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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上海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必要性

  (一)通过立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职工劳动报酬正常增长的需要。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出台后,对本市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对以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针对性不强,法律刚性不足。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可以强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化解制约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困难和障碍,提高制度覆盖面。

  (二)通过立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有助于化解劳资群体性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近年来,在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经济社会得以快速发展,职工参与收入分配、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也日益强烈。最近一个时期,职工由追讨工资、追缴社会保险的争议越来越多地向要求增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降低劳动定额等实现企业分配的合理性争议转变。2011年,本市各级仲裁机构受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379件,涉及劳动者9872人,且呈逐季递增态势,争议原因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利益争议为主。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围绕企业积极响应要约、职工依法协商作出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有助于将无序纷争纳入到有序协商的轨道,构建企业共建、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通过立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是形势所需、职工所盼。从国家层面看,人社部分别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从地方层面看,截至2012年11月,全国已有北京、上海等24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天津、湖南等6个省市已就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单独立法,重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进入二审程序,广东等3省已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北京已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列入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并将于2015年底前完成立法。其中北京、重庆等9个省市形成了集体合同立法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并行的格局,为上海通过立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广大职工也表达了通过单独立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愿望。市总工会的调研显示,有74%的职工认为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应当通过立法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

  二、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工资集体协商认识尚存误区。由于当前立法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仍然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导致一些企业对集体协商存在误解。有的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认为企业已经建立起了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再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多此一举;有的认为协商就是“涨工资”,企业没有协商空间;有的担心集体协商“只能加不能减”,一旦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会被集体合同“捆住手脚”。

  (二)工资集体协商启动较为困难。现行立法对可以拒绝协商的“正当理由”没有明确定义,容易造成一方拒绝或拖延协商情况的无序扩大,且并未针对工资作出不得拒绝协商的规定,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工资连续数年“原地踏步”,并以种种“合理”理由回避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有的企业明确告知工会,“其他都好谈,就是工资不能谈”,而工会除了反复劝说开导之外,并无太多有效手段。

  (三)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亟须提高。一是劳动报酬定义较为笼统。劳动报酬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工资标准以外,还包括支付办法、调整幅度、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二是协商参考依据有待细化。既要考虑到内部因素即企业的负担能力(如企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等),又要考虑外部因素即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如CPI、最低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如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等)。三是协商相关信息披露不畅。企业掌握的财务报表、工资总额、经营状况等资料是科学开展工资协商的重要依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缺乏法律强制力。

  (四)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有待完善。一是协商代表的来源范围有争议。劳务派遣工应当如何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议如何覆盖劳务派遣工等问题都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回答。二是公示告知程序有待明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对此规定不详,致使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程序而引发争议。三是对平衡协商双方力量缺乏保障。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虽由工会选派,但仍然与企业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让工会和协商代表更敢谈、更会谈,立法应当作出回应。

  (五)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仍需强化。任何法律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其设定的权利得到很好的实现,都有赖于相应的义务予以保障。如果一方空有权利却无制衡手段,协商就不可能是对等的,对保证协商的质量就更是一种奢望。特别是在当前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的前提下,对于工资这一劳动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如果不能对企业、职工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定合理的义务,就很难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

  三、建议加快本市工资集体协商专门立法进程

  工资是职工最关心、企业最敏感的劳动关系事项,也是集体协商的最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所在,其政治性强,影响范围广,在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中具有特殊性。建议通过单独立法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完整地规范,一是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刚性;二是细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三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程序;四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促成机制;五是严格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推动协商建制,提高协商质量,将因劳动报酬等引发的群体性无序纷争纳入到有序协商的轨道,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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