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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建议

  2011年1月17日,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肖堃涛代表市总工会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首场大会发言,明确提出工会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建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大会上对建议直接回应,充分肯定市总工会的建议,并强调上海要率先制定并落实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各项措施,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会要进一步发挥职工权益维护者的作用,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帮助为上海创造巨大财富、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线工人骨干融入上海,促进上海的团结和谐稳定。之后,市总工会对劳务派遣用工进一步深入调研,形成《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调研报告》,推动出台《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和时任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玉普等全总领导对市总工会的做法予以批示肯定,并对上海市委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工问题表示感谢。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现行基本用工制度的一种补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为人工成本低、管理方便灵活等原因,获得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海比较严峻的就业状况。但由于缺乏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加上市场监管乏力,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呈现无序化扩大的趋势,扰乱了劳动力市场正常的用工秩序,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权益。职工群众迫切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其问题

  当前,上海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异常”活跃,具有三个明显特征:

  一是行业分布广。现在劳务派遣工几乎遍布各行各业,包括各类企业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涉及的职业、岗位门类齐全,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二者的区别在于叫法不同,在企业叫做“劳务派遣”,在机关事业单位叫做“人才派遣”。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少用工单位采取了能用劳务派遣工,就尽量不用劳动合同工的策略,从而形成了有劳动用工的地方基本上就有劳务派遣工的局面。

  二是人员范围大。过去,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大多数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素质偏差的劳动者。现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则几乎不分户籍,不分年龄,不分文化程度,不分技能素质,甚至许多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也被纳入到劳务派遣工的行列。

  三是所占比例高。据调查,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38.3%,2008年初达39.7%,最近两年仍呈上升趋势。从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很多人都有一种感觉,按照现在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用不了几年,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基本用工制度将被劳务派遣用工所替代。

  市总工会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连续多年的跟踪调查显示,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中,真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性”要求的比例较小。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58%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固定性的,17%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长期性的;认为自己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分别只有18.5%、13.6%和4.1%。劳务派遣用工无序化扩大的趋势令人担忧,已经带来不少问题和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同工不同酬,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权责不清,导致劳动纠纷多发频发,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三是不良企业竞相效仿,对遵纪守法企业产生不公,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四是影响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提升,制约上海产业升级;

  五是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影响上海社保体系可持续发展;

  六是加剧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激化劳动者对企业和社会的不满。

  二、建议

  造成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蔓延以至滥用局面的形成,直接原因是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维护体制内劳动者的既得利益,根本原因则是缺乏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市场监管不力。为给全体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体面、有尊严的劳动就业环境,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和立法保护,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此,建议:

  (一)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题调查。政府部门要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引导劳务派遣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检查治理。政府部门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明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切实改变和扭转无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局面。禁止党政机关以人才派遣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督促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模范贯彻《劳动法》,带头执行基本用工制度。

  (三)尽快制订《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政府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尽快研究制订适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如《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或者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予以修订,明确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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