、财产人员交接时应做好监督交接的工作,以保证工会资产和财产的完整。

  为了有效地完成这些任务,经审会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如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调研制度、审查审计制度、计划总结制度等,每年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每一个审计项目要有方案有报告。

  第五节工会经审会的职权

  为了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成审查监督任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审会组织通则,经审会有如下职权:

  一、审查监督权

  经审会对工会及所办企事业的全部经济活动,有审查监督权。具体表现在:

  1、有权要求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2、有权对同级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和所办企事业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有权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预算调整等。未经经审会审查同意、签署和盖章,上级工会应不予受理。

  4、有权检查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帐表、凭证等会计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调查并取证。

  5、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惩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6、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二、建议权

  1、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载,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委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建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了解和反映情况权

  1、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经审会负责人,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党委会议;经审委员会有权列席同级工会会委会;经审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有权参加同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2、学习文件,了解情况。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对预决算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下级工会经审会;发给工会委员的报刊资料,应同时发经审会委员。

  3、经审会在审查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以及与同级工会分歧,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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