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工资集体协商社会化工作格局。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力度,发挥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召开非公中小企业主座谈会,充分调动企业职工两个协商主体积极性,推动建立健全工资共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托三方、工会推动、劳资互动、各方协同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主体培育,重点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行业分散、难以单独开展协商的单位,街道、镇总工会指导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区、街道、镇总工会积极组建行业工会,培育协商主体,搭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平台;对有些行业、区域劳资双方地位失衡的单位,采取上级工会派出代表进行“以上代下”工资集体协商。
三是加强代表培训,提高工会工资协商谈判能力和水平。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工资谈判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协商谈判能力;认真研究工资专项协议文本,充实协议内容,突出协议重点,规范协商程序;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协商谈判水平。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履约到位。充分运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权,加强对各方履约情况质量分析;会同企业联合会发挥好宣传、协调、沟通作用;推动人保部门把工资协商履约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纳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畴;把每年11月份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监督检查月,并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为企业评优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