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益维护 >> 法律维权 >> 正文
工会主席权益遭侵害可获保障金

  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把工会推到了风口浪尖。市总工会日前宣布,设立20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以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其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发挥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据悉,市总工会已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也须相应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受保护的对象为: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选举产生的,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选举产生的,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域性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执行。

  市总工会表示: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逐级保护的原则。市总工会主要保护对象为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任期内获全总、市总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被全总、市总评为个人先进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越级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明确责任,确定范围,建立机制,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职责。

  市总工会还特别指出,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在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中处在重要位置,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来源:市总工会--劳动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