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为深化本市企业改革,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下岗人员分流安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和各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的人员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后改名称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全市原有协保人员50余万人,目前半数以上已经退休或协商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还剩下约20万人左右。这些协保人员经济条件差,是本市最困难的群体之一。
为关心协保人员的生活,本市从199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给予协保人员特殊援助的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但由于各种原因,政策上仍存在需完善之处。目前,协保人员比较集中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就业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改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补贴。根据这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协保人员既无法享受就业补贴的特殊援助政策,又不能提早退休,成两头靠不上的“夹心层”。对此,他们反映十分强烈,要求纳入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的特殊援助范围;二是社会保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规定,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均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8%)缴费,缴费比例为养老16%、医疗6.5%、失业1%,费用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中心)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一次性交纳至其退休日止。由于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接近本市规定的下限(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又低于正常缴费比例(养老30%、医疗14%、失业3%),因此计入协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比较少,享受待遇也比较低。对此,协保人员心里感到十分失落和不满。
我们认为,协保人员为本市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出了积极的奉献。因此,在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之时,更应进一步关心协保人员,让他们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此,我们建议:
一、取消协保人员享受就业补贴的年龄限制。根据本市规定的协保人员年龄条件测算,现还剩下约20万协保人员中,男性年龄最小的52周岁、女性年龄最小的47周岁。据黄浦区总工会最近对全区现有的总共7899名协保人员调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不能享受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共有2398人,约占30.4%。这表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不能享受就业补贴的,仅是52周岁至54周岁的男性协保人员,全市大约6万余人。取消年龄限制,让他们都能享受就业补贴,在财力上是完全可行的。调整这项政策,不仅有利于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而且在本市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对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具有十分明显的推进作用。
二、建立完善协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补偿机制。对协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给予适当补偿,增加协保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提高其养老、医疗待遇,使历史形成的问题不再成为遗留问题,不仅仅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也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为了不影响本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增加协保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金额所需资金,应由财政专项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