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级工会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两次以上法律知识学习,新任工会主席任职一年内100%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二是各级工会法律干部每年参加两次以上工会法律知识培训,其他工会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知识培训。三是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在任职期内至少参加一次法律知识培训。四是每年不少于20%的职工参加法制宣传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五年内全区职工参加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率达90%以上。五是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代表每年参加法制宣传学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职工代表参加《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培训。六是各系统、街镇工会积极整合资源,分别建立2家以上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并积极创建职工法宣园地、职工法宣角。七是各系统、街镇工会形成符合自身特点、具有特色的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