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势必对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产生积极影响,但要根本改变这一格局,除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标准如何提高等问题有待解决外,单边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需要尤为关注。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用人单位主导劳动合同条款的状况必须改变,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保障,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近四成受访企业设不合理条款
“因工作需要要求加班时,员工不得拒绝、请假;女职工进入公司两年内不得生育……这样的劳动合同我怎么签?”“你觉得不能接受就不要签,下面还有人等着面试呢”这是发生在上海一家小公司内,人事经理和一位应聘者的一段真实对话。明知是霸王条款,这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孩子犹豫之中还是在白纸下落下了自己的名字。劳动合同签了,但是如此违反平等原则的霸王条款,反令劳动者权益受到更大更多的侵犯。对此,许多劳动者苦笑道,有一个饭碗已经很难了,想要在劳动合同约定中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要求,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事。
据前两年上海市总工会参与对19个区县总工会150家企业的劳动合同执法检查调研,近38%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有“霸王”条款。记者在采访调查中还发现,本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并不算很低,但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比率却是较低的,提请工会提前参与合同制定的更是少之又少。脱离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加上违法成本低,用人单位自然就“霸气十足”了。
以制度设计遏制单边化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诞生,对劳动者无疑是道护身符。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就该法强化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行为表示非常赞赏,他说只有用人单位主导劳动合同条款的状况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才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另一与遏制劳动合同单边化紧密相连的制度设计,是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不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规章制度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会参与维权更需有力有效
制度的设计完善固然是“和谐”第一步,但是任何法律都有其不计后果的“挑战者”,其原因除违法成本尚不高昂外,仍有本文开头所述无法回避的事实———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目前个体劳动合同还无法改变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令人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工会的地位和权力,而这也就更需要工会有所作为。除帮助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了解法律法规,清楚明白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外,更要源头参与劳动合同文本起草、完善和监督,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等,作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能的起点。并要坚持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并重互动,充分发挥集体合同的“集体行动代替个人交涉”的效力,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让“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合同,有合同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得以最大限度的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