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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怎么办

    2012年2月10日,赵某到日照某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9月3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3月28日,经人社局认定,赵某为因工受伤,7月16日被鉴定为9级伤残。赵某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工伤待遇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107800元。
    该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答辩,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庭审。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赵某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断保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应负的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答辩、未参加庭审的行为,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其应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委综合庭审情况及赵某的举证能力,裁决由该公司支付赵某各项工伤待遇76870元。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开发区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赵某工伤待遇。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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