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国企改革是上海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部分和中心环节。当前,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已进入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攻方向的新阶段。推进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处置劳动关系,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转方式、调结构”平稳推进。
一、充分认识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基本特征
上海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现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客观上要求对一批不符合上海产业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实施关停并转。与上一轮相比,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具有三个明显不同的特征:
一是国企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各类现实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各种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相互冲撞,推进难度更大;
二是国企改革由过去以困难亏损的劣势企业为主向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均势企业转移,限期关停并转一批高能耗、高排放、高危险企业和资源消耗型企业,推进成本更高;
三是国企改革面临不同以往的经济社会环境。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经济回暖的基础仍不牢靠;就业形势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加上上海要举办世博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可能趋多易发,推进风险更大。
市国资系统现有职工70余万,其中在岗职工约50万。在实施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中,2009年关停并转约700家,2010年为最后一年,计划关停并转约600家,主要集中在华谊、电气、仪电、百联和浦东等行业和地区,预计将有一大批职工面临转岗失业,其中部分年龄大、文化技能水平低、市场就业能力弱的职工在生产生活上将面临较大困难。分流安置好职工,是国资国企改革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必须认真吸取“吉林通钢事件”带来的深刻教训,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要及早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防止劳资矛盾的集中爆发与连锁反应,做到未雨绸缪,妥善应对。
二、推进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几点建议
在以往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劳资矛盾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改革履行民主程序不规范。有的企业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不事先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有的不将企业改革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有的不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想方设法借职代会之名强制通过企业改革方案,剥夺了职工参与企业经济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
(二)企业处置劳动关系不规范。一是变更用工主体,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进行书面变更确认。二是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履行协商义务。在职工不愿变更时,企业就以职工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致使其劳动合同解除时因与正式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不一致引发矛盾。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三)转改制相关政策措施执行不规范。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由于对职工身份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说法,基层的操作随意性大,影响职工养老金、丧葬费等待遇问题;二是国有企业转改制后,大部分非公经济组织不愿接续职工的家属劳保,原职工名下的家属劳保待遇无法享受,客观上加剧了职工的生活困难。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工作要求,防止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因职工利益矛盾产生大的波动,确保“转方式、调结构”平稳推进,建议:
第一,市政府牵头成立推进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该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人保局、财政局、工商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法院、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面上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包括研究制定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以推动解决企业的土地、税费、破产、销户、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为重点,协调制定鼓励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帮助解决国资国企改革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一是要坚持发挥职代会作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基本形式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研究决定企业改革重大问题的首要形式和主要途径应是职代会;二是坚持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实施前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三是坚持企业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四是坚持规范有序行使职代会职权,特别要针对“壳体企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实际,保证职代会处于法定届期之内,保证职工代表的合理结构和比例。凡未严格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的方案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变更或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一是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规范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及时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款和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三是及时办理退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处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会同工会组织将劳动关系矛盾纳入到平等协商的轨道上来,引导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第四,合理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为职工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要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不同职工群体的利益诉求情况,做到有所差别、适当平衡,确保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各项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建立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备案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防止相邻相近企业之间、同质同类职工之间待遇相差悬殊。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岗位进行分流安置,帮助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特殊困难职工给予“托底保障”,防止出现将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的粗暴做法。
第五,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企业转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制定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身份认定政策,统一操作口径,及时化解转改制职工养老金、丧葬费待遇前后反差过大的矛盾。在国家有关职工家属劳保待遇政策仍旧有效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制定本市职工家属劳保待遇转接的相关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