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轻工业工会围绕控股(集团)公司工作主题,在企业改制中,坚持履行民主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改制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了《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坚持履行民主程序的指导意见》,为基层企业改制把好关。 其主要内容是: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产权变更、地块动迁、职工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劳动关系的变更、职工下岗分流、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方案,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定程序。 方案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并报有关方面核准后才能实施。 《意见》强调企业改制必须履行下列民主程序:工会代表应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全过程地参与改制的各项工作;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应将改制方案和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政策,及时告诉职工,并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及职工的意见;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预报制度。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周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改制方案及关于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的预案,一并报上级工会。上级工会要做好相关的指导工作。(市轻工业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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