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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货款未到提成工资能否领

    于某系某外资公司的销售经理,2007年8月进入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关于工资,劳动合同是这样约定的:于某的工资按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发,底薪为每月6000元,提成工资的具体数额根据于某的销售业绩确定,不过提成工资的发放有一个条件———“提成工资应在货款回收后支付”。虽然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觉得这一条款不是很合理,但也没有太在意,因为很少有货款没有收回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于某工作努力,销售业绩一直很好。2010年8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于某决定换一家公司发展,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于某要求公司结清尚未支付的提成工资共15万元。可是公司告知于某,由于其在完成的销售业务中有两笔货款尚未收回,因此这部分提成工资暂时不能发放。
  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似乎并不很合理,因为货款能否收回系经营风险,这种风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而应该由公司承担。于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提成工资15万元。
  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公司认定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提成工资应在货款回收后支付”,于某在合同订立时并未表示异议且已签字确认。因此,公司坚持提成工资应该在货款回收后再支付。于某则主张,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排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归于无效。最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于某11万元。

 来源:劳动报2014年1月18日《劳权周刊》T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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